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头盔不是戴给交警看的,是戴给自己保命的。 电动自行车一旦发生碰撞,驾乘人员最易受伤的部位就是头部;不戴头盔,头部直接着地,伤害后果往往成倍加重。

8月6日中午,柳州市柳南区流山镇S507省道与下龙屯村道相交路口,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在路口直行时相撞,电动自行车上两人双双受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据视频显示:

当天下午,驾驶人杨某驾驶桂BDN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507省道自南向北直行通过该路口;与此同时,驾驶人梧某宽驾驶深圳BG0***号电动自行车搭乘梧某健,自东向西直行通过路口。两车在行至路口相交处发生碰撞,小型客车车头左侧撞到电动车右侧。

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小型客车车头左侧前部凹陷、破损,电动车倒地,车身碎片散落一地。驾驶人梧某宽和乘客梧某健在事故中受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故成因:

经民警调查,事发时驾驶人杨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违反禁令标志,驾驶人梧某宽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同样违反禁令标志,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相当。

此外,驾驶人梧某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技术标准,且驾乘人员上道路行驶时未佩戴安全头盔。特别强调: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综合调查事实,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柳南大队作出认定:

小客车驾驶人杨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电动车驾驶人梧某宽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交管部门提示:

路口是事故多发区域,机动车行经禁令标志路口务必减速让行、确认安全后通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合格安全头盔,杜绝驾乘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一次侥幸抢行,代价可能是两个家庭难以承受的伤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责任编辑:廖旭峰 周家敏

值班编辑:李志腾

内容来源:柳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