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硫黄竹笋、甲醛白菜等食用农产品安全漏洞如何堵住?“鼠头鸭脖”、长丰臭肉等校园后厨乱象的监管难点在哪里?职业打假的索赔边界如何界定?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压实主体责任、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优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智慧监管、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等五个方面回应社会关切。食品领域法学专家解读时表示,食品安全法大修释放出积极的信号,还应聚焦治理更精细、执行落地难等“细枝末节”回应民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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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回应体系性问题
据了解,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实施,于201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18年、2021年、2025年进行了三次修正。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化解风险、强化监管执法构筑了有效的法治屏障。但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食品安全工作面临新问题、新任务、新挑战。去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和去年的食品安全法修正有何不同?河北农业大学副教授孙娟娟表示,2025年的食品安全法的专项修正是以“点对点补短板”为核心,快速填补了液态食品运输等紧迫的监管漏洞;本次系统性修订则是基于十余年执法实践沉淀,回应人大执法检查发现的体系性问题,为现有部门监管规则提供上位法支撑,二者形成“点上应急补位、面上体系升级”的互补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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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食用农产品全链条管控
此次修法针对百姓三餐四季离不开的食用农产品,强化了生产、储运、销售全链条的过程管控。
长期以来,食用农产品监管存在生产端种植分散、跨部门监管衔接难等问题。像硫黄竹笋、甲醛白菜之类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漏洞。孙娟娟表示,此次修法将高毒农药的禁用范围扩展至菌类产品。针对全链条中的储运薄弱环节,此次修改中的多个条款提及寄递与配送环节的相关要求,如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主体的法定义务等。针对生产经营等环节分工,第六十条强调生产过程的记录要求,包括产品配方、生产投料、关键环节控制、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以及不合格处理等内容。“这实质上强化了生产环节的内部追溯要求,便于问题识别时的精准定位。”孙娟娟强调。
在全链条的日常行政监管中,此次修法重申了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分工,即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孙娟娟也指出,强化食用农产品全链条管控,可收紧流通端漏洞,但受制于生产端的小农户分散种植、跨部门监管衔接难题,还需要进一步跟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分工和协同要求,尤其是产地源头治理的各项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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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食安需配套实操监督与激励机制
学校食品安全,关乎每一名学生的健康成长,牵动着千万家庭的心。近年来先后发生的多起案件,严重冲击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此次修法针对“校园餐”,增设了“学校食品安全”专节,提升立法层级,强化法律刚性约束,回应家长关切。专家表示,此次修订增设“学校食品安全”专节,并将婴幼儿辅助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监管,这对于给予孩子们更加全面的守护具有积极作用。如在责任追究方面,此次修法严格落实“处罚到人”,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事件,除处罚企业外,还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处以罚款,这有利于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法律威慑。
“校园食品安全已有较为完善的规则设定和责任分配要求,这次修法则提供了更为具体的上位法支撑。”孙娟娟指出,一线从业人员激励不足、部分经营者未重视能力建设和制度落地、学校重教学轻食堂管理等现实因素,造成制度和执行脱节。同时,孙娟娟建议,要跳出单纯完善法律的思路,出台配套有针对性的实操监督与激励机制,才能推动规定真正在一线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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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需厘清问题边界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食品安全法在2015年修订时将罚款起点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5万元,体现了“重典治乱”的立法思路,为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法实践中,“小过重罚”“职业打假”等问题也引发较多争议。
针对职业打假,此次修法将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从“消费者”限缩为“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消费者”,将职业打假恶意索赔等非生活消费购买者排除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之外。
孙娟娟表示,此次修法确认了公益诉讼对食品安全监管及行业履职尽责的外部监督作用,新增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同时,针对职业举报带来的问题,法律在认可举报作为案源发现渠道和监督手段的基础上,对滥用举报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投诉举报非法牟利或实施恶意投诉举报。
“此次修法即便针对职业打假作出细化规定,也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牟利式打假乱象。”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吴鹏认为, 惩罚性赔偿设立于特定时代,在当时具备现实价值;但时至今日,假一赔三、假一赔十已脱离当前市场环境,突破了民事损害赔偿填平损失的基本原则,高额赔偿激励催生了职业打假,应当重新审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尺度。
吴鹏指出,职业打假乱象的根源在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带来的高额收益激励,如果单纯在食品安全法范畴内细化规则、依靠个案打击或是刑事手段介入或者简单限定“生活消费”,很容易被刻意包装成正常维权予以规避。
吴鹏建议,治理非食品安全问题的职业索赔乱象,需要统筹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厘清食品安全与单纯消费安全问题边界,回归行政监管为主的治理路径。
袁国凤
详见《中国食品报》(2026年10月16日3版)
责编、排版:韦秋媛
封面:摄图网
审核:刘天助
终审: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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