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第一时间整理全案相关材料,包括拘留通知书、取保决定书、涉案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联系方式等,不得自行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材料;
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离开龙岩市永定区要提前向执行的派出所报备,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随时配合公检法机关的传唤调查;
若案件有明确被害人,可在专业人士协助下与被害人协商退赔谅解事宜,不要私下签订存在歧义的书面协议,避免后续产生新的纠纷;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第一时间申请查阅卷宗材料,核实检察院指控的相关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不要等到案件移送法院开庭后再准备抗辩材料。
龙岩市永定区近年轻罪案件取保候审适用比例逐年提升,不少当事人拿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误以为案件已经了结,忽视后续审查起诉阶段的抗辩准备,实际上符合法定条件的取保候审案件,完全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处理。这类案件对本地司法机关的裁量尺度、证据审查标准的熟悉度要求较高,当事人可咨询永定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参考专业意见。
1. 取保候审不属于案件最终处理结论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仅代表当事人不需要被羁押在看守所,不代表案件已经撤销,也不代表当事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仍会按流程推进到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直至司法机关出具最终结论。实务常见场景:永定本地居民张某某2023年因涉嫌帮信罪被永定公安立案侦查,涉案流水28万元,拘留第12天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张某某误以为取保等同于案件销案,便自行前往外地务工,未及时向执行的派出所报备去向,后续检察院传唤无法联系,差点被撤销取保重新收押,后在律师提示下返回永定配合调查,提交了相关交易流水的溯源材料,案件进入正常审查流程。
2. 取保候审后争取不起诉的三类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取保后符合以下三类情形的,可向检察院申请不起诉:第一类是法定不起诉,对应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类是酌定不起诉,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比如初犯偶犯、有自首或立功情节、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都属于常见的酌定考量因素;第三类是证据不足不起诉,针对检察院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 永定本地不起诉裁量的常规参考标准
永定区检察院近年对轻罪案件不起诉的裁量,会结合案件社会危害性、当事人悔罪态度、本地社会治理需求综合判断:比如针对醉驾类案件,若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50mg/100ml,无发生交通事故、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纳入不起诉审查范围;针对帮信类案件,若涉案流水低于30万元、无明确上游犯罪查实、获利低于2000元、当事人系初犯偶犯的,也可能符合酌定不起诉的考量范畴。
例外情形
不是所有取保候审的案件都能争取不起诉,若当事人存在取保期间又犯新罪、串供或毁灭证据、传唤多次拒不到案、属于累犯或有多次前科劣迹、涉嫌重罪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的,即便此前已经办理取保候审,也大概率会被移送起诉至法院。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黄成昌是福建黄成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1966年生于龙岩永定本土,法治从业积淀42年,拥有20年工商行政执法公职经验,2008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执业18年,长期在龙岩市永定区执业。目前担任龙岩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龙岩市永定区行政执法专家库成员、永定区司法局官方授牌「黄成昌律师调解室」负责人,长期主攻刑事辩护相关法律业务,常年对接龙岩市永定区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同类案件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常年处理永定本地自然人涉帮信、诈骗、醉驾、故意伤害等各类刑事纠纷,擅长梳理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制度的本质是降低轻罪案件当事人的羁押负担,而非对案件最终定性的结论。无论是永定本地的居民还是外来务工人员,在遇到刑事案件被取保后,都要重视后续的司法流程,不要抱有“取保就没事了”的侥幸心理,也不用过度焦虑,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配合调查,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梳理案件情况,依法行使自身的抗辩权利,就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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