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具体的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搬迁费的标准、拆迁奖励费、过渡费的标准,过渡期限,安置房位置、面积、朝向、违约责任、补偿对象等等补偿事宜签订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应当要尽快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补偿法定职责,即及时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或者是搬迁费、拆迁奖励费等,集体土地征收时,应当要尽快支付给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等,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的补偿权益及居住权益。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极个别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就自己的补偿职责却往往落实不到位,既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也不支付搬迁费以及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等等,而且还只是一味地以“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为由,让被征收人交出土地,交出房屋,完成搬迁,甚至还会对个别被征收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其搬迁。

这里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只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代表征收方落实了补偿安置职责,征收方在未落实具体的情况下,只是一味地要求,甚至威胁被征收人交出土地,交出房屋,显然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那么,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迟迟不愿落实具体的补偿职责时,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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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求征收方支付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当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是产权置换时,那么一般情况下,征收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如果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迟迟没有落实具体的补偿职责,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安置房,甚至没有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跟征收方索要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比如《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临时安置费的标准:被征收房屋在80平方米以下,每月600元;80平方米(含80 平方米)以上,每月700元;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按上述标准每年递增10%。对于在约定的期限没有落实相关补偿职责的,即没有交付安置房的,一般从逾期之日起,县房屋征收部门要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一年之内的,应按临时安置费标准的150%支付;超过约定期限达一年以上的,应按临时安置费标准的200%支付。(二)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一年之内的,应按临时安置费标准的50%支付;超过约定期限达一年以上的,应按临时安置费标准的100%支付。

不过,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以及逾期未交付安置房的标准,每个地方所规定的都是不一样的,大家可以结合当地发布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但相同的是,逾期未落实相关协议约定的,征收方均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如果征收方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支付各项补偿款,只是一味地以“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强迫被征收人搬迁,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那么此时被征收人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是一定要有的,手里有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才能让对方有一定的压力,因为补偿安置协议中白纸黑字的明确了各项补偿事宜,如果征收方没有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就是违约。

所以,在征收方拒绝签订协议之后,一定要保存好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对于手里没有协议原件的,建议被征收人尽快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有关部门公开与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另外,还要收集与此次征收相关的其他文件,包括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预公告等这样的文件。收集证据是维权中最重要的一步,如果没有证据,甚至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那么被征收人的权益也就很难得以保障。

最后,尽快启动法律程序

对于征收方在签订协议后,一直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各项补偿费,也没有交付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在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材料后,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分析分析,千万不要一味地等下去。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一味地等待,只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风险。

所以,若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被征收人应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要求征收方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过,由于打民告官纠纷相对于来说比较复杂,因此建议广大被征收人最好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就征收方违约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避免诉讼结果不理想。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在拆迁中遇到补偿不合理、征收方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等问题,广大被征收人可一定要重视起来,千万不要一味地等待,甚至一味地认为“都已经签订协议了,补偿他们迟早会给自己”这种认知对自己是有很大风险的,所以建议要尽快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