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从多维度系统性提升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核心变化如下:
️ 跨类保护范围全面扩大
新法打破了此前仅已注册驰名商标可享受跨类保护的限制,不再以商标是否注册作为区分保护的标准。只要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在中国境内达到为相关公众熟知的驰名状态,无论是否完成注册,遇到他人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该商标,误导公众、损害品牌利益的,一律不予注册并且禁止使用。
这一修订将未注册驰名商标也纳入了跨类保护体系,回归了“商标价值源自使用产生的商誉”的本质,对标了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相关要求。
确认机制回归事实本位
新法将沿用多年的“驰名商标认定”表述全面调整为“商标驰名情况确认”,明确驰名商标不是行政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而是对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客观事实判断。
拓展了确认适用场景:除商标注册审查、商标违法案件外,新增不正当竞争案件作为驰名商标确认的适用场景,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或最高法指定的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作出确认。
坚持“个案、被动、按需”原则:行政机关和法院不会主动为企业颁发“驰名商标证书”,仅在发生实际纠纷、企业主动提出主张时才启动确认,且本次确认结果仅对本案有效。
新增境外驰名确认机制
针对国内品牌出海频繁遭遇商标抢注、海外维权举证难的痛点,新法新增专门条款:企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或商标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需证明该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可依申请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官方确认,出具的确认材料可作为海外维权的核心证据,大幅提升海外案件采信度,降低国货出海的维权成本。
商业使用规范进一步明确
新法延续并细化了驰名商标的使用禁令: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违反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从源头遏制将驰名商标作为营销噱头的异化行为。
企业实操注意要点
跨类保护不等于全类垄断:仍需满足“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的法定条件,并非只要商标有一定知名度就可禁止全行业使用近似标识。
提前搭建知名度证据档案:长期归集销售数据、广告投放记录、行业排名、消费者评价等材料,避免临时拼凑证据导致驰名维权失败。
驰名保护是兜底手段,不能替代常规商标注册:核心业务、上下游关联品类仍需优先做好商标申请布局,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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