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罗振坤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罗振坤违法事实如下:
2024年10月10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筹划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3月22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10月11日。
罗振坤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联络接触。2024年5月15日至10月10日,罗振坤控制、利用多个账户交易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9,791,501.47元。
罗振坤交易相关公司股票时点与联络接触时间以及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且存在新开户后立即买入、首次买入、亏损卖出其他股票买入、交易与公司基本面背离等情况,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有关公告和文件、有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罗振坤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在申辩与听证中,罗振坤及其代理人提出内幕信息的内容及敏感期起始点认定错误、交易有合理解释、交易行为未明显异常、违法所得计算错误、量罚过重等申辩意见,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经复核,我会认为,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并无不当,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其交易存在异常性并无不当,罗振坤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异常性。违法所得计算和量罚并无不当。综上,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罗振坤没收违法所得9,791,501.47元,并处以48,957,507.35元罚款。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罗振坤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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