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
- 韩国大法院驳回父亲上诉,维持其22年监禁判决。
- 男子争吵后用钝器击打女儿头部数十次,致其死亡。
- 二审将刑期由18年加至22年,认定其手段极其残忍。
- 二审认为自首发生在受害者死亡后,不能作为从轻理由。
一名40多岁的男子与十几岁的亲生女儿争吵后,用钝器将她打死,最终被判处22年监禁。
据韩国法律界15日消息,韩国大法院第三庭近日驳回被告A某的上诉,维持原判。A某因涉嫌违反《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特例法》中的虐待儿童致死罪被起诉。主审大法官为严相弼。
检方指控,A某于去年10月19日在京畿道安山市的住所内,用拳脚殴打女儿B某,并用钝器连续数十次击打她的头部,致其死亡。B某遇害时年仅14岁。
调查显示,A某因经济问题等原因与女儿分开生活了10年,直到2022年才开始共同生活。案发时,B某不顾父母劝阻,想抱一抱3岁的弟弟,父女因此发生争吵,A某随后情绪失控并实施犯罪。
一审判处A某有期徒刑18年,并禁止其在儿童相关机构就业7年。该刑期低于量刑标准建议的20年至30年。一审将A某案发后自首、认罪并表示悔意,以及犯罪具有一定偶发性等,作为从轻考虑的因素。
检方以刑罚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接受抗诉,将刑期加重至22年。
二审法院指出,尽管受害者曾用手护住头部进行最低限度的防护,A某仍持续击打其后脑,直至铁锤柄断裂,击打次数超过25次,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对于A某自首一事,二审法院认为,自首发生时受害者已经死亡,无法挽回的后果已经造成,且自首对弥补受害者损失或防止后果发生没有任何作用,因此不应作为量刑时的有利因素。
对于一审部分认可犯罪具有偶发性的判断,二审法院也不予认同,称即使犯罪事先没有预谋,也不能因此减轻如此残忍的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法院还指出,即使有教育子女的必要,也应通过沟通、劝说等适当方式解决问题,不能将此作为减轻刑罚的理由。
A某不服二审判决,继续提起上诉。大法院认为,即使认定被告自首,法院也只是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刑罚,并非必须减刑;二审没有因自首而减刑,并不违法。
大法院表示,即使考虑上诉理由中提出的情况,也不能认为二审判处A某22年监禁等处罚明显不当,因此驳回上诉。
作者:李美玲
来源:말다툼하다 14세 딸 둔기로 때려 살해한 친부 징역 22년 확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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