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对外公布。

《指导意见》提出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具体举措。要求分类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满足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合理制定调整收费标准,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清晰界定各类型养老机构范围

分级分类完善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方式

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非基本服务费、上门服务费。

  • 基本服务费指养老机构向入住老人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

  • 非基本服务费指养老机构在基本服务费外,向入住老人收取或代收的餐费等其他费用。

  • 上门服务费指养老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收取的费用。

区分养老机构类型和服务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收费管理方式。

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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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

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是指完全或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公办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包括由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举办并承担法人责任的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 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收住社会老年人(兜底保障对象以外的老年人)的收费标准可参照同等质量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执行或单独制定,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 非基本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对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实行免费收住政策,有关部门对自愿入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按规定给予相关补助。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提供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包括以收住社会老年人为主的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接受场地费用减免或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社会办养老机构。

  • 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社会办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由地级及以上发展改革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机构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管理方式由省级发展改革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 非基本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惠支持型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其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

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包括除兜底保障型和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外的其他养老机构。

  • 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机构根据实际成本、质量情况、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鼓励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

■医养结合服务

  •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属于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收取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可在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收费基础上,根据成本增加情况,适当提高基准收费标准,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 其他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按照机构性质实行相应的收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管理的,基本服务费参照上述原则制定。

■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 全托床位10张以下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 鼓励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为有需要的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上门服务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合理制定,地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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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定价和收费行为

健全目录清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制定、调整、评估和公示制度,增强收费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更好保障老年人权益。

■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 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支出,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应按照要求冲减成本,具体可参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充分考虑当地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养老机构性质等因素,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 床位费按照不同房型(单人间、双人间、多人间等),护理费按照不同护理服务等级分别制定收费标准。

■建立收费监测和定期评估制度

  •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完善养老服务价格监测体系,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人力、房租等重要成本变化趋势以及群众承受能力变化等情况。

  • 建立收费政策动态评估机制,通过自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等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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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目录清单公示制度

  • 地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信息公示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公示本地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 各地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

  • 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来源:新闻联播

运营:刘思佳

责任编辑:谢鹏

监制:王金玮

涿州融媒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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