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0月1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贾骥业)今天,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旨在助力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发展取得积极成效,服务供给能力持续提升,但随着老年人口快速增加、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养老服务领域供需结构性错配、普惠和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凸显。《意见》就是要从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入手,引导供给结构优化调整,推动普惠养老服务实现提质扩面的快速发展。

《意见》明确,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非基本服务费、上门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指养老机构向入住老人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非基本服务费指养老机构在基本服务费外,向入住老人收取或代收的餐费等其他费用;上门服务费指养老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收取的费用。

按照功能定位、服务对象等要素,《意见》将养老机构划分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三类,实施差异化收费管理,让机构收费更明白。

其中,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收住政策或给予相关补助;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办机构可设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以引导或实行政府指导价;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

针对需求逐渐增长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意见》规定,对社区养老服务,全托床位在10张以上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10张以下的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居家上门服务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地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合理收费。

同时,《意见》就规范定价和收费行为作出了要求。《意见》提到,建立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所有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总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政府指导价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建立收费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同时,注重价格政策与其他各项支持政策的协同联动,共同支持相关养老服务模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