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41周东莞城市更新市场周报
(10月10日—10月16日)
本期看点
政策动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典型案例2026版》的函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万江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
项目动态
本周,东莞市共发布2个项目动态:“1+N”总体实施方案公告2项,用地面积4.2万㎡。
市场动态
●一期投用二期动工!厚街首个村集体自改工改工项目进度刷新
市场资讯
●本周有1宗土地出让
●本周有3宗土地供应
01
政策资讯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典型案例2026版》的函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3日
主要内容:
https://gi.mnr.gov.cn/202610/t20261013_2939916.html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典型案例2026版》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关于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的部署,部指导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深入改革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成效,形成《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典型案例202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空间规划和土地政策相协同,通过规划引领片区统筹、弹性管控便捷许可、多元收储整合提效、功能赋权资产增益、明晰产权激活动能、多措并举路径创新,以存量土地盘活和低效用地再开发,更加有力有效支持城市更新和城乡高质量发展。
一、规划引领片区统筹,空间重构园区提质
无锡市扬名空天产业园产业升级,依托规划片区统筹、土地连片整备,优化传统工业区布局,腾出集中连片土地,形成产业协同、空间共享、生态融合发展格局,吸引空天产业链主企业集聚,亩均税收从39万元提升至120万元。
绍兴市“绍芯谷”城市更新,结合片区规划修编优化空间结构,结合化工集聚区污染治理分类引导47家企业跨县域腾退,采取先租后让等方式引进37家优质企业,组建100亿创新型城市更新基金,撬动社会投资300亿元。
杭州市杭钢半山基地转型发展,适配存量盘活修编半山详细规划单元规划,合理核定片区内项目规划指标,推动国有企业存量土地连片盘活、跨宗地整合,项目投资超百亿元,新增产业空间超23万平方米,亩均产值提升至2500万元。
福州市福兴经济开发区提质增效,采取市区多元化土地整备、滚动开发、工业仓储用房产权调换安置、政企合作建设标准厂房推动片区更新,破解老旧园区布局散乱、空间不足难题,亩均税收从10万元提升至50万元。
西安市未央区团结片区城市更新,构建“总体规划-单元详规-地块实施”规划传导体系,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规划与建设、衔接储备开发时序、生态价值赋能,实现片区更新,满足公服配套、产业培育等多元需求。
二、弹性管控便捷许可,用途转换复合利用
沈阳市医大附属口腔医院盘活利用,通过规划用途调整、二级市场公开挂牌、划拨用地转让,将行政机关办公用地盘活为医疗卫生用地,交易周期缩短60%以上,补齐公共服务短板、优化人居环境。
佳木斯市纺织厂家属楼保护利用,运用存量建筑用途转换、产权归集、并宗开发、市场运营,将历史建筑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依托稳定租金收益构建“以租养保”模式,实现文化传承保护与安居保障互促共赢。
盐城市8号新生·数字科技创新园功能重塑,采用带资产、规划、保留建筑、低效用地再开发方案挂牌出让,“政府平台投资+专业企业运营”模式,将空置教学用地改造为数字科创产业用地,吸引青年人才返乡创业,实现“小空间、高产出”。
烟台市山东港口国际交流中心迭代更新,通过“政府统筹引导-企业自主开发-社会资本运营”协同推进,坚持市场运营前置、地上地下综合开发,将闲置酒店盘活用于国际交流中心,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与城市商务功能升级。
黄石市“工友茶馆+幸福食堂”功能提升,采用过渡期政策,以微改造植入民生服务,将闲置仓库盘活为社区服务型商业用地,精准匹配民生需求,助力社区养老助餐、工业文化复合空间运营。
三、多元收储整合提效,规划优化空间盘活
唐山市青龙湖数据生态中心改造升级,依托政府收储、规划调整、低效用地再开发,合理调整城市工矿区域布局,破解采矿区周边土地开发受管线、道路影响的难题,加快算力产业集聚、产学研城一体化发展。
上海市江场西路申林木业城市更新,推行国有企业“联合转型”、产业标准地带方案出让和测算合一、一证多验等,项目整体验收提前半年,有效解决产业空间不足难题,打造大数据产业走廊,新增5万平方米科研载体。
淮南市毕家岗矿区业态重塑,通过政府收储、规划调整、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先租后让弹性出让、并联审批,报批流程压缩了40%以上,盘活工矿废弃地,推动绿色食品产业落地、经济效益提升。
赣州市南康区老旧家具产业集聚区集约提质,以政府收储为支撑、创新“得地率”产权归集机制,推进连片整合改造,满足企业改造所需道路配套、安全消防要求,带动传统产业提档升级、土地价值充分释放。
四、功能赋权资产增益,运营赋能历史记忆
长春市水文化生态园一体化改造,统筹政府收储和“存量土地+文化旅游、停车等经营权”组合供应,平衡“工改公”成本,将净水厂盘活为办公、商业综合用途,实现历史建筑活化利用,长期运营保收益和周边地块价值同步跃升。
苏州市第一丝厂自主更新以用促保,以地价激励、并联审批、多证齐发为支撑,将低效工业用地改为兼容文化、功能的商服用地,破解文保约束下改造成本高难题,激发自主更新动力,带动历史文脉传承与文商旅价值提升。
郑州市亳都新象历史文化街区活化利用,坚持混合供应、带文保条件出让、运营前置等举措,平衡高校搬迁后教育用地空闲与文脉保护、开发建设关系,打造商都文商旅融合消费新场景,年客流量达480万人次,年销售额4.5亿元。
泸州市先市酱油厂升级焕新,运用规划赋能、土地混合利用、存量建筑用途转换,化解传统产业业态单一、增资扩产空间不足等问题,将空闲粮站仓库用途转换为工业、商业,推动“产文旅”深度融合,促进土地价值多元释放。
五、明晰产权激活动能,分类处置降本增效
天津市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转型升级,采用差别化地价、合理确定使用年限、用途转换、并联审批、容缺受理等机制推动“工改商”,将低效仓储用地改造为农产品流通综合体,吸引社会投资超50亿元。
南京市金陵长乐坊城市更新,依托详细规划调整机制,依法依规进行产权归集,依法完善历史遗留建筑手续,改善建筑间距,支撑文旅商业综合体运营,实现商业空间焕新。
宁波市胜山创新园区联合改造,探索三个主体联合开发、打破六宗土地权属界线、统一出让年期、按建筑占比核算用地成本等做法,厘清老旧工业区产权、联合开发统一确权,新增建筑面积8.5万平方米。
泉州市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并宗开发,统筹相邻宗地规划指标提容增效,实施5宗用地并宗延期、补缴地价统一年限,稳定企业预期,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建筑面积增加到32万平方米,带动直接投资22亿元。
昆明市七彩云南庆沣祥分割转让,实施宗地分割、二级市场转让、预告登记、并联审批,盘活部分低效工业用地,新建厂房10.4万平方米,缩短科技企业落地周期,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拉萨市龙腾大厦有机更新,实施土地并宗开发、差异化供地、带资产出让、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将机关团体用地转为商业用地和双创中心用地,实现房地一体、权责一致,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多措并举路径创新,资产重组司法衔接
常州市金坛区乡村产业“串珠成链”,立足弹性规划优化边界外小散碎地块布局,划定乡村产业保障线,依托分类施策、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入股等机制,优化开发边界外小散碎地块再开发路径,促进乡村特色全产业链构建。
临沂市科鲁特片区腾退整备,通过债权收购、司法拍卖、按需分割、标准地供应等方式,打通司法查封地块产权腾退路径,推动高端装备产业落地、存量资产高效盘活。
德州市卓越高新材料产业园拆改结合,依托破产企业资产转让、法院裁定确认双路径,实施既有建筑分级评估与差异化改造,完善产权手续,推动存量资产加速转型。
长沙市湖南广电“七彩盒子”整合盘活,借助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权利人变更登记等政策工具,解决国有企业用地性质不同、权属分散等问题,拉动科技文化产业,改善公共服务与人居环境。
湘潭市泰富重工整备焕新,统筹司法破产重整、二级市场转让、存量建筑转换指标综合平衡,实现产业项目零新增用地落地,节约土地收储及新建成本约23亿元。
附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典型案例2026版》.pdf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6年9月24日
2.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0日
主要内容:
https://www.dg.gov.cn/gkmlpt/content/4/4593/post_4593570.html?sessionid=#683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5日
东莞市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省有关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等工作部署,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规划引领、全域统筹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全面落实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部署,统筹划定重点片区,明确改造方向、布局和时序,推动补偿安置从“分散自主”向“政府统筹”转变,实现有序开发、精准落地。
(二)统一体系、规范高效
坚持“全市一盘棋”,整合现行分散标准,构建全市统一补偿安置标准体系,统一认定原则、补偿规则和核算口径,实现补偿和结算规范一致,保障政策长效落地、项目高效推进。
(三)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遵循上位法律法规,落实“一户一宅”,实行分类梯度补偿。手续完善的物业参考评估价确定补偿,手续不完善的历史物业结合历史成本等因素适当补偿,确保尺度一致、公平公正。
(四)民生为本、稳妥有序
以人民为中心,守牢民生底线,统筹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凝聚合力。坚持审慎原则,紧密衔接市场变化,分步推进,强化风险防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实施土地整备、城市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城中村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所需开展的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下列土地或房屋,不纳入补偿安置范围:
(一)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明确作出拆除处理的房屋;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或项目启动公告发布后,项目内抢种、抢建的青苗、设施、附着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征收土地预公告或项目启动公告发布后,项目内未经批准实施装修、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及其他不当行为导致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及房屋按照原属性、原用途、原价值实施补偿,充分尊重历史成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上限。实施主体结合本意见和项目实际,拟定不超过标准上限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采取市场评估价补偿的,实施主体宜结合片区整体情况,通过评估方式对同类型同地段土地或房屋综合确定统一补偿基准价。本市房票有关政策出台后,具备房票安置条件的,权利人可选择房票安置补偿方式,具体按照房票有关政策执行。
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及建筑物主体补偿、其他补偿补助、奖励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一)土地及建筑物主体补偿
1.集体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分项核算,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留用地补偿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最新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2.集体宅基地及房屋。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留用地等分项核算补偿。二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采取物业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模式,综合考虑主体身份、手续情况等因素实施梯度补偿。符合置换条件的,置换物业性质为集体土地上物业,每户可置换的建筑面积上限不超过宅基地面积4倍且最高不超过600㎡;不符合置换条件的,采取货币补偿。
3.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留用地等分项核算补偿。二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综合考虑手续情况等因素实施梯度补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也可按照等价值原则采取物业置换。
4.国有土地及房屋。因“村改居”形成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参照集体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标准执行。其他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有条件给予置换的,按证载建筑面积置换同性质物业,并原则上提供同地段或就近地段的置换房屋;无条件置换或权利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现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或兑换房票。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按照现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采取货币补偿,也可按等价值原则采取物业置换。
(二)其他补偿补助
按规定给予相关补偿补助,包括临时建筑、构筑物、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迁坟安置补偿,室内装修装饰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经营损失补偿等。
(三)奖励
实施主体可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住宅类物业签约、搬迁等奖励,奖励不超过住宅类物业补偿安置费用总额(含土地及建筑物主体补偿、其他补偿补助)的5%。涉及物业置换部分,按照置换物业评估的综合成本价计算其补偿安置费用。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签约、搬迁等奖励的有效期限。
四、附则
(一)依法实施
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各项法定前期工作,按程序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应当符合法定收回情形,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涉及补偿安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意见和项目实际制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二)手续分类认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属地用地、建设历史管理规定,对项目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手续类型开展调查、认定。手续类型调查认定结果经依法确认或公示后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三)评估时点
项目评估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或项目启动公告发布之日。
(四)评估审核
建立评估审核机制。市级主导项目,由属地镇街(园区)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市级集中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技术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假设、评估方法、技术路线等沟通,统一评估原则并对评估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查。经审查单项评估报告补偿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经审查存在技术问题的,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及时改正。镇街(园区)主导实施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园区)落实评估审核工作。
(五)补偿结算
市级主导项目,由市、镇两级财政按照本意见,经审核确认后具体结算。市级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应规范开展概算编制工作,立足项目实际科学评估确定概算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等据实结算。
(六)前期工作经费
补偿安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不超过补偿安置费用总额(含土地及建筑物主体补偿、其他补偿补助)的5%核定,纳入项目总成本核算。涉及物业置换部分,按照置换物业评估的综合成本价计算其补偿安置费用。
(七)标准衔接
本意见实施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原方案、原协议或原政策执行: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已审议通过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通过的;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项目已纳入“三旧”改造存量管理的。本意见实施后新启动的项目,由实施主体结合本意见和项目实际拟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
(八)实施期限与适用规则
本意见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此前我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未明确事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处理。具体项目实施涉及本意见未涵盖的情形,可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附件:东莞市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pdf
3.关于印发《万江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3日
主要内容:
https://www.dg.gov.cn/dgwjjd/gkmlpt/content/4/4594/post_4594136.html#1813
关于印发《万江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各社区:
现将《万江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
2026年9月28日
万江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促进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东农农规〔2025〕1号),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交易,包括以下交易行为:
(一)将集体资产进行发包、出租、出让、转让等;
(二)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开发等。
集体资产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后,通过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以下简称“平台交易”)。集体资产交易原则上需经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台交易可采取公开竞价交易、续约交易、磋商交易、小额资产交易等方式进行。
以下集体资产的出租和出让,可不上平台交易,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报送依权限经民主表决通过的出租、出让或委托处置方案给街道或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后实施:
(一)不固定承租人的流动地摊出租;
(二)拆迁安置物业给付到经民主表决确认的对象或农民公寓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
(三)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收购厂房、土地等物业,若原物业有承租人且承租合同未到期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原租赁合同条件在租赁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内与原承租人签订合同;
(四)因“三旧”改造、合作开发分得的集体物业通过初始改造或合作开发协议交由改造运营方或合作开发方统一运营招租;
(五)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其他不适合上平台交易的集体资产。
以上第(一)至(三)项,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第(四)项、第(五)项报街道办事处工作会议审查。
第三条 集体农业用地流转,包括集体统筹家庭承包农地及未承包农地后统一对外发包,或其他地类以专业承包方式发包的,通过平台交易。
一级市场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出让,应当报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流转出让用于工业、仓储、商业、娱乐、旅游等用途的,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下列集体资产不得上平台交易:
(一)已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二)已设立抵(质)押权,未经抵(质)押权人同意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六条 街道相关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政策规定,持续清理集体厂房违规分租转租行为,稳定工业厂房租赁价格。其中,规范工业厂房分租转租行为,承租人确需分租转租的,须经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和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由街道农林水务局分别征求街道经济发展局、住建局、投资促进中心意见后,综合各方意见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农林水务局、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城管分局、应急管理分局、市场监管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投资促进中心、规划管理所等有关部门可建立集体资产交易的品种准入、主体准入与信用准入指引,严格消防安全、建设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约束与监控措施,对违规分租、违规欠租、违规作业、违法改建、扩建、违规改变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偷排偷放、藏污纳垢的,从严依法依规依约及时整改、切实追责,确保集体资产交易的综合效益与全面保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街道农林水务局统筹协调全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交易工作。
招投标服务所负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做好交易服务工作。
第九条 街道农林水务局具体负责本街道集体资产交易审查和监督工作。交易事项涉及多部门职能时,街道农林水务局应将交易事项转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直接提交街道办事处审查。
达到交易会审标准的项目,纳入街道办事处工作会议的农资管理专题会议,以套开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会审会议的方式进行;未达到交易会审标准的项目,由街道农林水务局负责审查。
交易会审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分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一)涉及物业类项目的,征求经济发展局、住建局、投资促进中心、法律服务所意见;
(二)涉及土地类项目的,征求自然资源分局、规划管理所、法律服务所意见;
(三)涉及出租给街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下属企业的,征求所属单位及法律服务所意见;
(四)涉及特殊行业或特别用途场所的,增加征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达到交易会审标准的项目,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面积测绘工作和租金评估,相关结果作为交易会审的依据。
集体资产拟作为学校(幼儿园)场所的,在进行平台交易之前须先征求当地教育部门的意见,强化教育资源保障。
交易项目审查流程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进行会审的项目,审查流程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街道农林水务局在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
(二)对平台交易申请进行审查;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及交易合同的签订;
(四)监督平台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对平台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街道招投标服务所为集体资产提供交易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发布平台交易信息;
(二)接受竞投意向人的咨询和报名,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审查竞投人资格;
(三)组织开展公开竞价交易;
(四)对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文档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归档保存。
交易项目经审查提交到街道招投标服务所后,街道招投标服务所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公告。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交易信息公开工作,审查竞投人资格,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为街道农林水务局和街道招投标服务所配备与集体资产交易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关机构运作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在平台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章 交易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制定交易底价。街道农林水务局原则上要建立集体工业厂房等交易参考价或评估价制度,以此作为该类物业资源的平台交易底价基础。
街道农林水务局可在对各社区厂房等物业实地询价,及与周边镇(街道)同类物业租金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建立涵盖物业面积、地理区域、购建年限、楼层层高、建筑结构、招引产业类型等计算因素的集体物业交易参考价模型。
集体厂房或达到会审条件等大宗资产资源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出租的第一次立项底价或采用续约、磋商交易方式出租的交易价,一般以第三方评估价或交易参考价作为基准确定,下浮不得超过20%。具体交易底价认定方式如下:
(一)集体厂房的交易参考价,以农林水务局委托第三方出具的租金指导价或交易指导价模型测算值作为参考价,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二)如集体厂房残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核实情况后,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市场出租价格评估报告;
(三)除集体厂房外,达到交易会审条件的项目,须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出租价格评估,并以此作为交易底价基础;
(四)除集体厂房外,未达到交易会审条件的项目,其交易底价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参照周边同类物业租金价格确定,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向街道农林水务局提交资产交易申请。交易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确定的该类合同的最高年限。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交易合同中设置免租期,免租期超过2个月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集体资产原承租合同终止后,原承租人确需继续使用且经书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经其同意的,继续使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原承租人按不低于原承租合同最后一个月的租金标准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使用费。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不同意原承租人继续使用且协商不成,原承租人继续占用的,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按合同约定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十六条 交易合同签订时,不可修改交易方案和交易公告中有关标的物、年限、用途、免租期等主要条款,合同金额(含成交价格、履约保证金和租金递增,下同)可增不可减。由于交易流程等特殊因素影响,导致交易合同期不能按交易方案和交易公告所确定的合同起止期要求执行,可缩短合同存续期或顺延不超过6个月。
交易合同签订后,需修改合同条款的,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按权限进行民主表决,并经原合同审查机构审查同意。除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原因、不可抗力或合规性要求造成不能履行相关合同条款外,原则上补充协议不可对原合同有关标的物、年限、用途、免租期等主要条款进行修改,除非物业建筑存在结构性安全问题、消防安全隐患、政府统筹安排需要,或修改有利于促进集体利益或街道发展,或街道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或推荐材料,要求集体经济组织配合相关工作并由街道给予相应奖补的。因承租人确实经营困难,申请降低租赁性交易合同租金单价或减少计价面积的,街道农林水务局着重审查是否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合同期已执行一半以上;
(二)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承租人已交齐截至申请日所有应缴纳租金和违约金;
(四)申请降低租金单价的,申请执行的租金单价以同期评估价或参考价为基准,下浮不得超过20%;
(五)申请减少计价面积的,租金单价应结合区位等因素适当上涨;
(六)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表决同意。
具体程序和要求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街道农林水务局制定的分级审查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租金及应收款项的催收和处置制度。
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应收款项超过3个月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承租人发送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催告函,限期清偿欠款。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应收款项累计超过6个月的,或者虽未超过6个月但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款项收回情形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为本制度落实第一责任人。财务人员应于承租人逾期满3个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高风险债权排查情况表》书面报送理事长,经理事会通报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发送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催告函;对拖欠租金或其他应收款项累计超过6个月的,或者虽未超过6个月但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款项收回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起诉决议。发送催告函及提起诉讼等法律事务,由分管合同或资产的财经干部负责对接执行,财务人员配合提供账目证据。因拖延、拒不执行造成债权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章 公开竞价交易
第十八条 集体资产公开竞价交易,是指集体资产通过竞投人竞争性报价的形式达成的交易。
公开竞价交易采用网上竞价交易方式进行。集体厂房或达到会审条件的项目采用公开竞价交易方式出租的第一次立项交易底价,一般以第三方评估价或交易参考价作为基准确定,下浮不得超过20%。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开竞价交易项目,应当进行交易会审:
(一)单宗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出租年限在5年(含)以上的厂房、宿舍、商铺、仓库等物业出租事项;
(二)集体土地出租用作非农用途的出租事项。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需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农林水务局提交申请。交易申请资料包括:
(一)拟定的交易合同和集体资产公开竞价交易方案;
(二)依权限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三)属重大事项的,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交易的项目,提交街道招投标服务所。街道招投标服务所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交易委托书,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公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其财务公开栏公布。从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复杂或重大交易项目,经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可适当延长公告时间。交易公告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意向竞投人报名。
第二十一条 交易公告应附带交易合同文本,并公布交易底价或计价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集体资产权证合规性等方面存在的瑕疵在交易公告或交易合同中作出披露。
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公告中可根据交易项目具体特点或实际需要适当设置交易条件,交易条件须清晰合理,不得设置与项目需求不相符或者超出项目实际需要、具有特定排他指向性的竞价交易条件。其他交易条件一般在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公告公布期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可对交易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发布调整公告。交易公告公布期按公布时间要求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备案后,可视情况中止、恢复、延期、终止该交易项目,由街道招投标服务所及时发布交易中止、恢复、延期或终止公告。
(一)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农林水务局认定交易项目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单位或个人对本次交易提出重要异议,且确有依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有初步证据的;
(四)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电力传输中断、网络通讯异常,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五)交易系统遭受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六)交易系统或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七)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内容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第二十四条 公开竞价交易原则上实行竞投资格后置审核制度。对确需设置行业要求、注册资金等准入条件的交易项目,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及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实行竞投资格前置审查。意向竞投人须按交易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和提交有关资格审核资料,获得交易报价资格。竞投项目报价阶段产生初步竞得人后,在不影响资格审核的前提下,可补充完善有关资格审核资料。初步竞得人未通过资格审核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审核资料的,取消竞得资格,按交易公告或交易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本次交易程序终止。
交易保证金具体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出让项目的保证金按交易底价金额的10%—30%范围内确定,出租(发包)的项目按3个月租金金额计交保证金,按以上标准计得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保证金。特殊项目需超出标准提高或减少交易保证金的,应报街道农林水务局一事一议审查。
竞价结束产生初步竞得人时,经街道招投标服务所协助审核确认竞投资格后,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将原路无息退回。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在签订合同并收到合同履约保证金后无息退还给竞得人,也可将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差额部分由双方协商退补。
第二十五条 因竞投人使用的竞投设备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遗忘或者泄露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投人自行承担,交易不终止。
第二十六条 交易报价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交易,报价不得低于交易底价,一般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
对集体所有的农贸市场固定摊位、流动地摊等涉及民生或具备特殊性的交易项目,可在设置交易底价的基础上设置最高限价,按照终次报价交易规则确定竞得人。终次报价交易规则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公开竞价达到设置的最高限价后,交易系统暂停接受新的报价,网上终次报价功能开通,转为通过网上最终一次性报价方式(以下简称“终次报价”),以终次报价中最接近所有终次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入选人的竞价方式,其所报价格确定为该项目竞价的最终报价。终次报价规则包括:
(一)在终次报价前,已报出至少一次有效报价的竞投人,自动获得终次报价资格。未报出有效报价的竞投人,须在资格确认环节同意接受上限报价后,才能获得终次报价资格。未获得终次报价资格的竞投人,不能参加终次报价。
(二)在终次报价环节只有一次报价机会。交易系统不接受相同报价,竞投人报出相同价格的,交易系统只接受先报出的价格,后报价的竞投人须调整报价后重新出价。
(三)报价精确到元(人民币)。
在终次报价环节,无有效报价的,以最先报出上限值的竞投人即为初步竞得人;只有一个有效报价的,以此报价确定初步竞得人;有两个或以上的有效报价的,按照有效报价计算平均价,所报价与平均价相差的绝对值最小的为初步竞得人,如果绝对值相等,以绝对值最小且高于平均价的确定为初步竞得人。平均价精确到元(人民币),系统根据四舍五入的原则确定平均价。已获得终次报价资格,但未报价的,不纳入平均价计算。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优先权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确定竞得人。
初步竞得人弃标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前签订交易合同的,视同取消竞得资格处理,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公告或网上交易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并严格按照警示机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交易项目无人竞投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作如下处置:
(一)重新提出交易申请。若原交易条件不变,或仅合同起止日期压缩(顺延),或该交易事项民主表决内容已明确交易项目无人竞投后交易价格等条款可调整范围的,可不再进行民主表决。
(二)在不低于原交易方案底价且不改变原交易方案其他主要条件、不收取交易保证金的基础上,自竞投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网上报名“先到先得”原则与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人达成交易。超过6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
另外,网上竞投项目因无人竞投而流标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在原交易底价的基础下浮15%以内制定新交易底价;若再流标,可在第二次原交易底价的基础上再下浮15%以内制定新交易底价;若仍无人竞投,则新交易底价依权限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表决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开竞价交易项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原承租人参与竞投时,享有优先竞得权。
竞价交易项目优先权人采取交易系统自动匹配方式进行确定。竞投人参与竞价前需在报名环节自行确认是否具有优先权,匹配不成功时,竞投人可向街道招投标服务所申诉修正,同时因竞投人错误登记等自身原因导致匹配不成功的,相关责任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优先权人须按交易公告的要求正式报名参与竞投并明确出价或应价后才能行使优先权。在公开竞价结束前,非优先权人可以在优先权人报出或接受当前最高价的基础上继续出价。
第二十九条 街道招投标服务所将交易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其财务公开栏公布交易结果,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经交易报价确定竞得人后,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终止交易的,应由双方共同出具终止交易的书面声明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和街道招投标服务所备案。
交易过程中,如因集体经济组织责任或双方争议出现交易终止情况,依权限经民主表决同意,依约定减免没收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集体经济组织需向街道招投标服务所出具由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依权限经民主表决的材料。因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导致交易终止造成竞得人损失的,竞得人可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由交易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交易双方原则上应在交易报价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场所签订正式交易合同,因双方争议或一方责任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可由街道农林水务局会同街道招投标服务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合同签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
第五章 续约交易
第三十条 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以下条件,集体经济组织可与原承租人进行续约交易:
(一)原承租人已向集体经济组织结清应缴纳的租金等款项;
(二)承租人经营业态符合当地要求;
(三)承租人在上一租期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租赁物等严重违约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予受理续约申请:
(一)原交易合同承租人提出续约书面申请时,原交易合同已到期超过30日的;
(二)原承租人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提出续约时,超出原合同租赁物占地范围外的物业或因承租人原因减少租赁物业面积的;
(四)原属违规交易项目的。
第三十二条 街道经济发展局与农林水务局应当建立重点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每年初梳理当年租赁合同到期的重点企业名单。重点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及其他经街道认定的重点企业。对名单内的企业,街道农林水务局应当在合同到期前6个月向承租人发出《续约意向征询函》,征询续约意向,并同步告知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续约对接准备。
原交易合同到期前1年内(原则上申请续约时间应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2个月提出),原承租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约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初审通过的,依权限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并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可进行续约交易。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续约交易项目,应当进行交易会审:
(一)单宗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出租年限在5年(含)以上的厂房、宿舍、商铺、仓库等物业续约交易项目;
(二)集体土地出租用作非农用途的续约交易项目;
(三)原承租人因增资扩产、升级改造等特殊原因需提前1年以上申请续约的交易项目。
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同意,成员代表大会可将续约表决权向理事会授权。授权期限结束或换届后,须重新授权。续约年限在5年以下(不含5年)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续约项目,可实施授权:
(一)年租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厂房宿舍等物业租赁项目;
(二)年租金额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的办公楼、商铺等租赁项目。
属集体经济组织出租或出让土地使用权、承租人(承让人)自行在地上加建物业且原合同明确加建物业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合同到期时承租人(承让人)可提出续约申请。该续约交易项目以原出租或出让土地及地上加建物业为整体作为交易标的,交易底价须以参考价或第三方评估价作为基准,确认交易底价时,对参考价或第三方评估价的下浮不得超过20%。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续约后确需对物业进行修缮或消防隐患整改且投入较大而申请免租期的,具体期限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承租人协商确定,免租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
承租人应及时完成消防隐患整改;如涉及改建、扩建、装修,使用功能变更,应在投入使用前依法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
第三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农林水务局申请集体资产承租项目续约须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出的续约交易申请书;
(二)依权限进行民主表决的表决材料;
(三)拟签订的续约合同文本和标的物现状相片;
(四)原承租人已缴齐截至续约申请日所有应缴纳租金和违约金的证明材料;
(五)工业厂房转租分租实地核查情况的书面说明资料。
续约交易租金单价一般不低于此前租赁期内最后一个计租期租金单价。除第三十二条最后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承租人因经营困难,申请降低续约租金单价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按规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下调以第三方评估价或交易参考价为基准,原则上下浮不得超过10%;特殊情况下浮不得超过市规定下限,且不得设置免租期。
续约交易应在交易审查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续约交易结果公告。
第六章 磋商交易
第三十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交易:
(一)符合各级政府产业规划导向政策或连片开发的项目;
(二)特定意向人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或其经济发展、招商等部门经效益审查后推荐的企业,或上市、上市后备、倍增、高新技术、专精特新、链主、规上等优质企业;
(三)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级政府或其代表机构(含市属、街属企业)的交易项目,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易项目;
(四)涉及公共利益或民生的项目;
(五)租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经营的企业需要配套的专用设施,或企业利用本街道范围内的其他集体资产扩大生产规模;
(六)因承租人经营需要或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需要,承租人需搬迁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辖下其他物业;
(七)集体非货币资产置换、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土地招引合作开发方;
(八)其他确需采用磋商交易方式的特殊项目。
第三十六条 磋商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与特定意向人进行磋商,初步达成交易方案。磋商交易项目需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磋商推荐材料,但与各级政府或其代表机构(含市属、街属企业)的交易项目、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易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或民生的项目以及其他特殊项目除外。
(二)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农林水务局提交磋商交易申请资料,农林水务局按程序征求部门意见后提请街道办事处工作会议审查。其中,出租年限10年以上(不含10年)或单宗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磋商交易项目,须进一步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经审查同意后,依权限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属物业租赁性的磋商交易租金单价一般不低于此类物业租赁的市场价格,当地对集体资产有分类参考价或评估价规定的,磋商交易租金单价应从其规定。磋商交易价一般以第三方评估价或交易参考价作为基准确定,下浮不得超过20%。
(四)集体资产置换或作价投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五)磋商交易合同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并将磋商交易方案作为结果公告附件。
第七章 小额资产交易
第三十七条 对于小额集体资产,可简化交易程序。小额资产交易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月租金3000元以下,且出租期限为3年以内的商铺、搭建物、出租房、市场摊位以及果树等;
(二)面积3亩以内的非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出租期限为3年以内;
(三)单宗建筑物占用200平方米以内的光伏项目、单宗5个以内的充电桩、单个停车位、通讯基站、变电站或变压器、金融便民服务点等小型公共设施场地出租;
(四)原价值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
(五)因受纳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道路改造征收项目范围影响处于空档期,或配合市政工程需短期出租(不超过1年)的集体资产。
严禁将超出上述标准的集体资产化整为零、分拆交易。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资产交易事项,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如下资料报街道农林水务局进行审查:
(一)按权限进行民主表决的表决材料;
(二)拟签订的合同;
(三)资产价值证明(转让固定资产时提供)。
第三十九条 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与特定意向人签订交易合同。当地对集体资产有分类参考价或评估价规定的,小额资产交易价格应从其规定。小额资产交易应在立项审查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公告。
第八章 警示机制
第四十条 资产交易鼓励实施警示机制,建立交易警示名单,支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单位或个人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警示名单的,一经确认,集体经济组织可不受理与其进行的续约交易、磋商交易和小额资产交易申请,可不接受其对公开竞价交易项目的竞投报名。
第四十一条 警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街道农林水务局应及时收集梳理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交易相关人的警示名单并实施审查,将通过审查的列入平台交易警示名单,将符合移出警示名单的及时移出。纳入和移出均由集体经济组织提起,由街道农林水务局负责审查,但须经市农资办统一登记,对不符合纳入或移出条件的,市农资办有权退回街道再次核实。
第四十二条 可纳入平台交易警示名单的情形包括:
(一)在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竞得交易标的后3次弃标的,或初步竞得交易标的后3次因资格审核不通过被取消竞得资格,从累计第3次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警示名单;单位或个人参加平台交易,报名交易累计10次以上不进行有效报价的,从累计10次不报价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警示名单。
(二)承租人违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转租、分租物业,或违反市、街道关于规范工业厂房“二手房东”相关政策规定的,从审查确认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警示名单。
(三)集体经济组织已在交易公告或合同中履行瑕疵披露责任,竞得人仍以集体资产存在已披露的瑕疵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从审查确认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警示名单。
(四)单位或个人在交易活动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干扰正常交易秩序情形的。
(五)集体资产的承租人拖欠应缴租金超过3个月,或其他欠款超过3个月(从第一笔欠款起算)且累计欠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
(六)因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不撤出原租用的集体资产或其他不良履约情况造成租赁合同双方仲裁、诉讼等纠纷,承租人尚未依法承担其应承担的全部违约责任的。
(七)单位或个人经平台交易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但未按约定使用土地,造成违法用地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八)已被纳入各级国家机关或授权单位依法公布的严重失信名单的。
(九)依街道关于警示的制度规则应予以警示的。
第四十三条 因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原因被列入警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对应法律责任履行完毕满三年后,可向将其列入名单的街道农林水务局申请解除警示。因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至第(九)项原因被列入警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相应责任或被国家机关(授权单位)移出警示名单后可向将其列入名单的街道农林水务局申请解除警示。被纳入警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认为不存在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农林水务局或市农资办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请或申诉受理期间,警示记录继续生效。
警示名单于每日零时从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意向竞投人参加公开竞价交易项目报名时,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得的信用警示名单数据为准。
提出纳入警示名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警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该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在街道实施审查的机构对纳入警示名单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责任。鼓励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联合体或行业协会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领域的市场信用信息建设体系,探索有效的市场信用信息归集、查询、运用、修复等机制。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作为农村财务检查、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必查必审项目。完善日常监督制度,村组会计人员每月检查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和账目,发现违规交易情况的,应及时书面报告街道农林水务局。
第四十五条 竞投参与人在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中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除按本办法规定将其列入交易警示名单外,可取消其交易竞得人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街道农林水务局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由街道办事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建议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处理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平台交易的;
(二)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组织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四)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五)交易后不按规定组织签订合同的;
(六)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
(七)违规转租分租工业厂房的。
第四十七条 违规交易项目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纳入街道社区工作绩效评价。违规交易项目产生的收益,不得计入干部薪酬计算的收益总额。
第四十八条 街道农林水务局和街道招投标服务所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竞投人信息、泄露竞投文件或交易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等行为的,由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形成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属于资产交易事项审查范围的,可通过资产交易事项审查资料合并报送。资产交易项目交易前不属于重大事项审查范围、交易后达到重大事项审查标准的,无需另行补充重大事项审查程序。
第五十条 交易项目审查和服务机构不对交易标的的质量瑕疵、权属合规性瑕疵以及交易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已签订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合同各方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或不履行约定的,由合同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或占股比例虽低于50%但集体经济组织有实际控制权的独立核算单位,其物业、土地等出租、出让时,参照适用本办法,但销售直接经营产品可不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街道农林水务局和街道招投标服务所可根据市级或以上地方政策性文件和实际情况,适时发布交易指引等政策性文件,补充完善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街道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本办法施行后,省、市或上级文件对条款内容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万办规〔2026〕6号(关于印发《万江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pdf
02
项目动态
01
“1+N”总体实施方案公告
东莞市谢岗镇银湖现代化产业园区16号大厚传统产业类“三旧”改造项目一期
用地位置:位于谢岗镇谢岗大道西侧
标图建库号:44190010820
用地面积:21623㎡
更新方向:一类工业用地
容积率:3.5
改造方式:自行改造
改造主体:东莞市谢岗镇大厚股份经济联合社
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现代化产业园区2号传统产业类“三旧”改造单元(地块一)
用地位置:位于虎门镇怀德社区新丰路
标图建库号:44190042124
用地面积:20043.3㎡
更新方向:一类工业用地
容积率:2.0-3.5
改造方式:政府主导
改造主体:虎门镇人民政府
03
市场动态
1.一期投用二期动工!厚街首个村集体自改工改工项目进度刷新
厚街首个村集体自改工改工项目溪头高端装备智造中心迎来最新进展,该项目一期已完工并投产,二期已启动建设并同步全面招商,预计明年初主体封顶、10月交付。
据介绍,一期已迎来龙头企业广泽集团投产使用,该项目于2024年2月正式启动一期开工,2025年7月完成消防和竣工验收,2026年3月完成房产证办理并交付企业投产。“以前这片区域以低端分散加工业态为主,容积率只有1.29,社区年租金收入约1100万元。”溪头社区相关负责人介绍,项目改造面积约118亩,改造后容积率提升至3.24,建筑规模达23.79万平方米,权属办理至溪头经联社名下,由社区和村民共同出资打造,改造后预计社区可实现年租金收入约6000万元。
一期旁边是正在建设中的二期工地,目前桩基础工程已全部完成,大型机械正在紧张作业,主体工程已全面铺开。项目现已同步全面启动招商工作,计划2027年初完成主体封顶,2027年10月交付。
据悉,二期延续项目高端装备智造的核心定位,打造高标准产业社区,首层10米、2楼7.5米,最长产线可达108米,单层面积2500至4400平方米不等,可分可合,可满足高端装备制造、精密加工、智能装备上下游企业的生产、研发需求。
据介绍,二期继续沿用定制化招商创新模式,建设与招商双线并行。项目综合运用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异地招商等多种方式,前置对接优质企业,根据企业生产荷载、层高、工艺配套的实际需求,可实现厂房定制匹配,帮助优质企业缩短落地、投产周期。“我们不是先建好再找企业,而是根据企业需求来定制厂房。”赵安盟表示,这种“以地招商、定制招商”的机制,让土地资源与产业招商深度绑定,土地权属保留归属村集体,改造收益留在社区、惠及居民。
“项目改的是低效空间,活的是核心产业,赢的是片区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溪头高端装备制造中心项目负责人赵安盟介绍,溪头高端装备智造中心作为厚街镇首个村集体自改工改工项目,也是东莞市首个以地招商落地项目,这两个“首个”就意味跳出了简单的“拆旧建新”硬件改造逻辑,而是一场兼顾村集体资产盘活、区域产业迭代、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变革。
溪头高端装备智造中心一期
04
市场资讯
1、本周有1宗土地出让。
2、本周有3宗土地供应。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入群交流
如需了解相关东莞城市更新政策及投资机会,欢迎垂询:
合一城市更新集团,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协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城市规划学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房地产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合一城市更新集团创始于2013年,致力于成为专业领先的策略型城市更新产业运营全流程服务商。集团业务聚焦于将城市更新、产业运营以及政策智库进行高度融合发展,我们致力于通过“旧改+运营”、“园区+基金”双引擎驱动模式,为中国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合一业务范围包括为政府提供城市更新产业升级政策课题咨询以及产业发展规划顾问服务、为国央企及村集体等市场主体提供城市更新项目全过程咨询+实施服务(投资可研与开发策划顾问、项目全流程开发管理及融资并购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城市更新项目融资贷款可研与贷后监管服务、为工改工产业园区项目方提供策划招商运营等全过程专业服务。合一城市更新集团立足深圳面向湾区,已正式成立东莞、惠州等地区公司,参与操盘和服务的项目覆盖深圳本土十个区、以及粤港澳大湾区两岸七城。集团于2017年、2019年荣获中国地产年会年度城市更新运营大奖。2020年,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工作站设立于合一城市更新集团总部。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城市更新政策规定,按照行业专业标准原创而成,所用数据基于合一城市更新集团的市场监测以及对公开信息进行的综合整理与分析,力求公正客观的反映城市更新行业发展现状与趋势。因数据统计时间与统计口径的差异,合一城市更新集团不保证公众号所载内容的完全准确性与完整性,如后续发布内容与前期内容存在差异,合一城市更新集团可随时更改且不予特别通知。本公众号所载内容均不构成对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建议,仅供大家决策参考,任何机构或个人使用本公众号所载内容,请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特定事实与前提。
本公众号所载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合一城市更新集团所有,未经书面同意,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更改或以任何方式翻版、复制、转发或引用本公众号所载内容。未经授权私自转载或者转发本公众号所载内容的,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私自转载或转发者承担,合一城市更新集团保留随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