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原告在虹口起诉却被裁定移送闵行?上海高院:居住证没过期,虹口法院就得审

一、导语

打官司第一步不是找律师,而是搞清楚去哪个法院立案。同样一笔借款,原告在自己住了好几年的区起诉,法院却认为“这个案子不归我们管”,要把案件移送到另一个区。一来一回,几个月就过去了。上海高院这起指定管辖案件,把居住证和经常居住地的关系讲得很清楚。

二、案件回顾

2024年3月20日,黄某道、杨某丽、张某三人与姜某签署《借款合同》,三人共同向姜某借款人民币27万元,约定5日内归还。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2024年4月12日,杨某丽还款10万元,剩余17万元三人再未偿还。姜某于2025年1月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道等人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姜某起诉时提供了一张处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有效期限为2017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17日,上面登记的居住地住址是上海市虹口区某小区。

虹口区法院审查后认为:即使将姜某作为货币接受方、以其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姜某户籍地在江苏省溧阳市,在案证据也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位于虹口区,因此虹口区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能作为合同履行地。2025年1月9日,虹口法院作出(2025)沪0109民初137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理由是被告张某的经常居住地位于闵行区。

闵行区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移送不当,层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5年6月9日,上海高院作出(2025)沪民辖16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法院怎么判

法院的逻辑链条分三步。

第一步,确定管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双方未约定履行地,姜某是接收还款的一方,因此姜某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第二步,确定姜某的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主要包括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的有效居留证件等。《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也明确了居住证的身份登记性质。

第三步,姜某2025年1月起诉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登记地址为虹口区某小区;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姜某的实际经常居所与居住证记载不一致。因此应将该居住证记载的虹口区某小区认定为姜某的住所,合同履行地即为虹口区。

上海高院据此认定:虹口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不当,应予纠正。

四、普法提醒

第一,立案阶段就要把“在哪告”想清楚。民间借贷未约定履行地时,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自己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但住所需要靠户籍登记或有效居住证证明。

第二,注意居住证的有效期。起诉时居住证必须仍在有效期内;临近过期的,提前到派出所续签;居住证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居住证记载地址并不当然等于法律上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对方举证证明你已经离开居住证地址、在另一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住院就医除外),法院会按经常居所认定住所。

第四,一旦法院裁定移送管辖,案件需要重新排期、重新送达,诉讼周期会明显拉长。立案前最好先评估管辖依据,必要时由专业律师提前介入。

五、律师视角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擅长上海地区民商事疑难诉讼,处理多起管辖异议、指定管辖类案件。

俞律师提醒:管辖是诉讼的第一道关口,立案阶段居住证据准备不到位,案件容易被移送管辖、拉长诉讼周期。要注意区分居住证登记地址与法律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前建议由专业律师提前评估管辖风险。

【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需结合证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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