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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人组团登山,刘先生等5人下山后趁集合间隙又私自爬附近山头,刘先生途中坠崖身亡。家属将活动组织者徐女士诉至法院索赔30万。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有多年登山经验,下山后主动脱离队伍、未告知领队和组织者,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承担主要责任。活动组织者徐女士已尽部分安全保障义务,但未及时发现5人离队存在管理不足,判担责5%,赔偿4.7万余元。

来 源 : CCTV法治在线

一审:雷孜研

二审:曾雨田

三审: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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