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退休的时候,最怕档案里夹着一张老纸条:

"辞职""辞退""除名""自动离职""开除"。

很多人以为:

"我80年代在厂里干过,总不能白干吧?"

真到社保窗口一核,前面十几年说没就没。

山东这边,视同缴费看的根本不是"你干没干过",而是——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认定的连续工龄,断没断。

济南1994年1月、青岛1993年10月、潍坊1993年、烟台1992年7月……

各地个人缴费起步时间不一样,cutoff日期不一样,后面全跟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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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的底文件,先摆明白

  1. 鲁政发〔1995〕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原话精神: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注意:是"连续工龄",不是"只要上班就有"。

  1. 国发〔1995〕6号附件二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山东文件是照这个来的。

  1. 劳办发〔1994〕48号

自动离职和旷工除名怎么界定: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按除名争议处理。

  1. 劳办发〔1995〕104号

除名、自动离职人员,连续工龄一般从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起算。

这句话是山东各地社保窗口最爱用的"定海神针"。

  1. 鲁人社发〔2015〕46号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2014年10月前连续工龄认视同;

从机关事业辞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改革前机关事业连续工龄可认视同,和企业实际缴费合并算。

  1. 鲁劳社发〔1999〕36号

企业职工判刑,按规定应开除的,工龄从刑满释放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潍坊社保案例就是这么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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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调动:最稳的一种

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从A厂调到B厂、从机关调到国企、从县里调到市里。

✅ 劳动关系没断

✅ 连续工龄不断

✅ 个人缴费制度前的那段,符合条件就认视同

山东口径里,组织调动是"连续工龄合并计算"的典型情形。

和"我自己嫌钱少辞了,过两年再找活"完全不是一回事。

三、企业固定工辞职:山东没有"广东穗府54号"那种全省特惠

这是最多人搞混的。

企业固定工,个人写辞职报告、单位批准:

辞职前那段,是不是连续工龄?可能是。

辞职前那段,能不能认视同缴费?不一定。

关键看:辞职后有没有被全民/县以上集体单位正式录用,以及这段工龄是不是落在"当地个人缴费制度实施前"。

山东没有"1989年6月后辞职、再参保就把前面全认了"的全省统一规则。

实务里常见结果:

辞职 = 原劳动关系终止。

后面进私企、自己交灵活就业,前面国企工龄"连续"都未必保住,更别说视同。

只有一种能接上:

辞职后,再次被全民所有制单位正式招收录用,前后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再次录用前、且属于个人缴费制度实施前的合规连续工龄,才谈得上认视同。

私企、个体、灵活就业、外卖、工地、自己交社保——

这些都不等于"再次进入全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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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辞退(企业口径):和除名不是一码事

原劳动人事部老文件里:

职工被辞退,辞退前工龄 + 重新就业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但到了养老保险口径,还要叠一层:

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 个人缴费前的那段一定认视同。

如果辞退发生在当地实行个人缴费之后,前面本来就是实际缴费或统筹内工龄,问题不大;

如果辞退发生在个人缴费制度前,山东经办端会死磕:

"这段连续工龄,国家/省原规定认不认?档案材料齐不齐?"

五、自动离职、除名:别再信"前面全废"

这个说法一半对一半错。

劳办发〔1994〕48号 + 104号的意思是这样的:

自动离职争议,按除名争议处理

除名前连续工龄和重新就业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但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一般从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起算

所以:个人缴费制度前的那段,通常不认视同;个人缴费制度后,看你是否实际缴费

青岛那个案子就是这个理:

青岛1993年10月1日实行个人缴费,自动离职前那段不认视同,后面按实际缴费算。

淄博有个复议案更细:

档案里写"自动离职",但没离职手续、当事人不认,人社部门不能直接拍板"前面全废",得按除名争议规则重新核。

所以自动离职/除名的正确表达是:

"个人缴费前一般不认视同,不是档案里那几年人间蒸发;程序有毛病的,能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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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除:最狠的一种

职工因违纪被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劳动关系终止。

山东实务口径很硬:

开除前连续工龄中断

当地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通常不认视同

判刑+开除,按鲁劳社发〔1999〕36号,工龄从刑满释放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

但别把"开除"和"单位口头不要你了"混了。

真要算数,得有:

事实清楚

程序合法

奖惩文书有效

送达到位

程序违法、没送达、依据过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却拿不出卷宗,都能复核、复议、诉讼。

七、判刑/缓刑/错判

判有期徒刑、拘役(非缓刑):单位开除的,判刑前连续工龄断,个人缴费前不认视同。

缓刑:没被开除、劳动关系在,符合条件的连续工龄/视同还能保。

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不是开除本身,最终看单位处不处分。

错判撤销、改判无罪、恢复干部/职工身份:前后工龄可重新审核合并。

潍坊社保自己发过的案例就是:1979—1992年固定工,2002年判刑,1979—1992不认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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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机关事业编辞职/辞退:别套企业规则

这块是另一套:

鲁人社发〔2015〕46号说得很明白——

编制内人员,辞职、按规定辞退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改革前(2014年10月前)在机关事业的连续工龄,可认视同,和企业实际缴费合并。

⚠️ 企业固定工辞职 ≠ 机关事业人员辞编

企业固定工辞职后进私企,前面未必接;

机关事业辞编后交企业社保,前面机关事业工龄反而能认。

好多人把这两条混成一句"辞职都认",退休时当场傻眼。

九、山东人办退休,档案里就翻这5样

招工表 / 分配函 / 顶替表——证明你最早是全民/县以上集体固定工

调动介绍信——证明不是自己跑路

辞职/辞退/除名/开除决定书——看处分名和日期

送达回执 / 会议记录 / 奖惩审批——看程序违不违法

当地个人缴费起始时间——济南、青岛、潍坊、烟台都不一样

材料不齐,窗口一句话就是:

"无法证明符合国家/省规定连续工龄,不予认定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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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真被拒了,别在窗口吵架

路线很成熟:

要《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结论》书面件

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维持 → 行政复议

复议维持 → 行政诉讼

处分程序违法(没送达、无会议记录、用废止条例)→ 争取撤销后重算

还有一句大实话:

视同认不回来,实际缴费年限还在。

实际缴费满15年,就能按月领;不够的,按人社部13号令延长缴费,符合条件可趸缴。

别以为"前面不认 = 这辈子没养老金"。

山东60后、70后里,厂子黄了、档案在老劳资科、调动没介绍信、辞职没回执的,一抓一把。

等60岁办退休,才发现少算八年,比少发工资还难受——因为补不回去。

你爹妈是济南/青岛/潍坊/烟台哪边退休?

最早是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还是机关事业编?

评论区甩城市+身份+离职年份,我帮你看那段早年工龄,山东这边大概率是"认"还是"废"。

#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