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67岁的老人独自进了酒店配套的大浴池泡澡,家里人不知道。墙上贴着洗浴须知,写明60岁以上老人要有家人陪同,他还是在工作人员那拿了洗浴卡进去了。后来一名顾客发现池底沉着个人,喊来工作人员,几个人一起把人捞上来,120赶到时人已经没了,警方鉴定离世上午原因是疾病突发合并溺水。要76万只拿到12.79万,差的这部分去哪了?
76万的主张,法院只认了12.79万。
差了六十多万,不是心软,是这笔账本来就不是那么算的。
时间回到2025年10月6日中午。
方大爷那天没跟家里人打招呼,一个人去了酒店配套的大浴池,进门的时候是中午12点左右。
他67岁,身上有基础病,这两样家里人清楚。
浴池墙上贴着洗浴须知,写着有头晕胸闷这些情况不能泡澡,60岁以上的老人要有家人陪着。
这两条,他一条都没占住。
他在工作人员那里拿了洗浴卡,一个人下了大浴池,泡了多久没人说得清。
方大爷67岁,独自一人,这两样工作人员当场就能看出来。
须知上白纸黑字写着60岁以上要有家人陪同,人就站在柜台前,年纪摆在那儿,身边空着一个人,卡还是递出去了。
店家自己定的规矩,自己先没当回事。
另一名顾客准备下池子洗澡,低头一看,池底沉着个人,吓得他赶紧喊工作人员过来。
工作人员赶紧拨了120。
几个人一起把方大爷捞上来,等到120急救人员赶到,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
警方到场之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后面的尸检报告写得很明白,死因是疾病突发合并溺水死亡,自身的基础病发作加上溺水,两样凑在一起人才没了。
家属转头把浴池管理方告上法院,索赔76万。
管理方觉得自己冤,墙上贴了完整的洗浴须知,该说的都写了,方大爷有基础病又没提前告知,一个成年人自己下的水,责任就该他自己担,凭什么让店家掏这笔钱。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义务不是写完贴墙上就完事,看护,巡查,应急处置这些实打实的动作都得跟上。
审理查下来,管理方只安排两名工作人员管着整片男宾区域,没有常态化的巡逻看护,方大爷沉底这么久没人第一时间发现。
这一条法院认定管理方有过错。
可过错只占两成,大头还是落在方大爷自己身上,他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知道自己年纪大,知道自己有基础病,还是一个人下了池子。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落到本案,方大爷自己身上那份过错,法院就是照这条往下减的。
76万的主张法院没全认,按两成责任折算下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加在一起是12.79万。
这里头还有一笔账没人细算,死亡赔偿金不是想要多少就算多少。按人损司法解释第15条,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只按五年计算,年限一减,总额跟着往下掉。
方大爷67岁,二十年里减掉七年,实际只按十三年算,这一项就把总额压下去一大截。
所以别看家属张口要76万,法院核出来的总数是六十多万,再乘两成,落到管理方头上就是12.79万。
要得多判得少,差的不是法院偏心,是算账的口径不一样。
评论区有人替店家说话,说提示都贴上墙了,规矩也写清楚了,再让店家赔钱就太冤枉。
也有人说得直接,贴了纸不等于看住了人,两个工作人员管一整片男宾区,真出事的时候谁顾得上谁,这是看护缺位不是提示缺位。
还有人替店家担心另一头。
这么判下来,往后满澡堂都是独自来泡澡的老人,店家怎么巡逻怎么看护,这活儿没法干。
回头说句实在的,规矩贴在墙上只是第一步,柜台前那个67岁独自来的人,才是真正该被拦下来的一步,这一步漏了,后面赔多少钱都补不回来。
人没了,钱怎么分都是小事。
要76万判12.79万,你觉得这个比例合不合理?
案例来源:大河报2026-10-15。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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