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55人的徒步活动,最后走到了法院。参与者刘先生在下山后脱离队伍,独自去爬附近一座山峰,失足坠亡。家属把同行的朋友告了,索赔30万元。法院判了:活动发起人徐女士赔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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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没有从中获利。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她作为活动发起人,存在管理瑕疵——没有及时发现刘先生离队。据此判定她承担5%的责任,对应赔偿金额4.6万余元。主要责任由逝者本人承担。

这个比例值得拆开看。

  • 发起人:5%责任,4.6万余元
  • 逝者:主要责任
  • 家属索赔金额:30万元
  • 活动规模:55人

不赚钱,为什么还要担责?法院的逻辑落在"发起人"这个身份上。组织一场55人的活动,本身就意味着某种管理义务。刘先生下山后离队去爬另一座山,这个动作没有被及时察觉,法院认为这属于管理上的疏漏。

对经常组局的人来说,这条判例的信息量在于:免费不等于免责。你把人聚起来,队伍里有人中途走散,责任链条就可能牵到你身上。5%听起来不多,落到具体数字是4.6万余元。

而逝者承担主要责任,指向的是另一个事实:脱离队伍、擅自去爬未在计划内的山峰,这个决定的主要后果由自己背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