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阅读此文之前,辛苦您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编辑:[太阳]
10月14日,北京昌平法院披露一起敬老院纠纷,一位老人早晨不吃饭,也不愿意活动,护工询问后才知道他腿不舒服,送医检查的结果让家属十分揪心。
更让家属不解的是,老人究竟什么时候摔倒,敬老院也说不清,却拿出两份事先签过的风险协议,认为自己不用赔偿,事情的争议就落在那两张纸上。
一条腿伤留下疑问
老人姓任,住在北京昌平一家敬老院,双方签订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由院方提供三级护理服务,日常生活有人照应,这正是家属把老人送进去的基础。
任大爷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不过入住时还能自己走路,生活也基本能够自理,在不少人眼里,这样的老人似乎不用时时搀扶,照护起来应当相对省心。
但能独立走路,不代表身体哪里出了问题就一定能说明白,任大爷的疾病影响了他的自我表达能力,敬老院面对这样的住户,不能只凭他有没有开口求助来判断安全。
入院时,任大爷的妻子作为监护人,签下《养老院老人入住风险告知书》和《意外告知协议》,这些文件本来是为了讲清风险,后来却成为院方拒赔的主要依据。
协议写到老人可能步态不稳、摔伤骨折,如果意外并非机构服务不当造成,敬老院无需负责,在护理员看护范围外发生摔伤,则应由家属自行承担责任。
这样的提醒并不稀奇,老年人身体状况不同,养老机构不可能承诺他们永远不摔倒,但家属知道存在风险,与院方是否尽到了照料义务,终究是两回事。
真正出事的那天早晨,护工发现任大爷不愿吃饭,也不爱活动,经过询问得知他的腿不舒服,院方随后把老人送到医院检查,同时联系他的家人。
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任大爷因此住院治疗14天,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这样的结果摆在面前,家属自然要弄明白老人到底怎么受的伤。
可具体摔伤时间、摔倒经过以及原因,院方没能查清,甚至无法说清异常最初在什么时候出现,家属想找一条完整的事情经过,却找不到对应的记录。
任大爷的妻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敬老院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老人住院和伤残的事实清楚,双方真正争论的是谁应当负责。
敬老院坚持认为老人是自行摔伤,自己已按协议提供护理,家属又签署了风险告知文件,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后来庭审中双方争议的重点。
如果院方确实尽到了该做的事,老人仍因自身原因意外受伤,责任需要另外判断,可这场官司绕不过去的一步,是院方究竟能拿出哪些尽责的证据。
两份协议挡不住责任
昌平法院审理发现,敬老院虽然提交了查房记录,却不足以证明已经充分履行照料观察义务,尤其连老人受伤的时间和原因都未能查明,证据链留下空缺。
法院并未认定任大爷一定是在护工陪同下摔倒,现有材料还不足以证明那一幕发生在护理过程中,但没查清事故经过,也不能自动推导出机构没有过错。
任大爷的病情决定了他可能难以准确讲述身体的不适,护工就需要更多观察,尤其是进食、活动和精神状态的变化,不能把发现问题的责任全压在老人身上。
老人是在早晨出现不吃饭、不爱动等异常表现后,才被询问并送医的,法院结合现有证据,认定院方未能第一时间发现险情并安排救治,照护存在瑕疵。
我觉得这个判断抓住了关键,法官并没有要求护工永远站在老人身边,而是追问专业养老机构是否按照老人的情况,真正落实了应有的观察和防护。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若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就可能被认定无效,签过字也不能例外。
第五百零六条还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养老服务可以约定风险分担,但不能把机构因自身疏漏造成的责任提前全部推给家属。
更重要的是,这份协议并非从头到尾都没有意义,向家属告知跌倒风险,本来就是正当做法,法院不接受的是院方借风险提示,免除自己存在过错时的责任。
老人自行活动可能发生意外,养老机构同样有经营上的现实风险,不能一看到老人受伤,就让所有机构承担全部损失,这种做法也不利于正常开展养老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公布的典型案例就有不同处理:一家养老机构依约履行了护理义务,老人因突发疾病摔倒,法院最终没有判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对照任大爷这起案子,区别就出来了,院方所提交的记录不足以证明尽责,法院结合老人的身体状况和服务瑕疵,判决敬老院赔偿四万余元。
法院没有仅凭老人受伤,就判定敬老院应承担全部损失,也没有因为家属签了协议就拒绝赔偿,责任要从实际照护行为和证据中寻找,这才是判决的分量。
两张纸可以告诉家属可能发生什么,却不能代替护工每天应该做的事,特别是老人不善于表达的时候,平日那些容易被忽略的观察,就会变得格外重要。
四万元之外的提醒
老人被送进养老机构,家属买到的服务不只是床位和三餐,还包括与身体情况匹配的照料,能否及时发现异常,有时比房间装修和饭菜花样更让人牵挂。
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评估入住老人的身心状况,据此确定照料护理等级,情况发生变化还要重新评估,不能把最初的安排一用到底。
同一办法要求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还要求建立健康档案,对突发危重疾病及时转送医疗机构,并通知紧急联系人,规矩其实写得很明白。
但24小时值班不等于让一名护工全天紧盯一个老人,三级护理具体提供哪些服务,日常观察需要达到什么程度,仍应结合协议、老人状况和机构服务标准判断。
对难以表达不适的老人,护理记录尤其重要,什么时间见到过人、饮食活动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怎样处置,记录得越清楚,日后出现争议越容易还原经过。
这也给准备安排父母入住养老院的人提了个醒,签约不能只问住宿和伙食,应该把护理内容、巡查方式、紧急送医流程和通知家属的要求逐项问清楚。
合同写着几级护理,却没说明到底怎么照顾,家属签下一堆文件,可能也弄不清自己付钱买到了什么服务,双方把责任事先讲清楚,远比出事后争吵强。
昌平法院10月14日发布这起案例时还通报,从2021年1月到2026年6月,当地法院共审结涉养老领域民事纠纷1571件,服务合同就是其中一类重要争议。
这些案件还涉及赡养、监护和遗赠等问题,不能全部算在敬老院头上,但家庭照护能力变化、专业养老需求增加后,谁来照料、怎样照料,确实需要更清楚的约定。
家属同样不能把老人送进机构后就不再过问,病史要如实告知,护理方案需要沟通,定期探视能帮助发现变化,院方的专业责任与家庭关怀应当相互配合。
对于敬老院,提前提示风险当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把护理工作做实,安排合适的人员、认真巡查、及时送医,出了问题拿出真实记录,才有底气解释责任。
任大爷的经历至少说明了一件事,老人能够走路,并不代表不需要细心看护,尤其当他连腿疼都难以主动表达时,专业照料就必须体现在看得见的行动上。
起初签下免责协议,是为了把可能出现的风险说清楚,最后法院却还要追问院方是否真正尽责,你认为家属为老人挑选敬老院时,最应该查清哪项服务?
信息来源: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