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刷到一条新闻,气得我半天没缓过来。广州白云区一个姑娘,去糖水店应聘,老板让她先试岗8天,干完再说。这8天她一天没落,从早上10点干到晚上10点,炸小吃、出糖水、擦桌子、洗碗、结账,什么活儿都干。8天结束后,老板告诉她:学徒没有工资,一分不给。姑娘问为什么,老板甩出一句:“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们店里也有店里的规矩。”好一个“店规”,我今天就跟你掰扯掰扯,你这店规到底大不大得过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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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这个事说清楚。张女士是在招聘软件上看到这家糖水店的招工信息,上门面试,老板让她先试岗8天,说干得来再说。试岗期从9月12日到9月19日,整整8天,每天12个小时,她在店里不只是“学”,而是实打实地干活——炸小吃、盛糖水、擦桌子、洗碗筷、前台结账,全是餐饮门店日常运营必需的实操劳动。8天试岗完了,老板说现在只有兼职岗位,张女士又以兼职身份干了5天,拿到600块钱,这笔钱结了。但前8天的试岗工资,老板死活不给。

老板的理由是:面试的时候就说了试岗没工资,从第9天开始才算钱,你当时也同意了。老板还说,试岗期间她提供了伙食补助,张女士过生日还发了168块红包,觉得已经够意思了。她还提到张女士在试岗时犯过错,比如鸡翅包饭没做熟就端给客人,造成了差评和损失。听起来好像挺委屈?但你仔细品品,这是不是偷换概念?你让一个人每天在店里站12个小时,洗碗刷锅收银全干,这叫“学”?这叫用工。至于新人上手慢、出点错,那是你自己招人培训的正常成本,凭什么让劳动者替你扛?

关键问题来了:法律上到底有没有“试岗期”这个东西?没有。我国《劳动合同法》里只有“试用期”的概念,压根就没有什么“试岗期”“试工期”的说法。用人单位自己发明一个词,叫“试岗”,叫“学徒期”,叫什么都不重要,法律只看一件事:你有没有实际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说白了,只要你进了店、听了安排、干了活,劳动关系就成立了,跟老板管你叫“学徒”还是叫“临时工”没有半毛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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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老板说的“面试时告知了没工资,你也同意了”呢?这个约定,无效。律师说得很清楚:用人单位要求的“试岗无工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你老板不能拿一个违法的约定去堵劳动者的嘴。“你当时同意了的”——同意又怎样?同意一个违法的事,它依然是违法的。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你签合同说自愿不要社保,那合同有效吗?无效。同样的道理,你说试岗不要工资,法律不认。而且退一步讲,一个人找工作的时候,老板说“先干8天看看”,你说“不行,得先谈钱”——你还有这份工作吗?所谓的“同意”,本身就带着不对等的压力。

再退一步,就算你把这8天叫做“培训”,法律也不允许你白嫖。有些老板可能会想,我教她技术了啊,培训费还没收呢。这个逻辑站不住脚。张女士每天在店里做的不是坐在教室里听课,她是在炸小吃、洗碗、收银,这些全是给门店创造价值的经营性劳动。新员工熟练度不够、产出效率不高,这是用人单位招录新人过程中需要自行承担的成本,不能转嫁到劳动者头上。你不能一边享受着她给你洗碗擦桌收银带来的便利,一边说“你干得还不够好所以不给钱”。天底下没有这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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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最让我生气的不是这一家店。你想想,8天,每天12个小时,将近100个工时,按广州最低工资标准算,这也不是一笔小钱。老板赌什么?赌你不懂法,赌你嫌麻烦,赌你觉得“算了,几百块钱不值得折腾”。事实上这种情况在餐饮、零售这些行业并不少见,一些企业专门设置3到10天的“无薪试岗”,单次欠薪也就几百到一千块,很多人为了省事就放弃了,反而让这些人越来越嚣张。但我想说的是,你今天放弃8天的工资,明天就有人被坑10天。你退一步,他们就进一步。

好在张女士没有忍气吞声。她在10月13日已经向广州白云区人社局提交了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一旦介入,查实之后可以责令店家足额补发工资。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如果你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考勤记录、微信聊天、排班表、在店工作的照片,这些东西能存就存,它们是证明你确实在那段时间、那个地方干过活的关键。有了证据,直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不用怕。

最后说一句。老板张口闭口“国有国法,店有店规”,我想替她把这句话捋清楚:国法在前,店规在后。店规再大,大不过法。你开店做生意,守法是最基本的底线。想靠“学徒没工资”这种套路白用劳动力,省下来的那几百块钱,最后搭进去的是自己的名声和信用。这笔账,但凡会算的人都知道,亏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