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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能力评价是衡量经济体创新发展水平、识别短板弱项、研判发展潜力的重要工具,为政府政策制定、市场主体创新决策和学术研究提供关键支撑。历经数十年发展,国际机构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创新与竞争力评价体系。对各评价体系的底层逻辑和方法论进行系统性比较分析,有助于理解不同评价结果的差异成因,也为我国完善符合国情的创新能力评价体系提供参考。

一、国际机构创新评价体系概况

国际机构发布的创新评价体系最具代表性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GII)、欧盟(EU)发布的《欧洲创新记分牌》(EIS)、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发布的《世界竞争力年鉴》(WCY)以及世界经济论坛(WEF)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GCR)。四大评价体系总体比较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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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球创新指数(GII)

《全球创新指数》由Soumitra Dutta于2007年在欧洲工商管理学院(INSEAD)创立。2012年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正式加入联合出版,2021年起WIPO成为独家出版方。GII采用“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双维度框架,覆盖约140个经济体,每年9月发布,2025年为第18版。

(二)欧洲创新记分牌(EIS)

《欧洲创新记分牌》由欧盟委员会于2001年首次发布,是欧盟官方创新绩效评价工具。EIS每3~4年开展一次重大框架修订,2025年版采用全新指标架构,覆盖欧盟成员国及全球主要经济体。

(三)世界竞争力年鉴(WCY)

《世界竞争力年鉴》由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于1989年首次发布,2026年为第38版。WCY最新版覆盖70个经济体,每年6月发布,是同类报告中时效性最强的报告。

(四)全球竞争力报告(GCR)

《全球竞争力报告》由世界经济论坛(WEF)于1979年首次发布,是全球发布时间最早的国家竞争力评价报告。2018年WEF完成最后一次重大方法论迭代,推出全球竞争力指数4.0,覆盖141个经济体。2023年,WEF因战略转型正式终止GCR年度发布。

二、国际机构创新评价方法体系比较

国际机构创新评价历经数十年发展完善,形成了集组织管理、理论基础、指标体系、数据质控、报告应用于一体的系统方法体系。

(一)组织管理机制

国际机构发布的四大评价体系在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上呈现显著差异。

GII以联合国专门机构为主导,由知识产权与创新生态系统部(IP and Innovation Ecosystems Sector)和经济与数据分析司(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Data Analytics)共同推进,并依托其联合国官方平台定位获取全球数据资源。

EIS采用“官方统筹+专业支撑”双层治理模式,由欧盟委员会研究与创新总司(DG RTD)和内部市场总司(DG GROW)联合统筹,委托特克诺波利斯集团(Technopolis Group)负责方法论与数据审核。欧盟委员会官方统筹与专业研究机构技术支撑相结合,建立了制度化迭代更新机制。

WCY采用高校专业研究机构主导模式,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设立世界竞争力中心(WCC)作为专属编制机构,与全球54家区域合作机构建立协作网络,形成“总部统筹+区域协同”的运行机制。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自2008年起成为WCY在中国大陆的唯一合作机构。

GCR依托世界经济论坛的全球政商学界精英网络,采用“客观统计+主观调查”双数据采集模式,具备极强行业影响力,但因方法论争议与战略调整已于2023年终止发布。

(二)评价理论基础

四大评价体系的理论基础与评价导向各有侧重。GII和EIS的创新活动理论基础最为系统;GCR和WCY则将创新置于更广义的竞争力框架中,理论视野更宽,并不仅仅聚焦创新领域。

GII以创新经济学和创新系统理论为根基,从熊彼特创新理论出发,构建以创新“投入-产出”转化效率为核心的评价逻辑。其评价导向聚焦创新活动的全链条测度,兼顾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异化特征,全球通用性最强。

EIS以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和创新生态理论为核心,重点关注创新主体之间的协同互动和创新生态系统的整体绩效。其评价导向高度服务政策制定,强调可诊断性和可干预性。

WCY立足宏观经济理论与竞争力理论,侧重宏观治理能力、市场运行效率和基础设施支撑的综合评价。其理论框架较为传统,创新仅作为基础设施下的二级指标。

GCR以波特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和竞争力经济学为核心基础,将创新能力嵌入综合竞争力分析框架,强调制度环境、基础设施、宏观经济稳定性等广义竞争力要素。其评价导向偏重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和制度质量的感知与体验,主观性较强。

(三)指标体系设计

四大体系的指标架构在设计逻辑和覆盖广度上差异显著。

GII(2025年版)采用2个次级指数(创新投入、创新产出)、7个一级支柱指标(制度、人力资本与研究、基础设施、市场成熟度、商业成熟度、知识与技术产出、创意产出)、21个子支柱二级指标、78项基础指标的架构。指标体系最为完整系统,“投入-产出”对偶结构是GII方法论的核心创新。

EIS(2025年版)采用4个一级指标(框架条件、投资、企业创新活动、影响)、12个二级指标、32个基础指标的架构,聚焦创新全链条闭环。指标体系精简、政策关联度高、可干预性强,强调对政策制定者的直接指导意义。

WCY(2026年版)采用4个一级指标(经济表现、政府效率、企业效率、基础设施)、20个二级指标、264个基础指标的架构。科技创新主要分布在“技术基础设施”和“科学基础设施”两个二级指标下,在整个体系中的权重约为10%。

GCR(2018年4.0版)采用12个支柱的一级指标体系,包括制度、基础设施、ICT普及、宏观经济稳定性、健康、技能、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体系、市场规模、商业活力、创新能力。支柱数量适中,但创新能力仅为其中一个支柱。

从指标体系的均衡性看,GII的“投入-产出”对偶结构能有效识别“高投入低产出”或“低投入高产出”的差异化模式;EIS的4环节架构对政策制定的支撑性最强;WCY覆盖面最广但对创新的评价深度有限;GCR将创新作为单一维度的做法已落后于创新实践发展。

(四)数据质量机制

四大体系在数据构成和质量控制方面采用不同策略,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与可信度。

GII(2025年版)的78项指标中,63项为硬数据(占比约81%),10项为复合指标,5项为调查数据。硬数据主要来源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WIPO等权威机构。GII每年接受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JRC)的独立统计审计。

EIS几乎完全采用客观统计数据,极少使用主观调查数据,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稳定性最强。欧盟委员会官网公开全套方法论报告、指标数据和数据复制包,所有评价结果可溯源、可复现、可校验。

WCY(2026年版)包含172项硬数据(约65%)和92项高管调查数据(约35%)。硬数据来源于联合国、世界银行等权威机构。

GCR采用“客观统计数据+高管主观调查”双数据体系,主观调查数据占比较高(部分支柱超过50%)。全球高管意见调查覆盖面广但存在样本偏差风险。

(五)综合测算方法

四大体系在数据标准化、权重设置和综合计分方法上也呈现显著差异。

GII采用等权重的次级指数计算方法——创新投入次级指数与创新产出次级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即为GII综合得分。各支柱等权,子支柱等权,既避免了主观赋权的任意性,又保证了计算逻辑的简洁透明。

EIS以欧盟成员国综合创新得分的算术平均数为基准值(设定为100%),将经济体划分为创新引领者(>125%)、强劲创新者(100%~125%)、中等创新者(70%~100%)、新兴创新者(<70%)四类。这一相对评估逻辑高度适配欧盟区域一体化治理需求。

WCY所有20个二级指标实行均等权重机制,每个二级指标固定权重5%,总权重合计100%。这一机制有效规避了单一维度过度主导评价结果的问题。

GCR(4.0版)最核心的创新在于分阶段差异化赋权机制。根据经济体发展阶段将指标划分为要素驱动、效率驱动、创新驱动三类,差异化配置指标权重。

(六)报告应用场景

各体系服务场景与应用价值的差异根植于上述评价导向的差异。

GII是专门聚焦创新能力且覆盖全球主要经济体的权威评价工具,兼具政策参考、国际对标、学术研究和投资决策等多重功能。其全球行业认可度最高,每年发布后引发全球广泛关注。

EIS核心服务欧盟创新一体化建设,直接支撑《新欧洲创新议程》落地实施,形成了“评价—诊断—施策—迭代”的政策闭环。但其全球通用性有限,对非欧盟经济体的评价深度和关注度不及欧盟成员国。

WCY广泛应用于企业跨境投资布局决策、各国宏观经济治理与学术竞争力研究。但创新维度评价不足,难以作为专门创新政策制定的依据。

GCR曾是全球综合竞争力研判的核心参考,为各类评价体系迭代提供了重要方法论借鉴。但现已停止更新,仅具备历史研究价值。

三、总结与启示

通过对四大评价体系六个维度的系统比较,可以发现各评价体系在方法论设计上各有所长。GII在创新的专门性、数据的客观性和流程的透明度方面具有综合优势,EIS在政策闭环构建上最为成熟,WCY在综合竞争力评价领域仍具不可替代性,而GCR的历史经验也留下了宝贵的借鉴。这些对我国开展创新能力评价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是明确评价定位与评价理论。创新评价体系的设计应首先明确核心服务场景,区分综合竞争力评价与专门创新能力评价的不同功能,同时基于坚实的理论基础设计评价指标框架。

二是坚持以客观数据为主体。GII和EIS的经验表明,以客观硬数据为主体可有效提升评价的公信力。我国国家层面开展的各类创新评价研究可依托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权威数据,谨慎使用主观调查数据。

三是注重指标体系的动态迭代。GII和EIS均建立了制度化的指标体系修订机制,GII每年对指标进行小幅优化,EIS每3~4年开展指标体系重大调整。我国各类评价体系应建立类似的迭代机制,及时响应全球创新范式变革的时代特征。

四是重视“投入-产出”效率分析。GII的“投入-产出”双维度框架,有助于识别创新效率差异。在指标架构设计上,应平衡投入类与产出类指标的配比,可对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投入-产出”的效率评估,引导地方和企业切实提升创新发展的质量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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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丨科技中国

作者丨孙云杰,玄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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