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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中院借用大悟法院开庭,起初用大法庭,后改成小法庭(网图) 其实我很不想写这篇文章,因为怕落人口舌。我这个人比较独立,也比较孤傲,谁都不可能给我命题作文,但要是我看不下去的事情,哪怕明知发声会吃亏,我也高低说两句。本来,对于一个匿名小号,郑重其事地回应也不是我的风格,但一次,两次,三次,刺挠得让人如鲠在喉。所以,明知写这篇文章会被其认为“坐实”了被扣的帽子,但还是想把扭曲的逻辑给理顺一下,让事情成为本来应该有的样子。有些事,总得有人去做,尤其得罪人的事。 一、先看说话的人站在哪里

在大悟观察群里,最近总是看到群友转发一个叫鱼不持的长沙律师的文章,质疑郭广辉案的辩护人,文章内容很有攻击性,针对辩护人的立场、观点、逻辑,甚至对撰写过评论文章的人也逐一点名。最近我也躺着中枪了。

根据辛本华律师在文章中披露的信息,欧阳伟勇律师(鱼不持)2004年执业,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这家律所2014年由湖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注册地长沙芙蓉区,定位重大商事、刑事、行政复杂争议案件。公开信息显示,欧阳伟勇早年曾担任地方政府法律顾问,衡南县人社局曾公开记载聘请他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为重大行政决策、涉法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这段履历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一位律师有政府法律顾问背景,说明他在行政法、政府合规领域有专业积累,这是正常的执业路径。但问题在于,当这样一位律师以“鱼不持”为笔名,连续撰写多篇文章评论郭广辉案时,他的视角会不自觉地带有某种底色——一种对“律师与法院正面对抗”的本能不适,一种对“程序异议”的天然警惕,一种对“秩序优先”的潜在偏好。

再看他此前发表的文章,几乎没有例外,都在质疑辩方的立场或观点,不仅是郭广辉案。或许是站位决定视角。一个长期为地方政府提供法律意见的律师,和一个长期在法庭上与公诉人对抗的刑辩律师,对同一件事的感受是不同的。前者看到律师站在法院门外,第一反应是“这不合规矩”;后者看到同样的画面,第一反应可能是“法院做了什么让律师不得不站在门外”。

这种底色本身不是罪过。问题在于,伟勇律师把自己的底色包装成了“中立评论”,把自己的偏好伪装成了“客观分析”。他反复强调“批辩方也批法院”“不是替法院洗地”,但翻遍三篇文章,他对辩方的批评是具体的、点名的、带着道德审判意味的;对法院的批评是笼统的、抽象的、停留在“程序瑕疵可以批评”层面的。

这种不对称,才是他系列文章最根本的问题。不一定非得辩护人立场,但得公允,得有一个公正的标尺,而不是双重标准。

普通法系,有控方律师,代表控方发声,其实也没什么。但以貌似理性、客观、中立的一种姿势,实际上却长期在辩方律师背后捅刀,不愿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不敢实名,则缺少了一些担当和勇气,与其名字有点不太相符。

二、“一证一质”被偷换成了“以质代拖”

我在群里看到鱼不持的最近一篇文章标题叫《“一证一质”不是挡箭牌》。标题本身没问题。问题在于,他在正文里玩了一个关键的概念偷换:把辩方依法要求的程序权利,重新定义为“战术意图”和“程序杠杆”。

他的推理链条是这样的:辩方要求一证一质→所以辩方想拖延庭审→所以辩方想为舆论发酵争取时间→所以辩方是在进行“程序战”。这条链条的起点是“辩方要求一证一质”,终点是“辩方拿程序当坦克”。但中间那个“所以”是怎么连上的?

按照鱼不持自己的说法,辩方要求一证一质的目的是“通过质证来拖延庭审节奏,为舆论进一步发酵寻找空间和时间”。这个判断的依据是什么?他给出的理由是“合同诈骗案卷宗厚、流水多、司法审计长”,如果真的做到一证一质,“9122万要质到明年”。

这个推理有一个致命问题:它假设辩方提出一证一质是为了拖延,而不是因为案件本身证据复杂、需要逐项质证。但恰恰是鱼不持自己承认的“卷宗厚、流水多、司法审计长”这个事实,构成了辩方要求一证一质的正当理由。证据越多、越复杂,越需要精细质证,这是常识,不是战术。

最高人民法院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反复强调,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对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非关键证据,才可以采取分组举证的方式。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不认罪案件,原则上要一证一质。

郭广辉案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9122万,被告人不认罪,辩方对资金流向、保利协议货权等核心事实存在根本性争议。这样的案件,辩方要求关键证据一证一质,恰恰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在搞什么“程序战”。鱼不持把法律规定的正当权利称为“战术杠杆”,然后以此为前提展开全部论述,其逻辑起点就是错的。

我们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对于关键证据都是一证一质的,比如绵阳涉黑案,红河涉黑案,再比如内蒙古正当防卫案,没人认为有何不妥。尽管绵阳持续开了两个多月,红河持续开了三个多月,但质证程序的公正性有目共睹。通过这种精密化的质证,也打掉了好多罪名或犯罪事实,对最终结果的公正处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为。这种争议巨大的案件中,辩护人如果允许打包举证,笼统质证,无法展现其中的矛盾,反倒是很不负责任的。

鱼不持在文章里承认“一证一质本身正当;争议在‘怎么用’”。这句话看似公允,实则暗藏杀机。“怎么用”这个提法的危险在于,它把举证方式的决定权从法律规定的“关键证据单独质”转移到了评论者对辩方主观意图的揣测上。辩方要求一证一质,如果鱼不持认定你是“为了拖延”,那你的要求就是“滥用”;如果他认为你是“为了查清事实”,那你的要求才算“正当”。这等于把法律权利的行使,变成了评论者可以随意评判的对象。

而这个判断权的归属,本身就有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举证质证的具体方式应当由法庭在庭前会议中确定,控辩双方可以提出建议,最终由法官决定。鱼不持作为一位案外评论者,越过了法庭,直接对辩方的意图下了判决。

三、辩护权和旁听权:占坑式旁听真就不损害辩护权吗?

鱼不持最新的批评韩旭教授的文章,《六张空位》的核心论点,可以用他自己的话来概括:“辩护权和旁听权是两回事。旁听权属于公众,辩护权属于被告人。旁听席位的分配是法院的审判管理权,辩护人无权指定。”

这个法理判断貌似正确,旁听权和辩护权确实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旁听权是公众对审判公开的监督权,辩护权是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诉讼权利。两者不能混同。但不要忘了,旁听权关乎公开审理原则,而该原则也是辩护权行事的基础,如果连公开审理的基本原则都无法保障,辩护权行使是残缺的。

鱼不持给全国各地赶过去旁听的学者、律师创设了一个词“非参与式旁听”:你们不是郭广辉委托的,你们也不是法院请来的,所以法院没有义务保障你们的旁听权。来这么多人,不安排大法庭怎么了,就安排个小法庭,这是法院的权力——你听听这逻辑,公开原则都被“占坑式旁听”阉割成秘密审判了,他还要辩护律师淡定,旁听权和辩护权无关,那么韩旭站在门外就是“自己放弃了辩护”,法院剥夺韩旭的辩护资格就是“依法处理”。

这个推论跳过了一个关键环节。

韩旭不出庭的理由是什么?是因为抗议“占坑式旁听”——即法院将大量旁听席位安排给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一方,而将外地赶来旁听的律师拒之门外——而选择在下午恢复开庭时不进入法庭。这个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条所说的“正当理由”,应当由法庭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判断。

鱼不持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是:他先承认“韩旭不出庭的理由是否正当”是一个需要审查的问题,然后立刻跳到了“韩旭选择不进门,是他自己放弃了辩护”这个结论上。这个跳跃的依据是什么?他没有说。

更关键的问题在于,鱼不持在文章里反复强调“辩护人的履职场所是法庭”,这个说法本身没有问题。但辩护人的许多权利——申请回避、申请排非、申请证人出庭、对程序问题提出异议——恰恰是在庭审过程中行使的。如果韩旭确实是因为对旁听安排的程序异议未得到回应而选择不出庭,那么他在门外以其他方式表达异议,是否就自动丧失了对庭审程序的异议权?当法庭对所有的程序异议都毫无例外地驳回并不给救济渠道时,律师有何反制权?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取决于鱼不持的“门外不是辩护”这个论断,而取决于法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

按照鱼不持的逻辑,法庭可以把公开庭审变成变相的“不公开审理”,是有“正当理由”的,但辩护人对这种程序不公提出抗议,不是“正当理由”,而法院对提出的所有异议一律驳回并不得复议,又成了有“正当理由”。双重标准在他这里,就像弹簧一样,对法庭自由主义,对辩护人严苛主义。

在辩护权和旁听权的问题上,鱼不持的程序正义观,是一种“分离式”的程序正义观:辩护人的权利是辩护人的,被告人的权利是被告人的,两者互不干涉。但刑事诉讼的现实是,辩护人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告人权利的延伸。剥夺辩护人的资格,最终影响的是被告人的辩护权。鱼不持用“郭广辉还有得辩”来安慰自己,却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如果郭广辉的辩护人因为程序问题被剥夺资格,郭广辉得到的辩护质量必然下降,这本身就是对辩护权的损害。

他在文章里写道:“程序正义不是‘韩旭在门外才有’,也不是‘韩旭不在就强推’。程序正义是:旁听安排可批评,辩护人该到庭,被告人永远有得辩,九千一百二十二万一笔一笔问出来。”这段话读起来很公允,但它包含了一个隐含的判断:韩旭不到庭是不对的,但只要郭广辉还有得辩,程序正义就没有被完全破坏。这个判断把辩护人的到场义务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对立起来了,好像两者之间没有关系。但事实上,辩护人到庭是为了帮助被告人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如果辩护人因为对程序问题的异议而拒绝到庭,这个行为是否损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具体分析的问题。

他忘了一个基本常识:法庭如果愿意遵守起码的程序正义,辩护律师其实根本没有这么做的可能性。韩旭、辛本华律师吃饱了撑的?就像面对饿极了的孩子,鱼不持没说不给饭吃不对,反而怪孩子不该哭。

四、“实体回避”的指控是一场道德绑架

鱼不持最核心的攻击武器,是反复指控辩方“实体回避”:辩方只谈程序,不谈实体;只喊“一证一质”,不回答“9122万对应什么货”。

这个指控表面上很有力,实际上经不起推敲。

首先,“实体回避”这个提法本身就是一个道德判断,而不是法律判断。在法律上,辩方没有义务在庭审之外的场合回答“9122万对应什么货”。辩方的实体辩护意见,应当在法庭上通过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来发表,而不是在公众号文章里向一位评论者交代。一旦他们在公开场合提出实体性观点,一定会被迅速扣上用舆论影响司法的帽子。如果鱼不持真的关心“9122万对应什么货”,他应该去旁听,而不是在公众号上质问辩方为什么不发文章。

其次,鱼不持自己承认,辩方中的辛本华在7月20日曾发表过关于“补侦-316册-检察违法”的文章,被他称为“半年里最有硬度的一篇”。这说明辩方并非完全回避实体问题。但鱼不持紧接着又说“辛本华七月二十日碰了一下,之后再没碰”。这个“再没碰”的判断依据是什么?是辛本华没有继续在公众号上发文,还是辛本华在庭审中没有质证?如果是前者,那只能说明辛本华选择了在法庭内质证而不是在公众号上发文,这恰恰是律师的收敛和克制;如果是后者,鱼不持需要提供庭审记录来证明辛本华在质证环节没有对9122万提出实质性质疑。

鱼不持把“在公众号上讨论实体问题”和“在法庭上质证实体问题”混为一谈了。一个律师在法庭上花三小时逐笔质证9122万的资金流向,然后在公众号上只发一篇关于旁听安排的文章——这在鱼不持的叙事里就变成了“实体回避”。这种评价标准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它不是在评价律师的辩护工作,而是在评价律师的公众号运营策略。

更值得追问的是,鱼不持自己在文章里反复追问辩方“9122万对应什么货”,但他自己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什么?翻遍三篇文章,找不到。他只是在不停地要求辩方回答,自己却从未给出任何实质性的分析。如果9122万真的如鱼不持所暗示的那样,是一笔无法对应真实交易的资金,那么郭广辉案的实体问题当然值得关注。但如果9122万只是控方计算方法的问题,那鱼不持的追问就变成了一个没有靶子的靶子。

从案件背景来看,郭广辉案的核心争议是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郭广辉作为农资经销商,与黄麦岭公司有超过十年的赊销合作,累计销售超过6.3万吨化肥。这种长期、稳定的商业合作关系,本身就构成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抗辩。辩方如果能在庭审中证明9122万是正常赊销循环中的资金周转,而非非法占有,那郭广辉案就可能被重新定性为经济纠纷。但鱼不持对这个实体问题做了什么?他没有分析黄麦岭的风控意见,没有分析赊销合同的具体条款,没有分析OA审批流程,没有分析行业惯例中的赊销周期。他只是反复要求辩方“回答9122万对应什么货”,然后因为辩方在公众号上没有回答,就判定辩方“实体回避”。

这种评论方式的问题在于:它把实体问题的讨论从法庭转移到了舆论场,然后又因为辩方没有在舆论场上讨论实体问题而指责辩方回避实体。这是一个两头堵的陷阱。只是一种很阴毒的诡辩术,盗亦有道,余不耻!

五、“流量生意”的指控暴露了更深层的问题

鱼不持最后一篇文章《谁在把郭广辉案做成流量生意》是系列中攻击性最强的一篇。他在文章末尾写道:“不是所有批评法院的人都在炒作。鱼不持,批辩方也批法院,九千一百二十二万要一笔笔问,这是评论员,不是流量商。”

这句话暴露了鱼不持整个系列文章的真实立场:他把自己定位为“评论员”,把辩方定位为“流量商”。评论员可以批评任何人,流量商则是在“拿被告人的命养自己的号”。

这个自我定位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审视的问题。鱼不持的文章从第一篇到第三篇,标题越来越耸动,论证越来越道德化,点名越来越具体,传播策略越来越像他所批评的“辩方自媒体”。如果辩方的文章是“内容工业”,那鱼不持的系列文章又是什么?

“流量生意”这个指控的逻辑基础是:辩方律师在公众号上发文是为了涨粉和赚流量,而不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这个判断的依据是什么?这真的是诛心之论啊!鱼不持给出的理由是“议题母本化”“跨号重现”“实体回避”。但如前所述,“跨号重现”只是说明多个平台在讨论同一件事,不能证明他们有共同的经济动机;“实体回避”是一个需要庭审记录来验证的判断,不能仅凭公众号发文情况来下结论。

鱼不持在文章里写了一句话,很能说明问题:“你当然可以继续发‘第二次被夺权’。但江湖不是只看谁声量大。等郭广辉案判完,卷宗会留着:哪天你质了九千一百二十二万,哪天你只发了门外照;哪天你把316册凭证写进排非,哪天你把它忘在视频号里。”

这句话写得很有文采,但它的逻辑是反的。卷宗里记录的是庭审过程,不是公众号发文记录。一个律师在法庭上质证了9122万,卷宗里会有记录;一个律师没有质证9122万,卷宗里也会有记录。鱼不持用“哪天你发了什么文章”来评价律师的工作,等于把评价标准从法庭表现转移到了媒体表现。而他批评辩方的,恰恰是“把法庭冲突做成爽文”。这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讽刺,鱼不持自己似乎没有意识到。

最让我无法容忍的是,他居然把根本不属于辩方的一些场外评论文章,包括我的文章,都统计入其中,误导读者认为我是为了流量或者生意去写文章,这样直接扣屎盆子,这眼光和格局都太龌龊了!

我是以个人身份去旁听郭广辉案的,与韩旭教授、辛本华律师都是萍水相逢的君子之交,我也不是辩方律师,完全独立发表观点,结果被鱼不持直接毫无证据地归入“一条链”了,并且营造了一种我们集体发文造势的假象。我不知道他用的是什么方法论,能得出这么离谱的结论。

我跟鱼不持以前曾有私信交流过,他说自己研发了一款软件,挂载了数据库,可以指令它出检索报告或者分析报告,甚至可以按照自己的指令出结论。我不知道,这些文章是否是在那个类似人工智能的软件操作下的产品,但看了之后感觉不到人味,只有寒意,深深的寒意。

六、评论者的边界

鱼不持曾在一篇文章的结尾写道:“本文基于郭广辉案六至十月公开发文链、庭审观察与刑诉法材料写作。”这句话说明他自认为是在做一个“评论者”的工作。

但评论者也有边界。评论者的边界在于,他可以对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和评论,但不能用分析来代替事实认定。鱼不持的系列文章,最大的问题恰恰在于他越过了这条边界:他对辩方的“主观意图”做了大量断言——“以质代拖”“实体回避”“流量生意”——但这些断言的事实基础主要是“辩方发了什么文章”和“辩方没发什么文章”,而不是“辩方在庭审中做了什么”。

一个严谨的评论者,如果要指控辩方“实体回避”,至少需要引用庭审记录来证明辩方在质证环节没有对9122万提出实质性质疑。一个严谨的评论者,如果要指控辩方在做“流量生意”,至少需要证明辩方的发文章行为与其经济收益之间存在关联。一个严谨的评论者,如果要指控韩旭“以牺牲委托人庭内质证机会的方式去换门外舆论声量”,至少需要证明韩旭的缺席是“自愿选择”而非“被迫无奈”。

但这些证明,鱼不持都没有提供。他提供的,是一系列看起来很有道理的分析框架——“程序战主机”“议题母本化”“跨号重现”——但这些框架本身建立在未经证实的预设之上。他用这些框架分析辩方的行为,然后得出结论,再用结论来验证框架。这是一个逻辑上的循环论证。

他曾跟我私下说过,自己的指令集多么牛,几分钟就可以出来一份非常专业的分析报告。但我觉得,如果方向错了,工具其实在帮人干坏事方面,确实多遑不让,因为不用讲职业良知啊。

而我觉得法律人最难能可贵的是良知。你可以给人工智能输入指令,让它干你给的任务,但它是没有心的,没有对冤案的悲悯之心,没有对公正的追求之心,也没有对同行的“物伤其类”的恻隐之心。

七、回到立意

鱼不持在公众号简介里写道:“以我之经验和智慧渡有缘人。”

他的“经验”是什么?不是二十二年实务经验形成的对公平正义的基本感知,从他的文章来看,主要是借助浸淫政府法律顾问或者行政诉讼权力一方的知识优势,展开对辩方立场的质疑和辩护策略的拆解。没有人听说过欧阳伟勇律师在实践中办过什么成功案例,倒看到他一直对辩护人极尽批评之能事,多次成功地充当场外的“第二公诉人”。他的执业经验比我多一年,智慧也比我多一分。但他的“智慧”是什么?主要是把一个复杂的案件简化为一个“辩方VS法院”的二元叙事,然后选择站在“批辩方也批法院”的“独立评论者”位置上。

但这个位置本身就不独立。一个真正独立的评论者,应当对辩方的行为和法院的行为使用同一套评价标准。当辩方要求一证一质时,他会追问这个要求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当法院剥夺辩护人资格时,他也会追问这个决定的程序是否正当。但鱼不持的评价标准是双重的:对辩方,他用“动机论”来评价——你要求一证一质是为了拖延;对法院,他用“依据论”来评价——法院剥夺辩护资格是有法律依据的。这种双重标准,才是他系列文章中最根本的问题。

这些逻辑谬误,需要有人指出,否则会有人认为,他有道理。但我说要写篇文章反驳时,李雨霞律师说,“准备高射炮打臭虫了?”我回应说,“不用一下杀虫剂,臭虫会不停滋扰你”。鱼不持聪明地预见到我们会反击,而反击能给他带来流量。但我根本不纠结于此,我的道理是讲给明事理的旁观者的。

郭广辉案最终会有一个判决。我对结果目前不乐观。因为法庭的方法论,其实与鱼不持的逻辑,在根子上是一致的。辛本华律师对程序的据理力争,被审判长认定为是“扯”,韩旭教授在意的程序违法,在法庭看来,是没事找事。就像当年很多体制内的人,都对我们就劳荣枝案展开的程序辩护不屑一顾,觉得程序算什么,根本改变不了结局。他们早已设定答案,至于剧本怎么演,主动权根本不在律师,泥腿子再拼命,也改不了命。

但我还是想说,这些程序辩护的星星之火,虽然现在很容易就被吹灭。但时代会进步,障碍也会慢慢移除。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或许在未来的某一天,这些筚路蓝缕的努力,会成为燎原之势。

(本文为程序法研究者以学者角度对实务现场的观察和评论,非律师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