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
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
司发通〔2026〕5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共同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病控制局
2026年9月27日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
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罪犯患本范围和标准所列严重疾病、经门诊或住院治疗并临床评估后仍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因患严重疾病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罪犯因伤、病、身体残疾或者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不能自主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且经一个月以上疗、护理和观察的,达到本范围和标准所列鉴别标准,属于 因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一、严重传染病
1. 结核性脑膜炎;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耐多药结核与广泛耐药结核。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 执行机关医疗机构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其他传染病,包括但不限于: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
二、持续加重,无服刑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包括但不限于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妄想型障碍等。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 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Ⅲ级以上,包括但不限于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的,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导致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on T表现,心房颤动、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 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伴随或者伴发临床疾病,住院并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具体参见注释中高血压判定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主动脉夹层、主动脉壁内血肿、穿透性主动脉溃疡等需要手术的骼、主动脉疾病,下腔静脉疾病;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的心血管疾病。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 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动脉血氧分压60mnHg 以下或者氧合
指数300mmlg以下,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2.支气管扩张症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 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4.急性肺栓塞,达到中危以上。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 肝硬化失代偿期,达到肝功能损害中度以上,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脓毒血症等其中一项以上。
2.重症急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加急性(亚急性)肝衰竭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仍持续重度贫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
6.肠道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克罗恩病、重度溃疡性结肠炎、肠道血管性疾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等需要手术治疗的;梭菌坏死性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7.布-加综合征。
六、肾功能损害慢性肾脏病 ( CKD) 分期G3b期以上。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1. 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包括但不限于: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死、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脓肿、乙型脑炎、自身免疫性脑炎、中枢脱髓鞘病变、化脓性脑膜炎及严重的脑外伤等。
2. 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与损伤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存在生活自理障碍。 包括但不限于: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包括肌萎缩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原发性侧索硬化和进行性延髓麻痹)等:周围神经疾病,包括但 不限于:多发性神经炎、格林-巴利综合征(包括但不限于急性炎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病)、慢性炎性脱髓鞘性 多发性神经病、周围神经损伤等。
3.癫痫全面性强直-阵挛性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每月发作仍多于两次:癫痫持续状态。
4. 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5. 锥体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张力障碍(肌张力过高或过低)和运动障碍(包括但不限于强直、震颤、手足徐动、舞蹈样动作、抽动、扭转痉挛、共济失调等,出现生活自理障碍)。包括但不限于:帕金森病及各类帕金森综合征、风湿性舞蹈症、慢性进行性舞蹈病、肌张力障碍、抽动秽语综合征、迟发性
运动障碍、手足徐动症、遗传性共济失调等。
6.认知障碍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阿尔茨海默病、额颞叶痴呆、路易体痴呆、血管性痴呆等出现生活自理障碍。
7. 需要手术治疗的中高风险组或高风险组颅内动脉瘤。
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包括但不限于:脑垂体瘤需要手术治疗、 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库欣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危象、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出现严重心脏损害或出现黏液性水肿昏迷,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症及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出现高钙危象或低钙血症。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心:达到心脏功能在Ⅲ级以上。脑:诊断明确的脑血管疾病,出现痴呆、失语、肢体肌力达4级以下。肾:糖尿病肾脏病,且达到肾功能损害慢性肾脏病( CKD) 分期G3b 期以上。眼: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DR) 、双眼增生达到 Ⅳ 期以上。
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1. 严重型以上再生障碍性贫血。
2. 严重贫血并有贫血性心脏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进 一项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存在异常客观医学指
标。
4.恶性组织细胞病,噬血细胞综合征。
5. 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6.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包括但不限于: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7.骨髓增殖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多血栓形成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严重脏器损伤或者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 脑、脊髓损伤治疗后遗有三级以上智力残疾,截瘫或偏瘫,大小便失禁,功能难以恢复。
2.胸、腹腔重要脏器及气管损伤或手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肠瘘、胰瘘、胆瘘等内外瘘形成反复发作;严重循环或呼吸功能障碍,如外伤性湿肺不易控制。
3.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对侧仍有病变并有严重功能障碍。
十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1. 因伤、病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在腕或踝关节以上离断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因伤,病双手完全
失去功能。
2.脊柱上一个主要关节(肩、膝、髋、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脊柱伸屈功能完全丧失。
3.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4.主要长骨、手或者足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急性发作,病灶内出现大块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
十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 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查需要手术治疗。内耳伤、病所致的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等。
2.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3.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二度张口困难、严重咀嚼功能障碍。
十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包括但不限于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十四、临床明确诊断且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手术治疗、放疗或者化疗等治疗的各种恶性肿瘤。
十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
2. 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
3. 有严重后遗症,包括但不限于:偏瘫、截瘫、胃瘘、 支气管食管瘘等。
十六、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多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特发性炎症性肌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等。
十七、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八、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以下职业病:
1. 尘肺病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
2. 职业中毒,伴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
3.其他职业病并有瘫痪、三级以上智力残疾、双眼矫正视力<0.1、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其中一项。
十九、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
二十、重大脏器移植术后需长期进行抗排异药物治疗的,包括但不限于:心脏、肝、肾等移植术后。
二十一、各种原因导致的急性多器官功能损伤,包括但不限于: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术后仍需要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和血管活性药物维持治疗的、脓毒性休克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治疗及连续肾脏替代治疗( CRRT) 的等。
二十二、各种原因导致罪犯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
对上述范围以外,经两所三级医院评估,严重影响罪犯身心健康的其他严重疾病、罕见病。
二十三、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一项以上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且经过一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的。可以鉴别为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鉴别除考虑罪犯身体状况外,还应当结合监管场所特殊环境综合判定。
二十四、生活自理范围包括下列四项:
1. 进食: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
2. 大、小便:到规定的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排尿。用厕包括:a) 蹲(坐)起; b) 拭净;c) 冲洗(倒掉);d) 整理衣裤。
3.穿衣:a) 穿脱上身衣服;b) 穿脱下身衣服。
洗漱:a) 洗(擦)脸; b)刷牙;c) 梳头;d) 剃须。以上 4项指使用放在身边的洗漱用具。e) 洗澡进入浴室,完成洗澡。
4.行动:包括翻身和自主行动。a) 床上翻身;b) 平地行走;c) 上楼梯;d) 下楼梯。
二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条款包括下列30项:
1. 智力残疾二级以上;
2. 精神残疾二级以上;
3.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完全性失用或失认;
4.不完全失写、失读、失认、失用具有三项以上者;
5.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
6.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7.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拇指均受累);
8.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9.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10.脊柱并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肘、髋、膝)强直畸形,功能丧失;
11.手或足部分缺失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150;
12.双手部分缺失以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均>40并伴双前足以上缺失;
13. 一手或一足缺失,另一肢体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完 全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
14. 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髋、膝关节之一对称性非功能位僵直;
16. 肩、肘、髋、膝中有三个关节功能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
17.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不能并足站立,睁眼行走困难;
18.张口困难1Ⅱ度以上;
19. 无吞咽功能;
20. 双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失;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2. 一侧上或下颌骨缺失,伴对侧颌面部软组织缺损大 于30平方厘米;
23.咽喉损伤、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 或者空肠造口;
24. 食管重建术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25.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26.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27.心功能三级以上;
28. 大、小便失禁;
29. 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
30.上述条款未涉及的残疾,影响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自主行动)四项内容,其中一项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二十六、本范围和标准涉及疾病严重程度等分级、分期, 以及年龄等“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本数等。
二十七、本范围和标准自2026年11月1 日起施行。 2014年《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范围和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范围和标准为准。
原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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