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起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查处的典型案例。

2025年4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某小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使用的13台电梯中有10台电梯检验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经核查,该10台电梯共计存在36项隐患,已整改完成26项,未整改完成10项,未整改项均为悬挂钢丝绳严重锈蚀的问题。当日,该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2025年5月16日,该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完成悬挂钢丝绳严重锈蚀问题整改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该10台电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8日,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暗访组对某燃气有限公司开展燃气专项检查,在当事人使用的兰洋气体管理系统中调阅其2025年4月19日充装记录,发现记录最后充装时间为2025年4月19日18时19分,但充装台监控视频显示当日19时至20时30分还有该气站工作人员进行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作业,涉嫌存在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问题。2025年5月8日,该局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4月14日至4月23日,当事人共计充装5594个气瓶,但无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数据;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日充装的15个气瓶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某某液化石油气店开展燃气专项检查,发现该店1个气瓶有效期为2017年1月至2025年1月。经扫描该气瓶二维码,显示末次充装日期为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22日,该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对已超过生产日期8年且未进行安全评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并配送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