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汉(化名)年过八十,与我的父亲同龄,多年的老邻居了。
他找到我,开口的第一句话:“你懂法律,我把房子给了刘二娃(化名),现在他让我搬走,我该怎么办?”
刘二娃是他的小儿子,大儿子早年去世了,还有个女儿。
一
他说的给房子是2015年的事了。老房子拆了,安置房下来那年,儿子找他谈,话讲得很周全:“爸,写我名字吧,贷款好办,您反正一直住着,写谁的名字不都一样。”
他想了一晚上,第二天就去办了安置手续。房本上写的是儿子的名字。
头几年没什么。儿子儿媳住楼下,他住楼上,饭有人做,水电有人交。
变化是从2023年开始的。儿子说要换套大点的,这套房卖了凑首付。刘老汉不同意,说我不搬。儿子上个月说,“那您去养老院吧,我给您出钱。”
他问我:“房子是我的命换来的,我能要回来吗?”
我说,您当初跟儿子签什么没有?协议、声明、借条、字据什么的。
他说,什么都没写。
二
这句话,我在接待室听过太多次了。大多数老人把房子给孩子的时候,想着“今后反正都是要给他的”,“我有住的就行”,就把所有的事都省略了。
真遇到事,要想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来,还是得看看法院通常是看么看的。先说一个好消息,没写着“赡养”两个字的协议,法院也可能认定是附义务赠与。
三
这件事规律其实很清楚:
法院可以认定附义务赠与,但撤销是有门槛的。扶养义务要达到“相当程度”,约定不明的不算违约,超过期限的权利直接归零。
法条我翻译成大白话: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受赠人有三种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撤销: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五十二条,这个一年是短的,最长还有五年,从法律行为发生那天算,五年一过,权利没了。
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刘大汉听了很不开心,但还是认为来得值,至少不至于上了法庭还不知道自己到底有几成胜算。
四
所以,如果你正打算把房子给孩子,四条建议供参考:
第一,把“给”和“住”拆成两件事办。赠与合同里写明老人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写清楚期限(至去世为止)、范围(哪一层、哪几间)、可否带人照顾。然后,去不动产登记机构把居住权登记上。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说的是“自登记时设立”,光写在合同里不登记,只对签字的人有效,房子一旦卖了,新房主不受约束。
第二,义务要写成能检验的动作。别写“好好赡养”“善待老人”这种话,法院没法判。要写:谁负责装修、什么时候装完;每月给多少生活费,几号前到账;多长时间回来看一次;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参考浙江瑞安那份判决,把“由谁装修”写清楚,就少一个输的理由。
第三,把撤销权的期限标在日历上。知道孩子不履行义务那天起一年,最长从赠与那天起五年。这个权利不会等你,过期就没了。郑州那起案子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第四,过户前顺手做个公证。赠与合同公证,把附义务条款、居住权安排、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都固定下来,签字现场有录像、有询问笔录,将来不用再争论“当时到底怎么说的”。北京三中院那份判决之所以能认定附义务赠与,靠的就是那份《百年前说两句话》里记下的缔约背景和磋商过程。
六
刘老汉临走的时候说:“我不走了,我就住在这个房子里,他也不敢怎么样。早知道这样,我就该写清楚,要不然就不写他的名字!”
我说,写谁的名字是您的情分,怎么把情分和本分区分开来,是您的本事。
房子是死的,人是活的。老人真正要的不是那本证,是“我还能在这间屋里住到老”这一句话。这句话不该靠儿子的良心来兑现,该靠一份写清楚、登记过的文件。
你遇到过类似的事吗?找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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