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里催婚,当事人方某三天辗转三省“接力相亲”,见面次日便领证结婚,前后共支付婚介服务费183000元。然而,好景不长,这场“闪婚”很快亮起红灯。法治日报记者10月16日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跨省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认定部分高额收费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婚介公司和“红娘”返还方某128000元。
2025年2月1日,急于成家的方某与阳新某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新某婚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协议》。双方约定:公司为方某提供跨省婚介服务,两年内持续推荐异性“直到满意为止”;服务费10000元,签约时支付定金3000元,相亲成功后付清尾款7000元;相亲期间往返交通、食宿、“服务老师”劳务费等由方某自理。签约当日,方某支付了定金3000元。
同年3月1日,阳新某婚恋公司安排工作人员陪同方某前往贵州省贵阳市,与当地贵州某婚恋公司对接。3月2日凌晨,方某通过微信向陪同人员转账20000元定金,由贵州某婚恋公司工作人员出具收据。当天,方某又与贵州某婚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协议书》,约定一次性支付服务费75000元。方某将钱款转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后,公司先后安排其与三位女嘉宾见面,但均未成功。
贵阳相亲未果,行程并未结束。
3月2日下午,在两家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方某又启程前往广东,与女方“红娘”张某某取得联系。当日20时23分、22时23分,方某先后两次向张某某转账共计85000元服务费。当晚,方某与女嘉宾杨某见面。次日,方某向杨某及其父母支付148000元彩礼,当日便与杨某在广东办理结婚登记。从离家相亲到领证结婚,全程不过三天。
因感情不和产生离婚纠纷,诉请法院要求返还部分婚介服务费
婚后不久,方某与杨某因感情不和产生离婚纠纷。方某要求婚恋公司及“红娘”返还服务费未果,遂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婚介公司及“红娘”张某某返还部分服务费。阳新某婚恋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方某支付尾款7000元。
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三方收款行为作出区分认定。关于阳新某婚恋公司,法院认为,公司与方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婚恋公司在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双方感情基础,但考虑到婚介机构提供婚姻信息、陪同对接等必然产生一定费用,约定10000元服务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未畸高,尚属合理,应属有效,方某应支付尾款7000元。
关于贵州某婚恋公司,法院认为,该公司约定的75000元服务费远超行业正常标准,亦与其实际付出严重不匹配——阳新某婚恋公司自湖北经贵州又转赴广东,全程服务费仅10000元,而贵州某婚恋公司实际收取95000元,如此超额收费是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挑战,相关约定应属无效。但该公司具备相应经营资质,且实际提供了本地相亲服务,还一同赴广东提供服务、促成领证,其间必然产生一定费用;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盲目签约付款,自身也存在过错。
此外,方某支付给贵州某婚恋公司的款项中,有20000元定金系由阳新某婚恋公司陪同员工直接收取,因此,7000元尾款应从其中予以扣减支付。法院酌定贵州某婚恋公司返还服务费65000元,其中7000元扣减支付给阳新某婚恋公司。
关于张某某,法院认为,其作为自然人并无婚介经营资质,仅作为女方“红娘”提供较短婚介服务,理应以“媒妁之言”成人之美,而不应借此收取高额费用敛财。张某某与方某并未签订协议约定服务费金额,即使存在口头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也应认定无效,张某某收取的85000元应予返还。但考虑到张某某确实提供了婚介服务并促成双方领证,结合方某自身亦有过错,酌定张某某返还70000元。
综上,阳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贵州某婚恋公司返还方某65000元,其中58000元支付给方某,7000元支付给阳新某婚恋公司;张某某返还方某70000元。张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序良俗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介服务的核心价值是提供信息撮合与沟通协助,其收费应当与服务内容、服务成本相匹配。如果婚介经营者利用信息差和当事人的迫切心理,以提供“闪婚”服务为名借机收取远超合理范围的高额费用,本质上是对婚姻家庭领域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侵害,法律对此不予保护。
近年来,婚介服务市场发展迅速,在满足群众婚恋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部分经营者利用当事人的婚恋焦虑设置层层收费陷阱,既加重了适龄群体的婚恋负担,也消解了公众对婚介服务行业的信任。人民法院通过个案裁判发挥规则指引作用,推动婚介行业回归“成人之美”的服务本位,助力在全社会形成文明、健康、理性的婚育观念。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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