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向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官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6年第3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AI技术凭借其规模化渗透、体系化应用的显著特征,在侦查中已实现从辅助支持向协同办案的功能跃升。而侦查中对AI的高度依赖逐渐渗透至侦查基础流程、核心决策和侦查模式转型的全过程,并显现出影响侦查决策准确性、侦查行为合法性、侦查结果有效性的潜在隐患,层级化危害显著。规制侦查中的AI过度依赖现象及其引发的连锁反应,需以伦理引导更新侦查认知观念、调适侦查权力运行,以信息披露和数据治理筑牢风险源头防控屏障,以法律规制强化程序约束与权利救济,构建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追责的全链条、多主体协同的立体化规制体系,以实现侦查质效与公平正义的统一。
关键词:AI依赖;侦查决策;侦查行为;侦查权
目次 一、引言 二、侦查中的AI依赖 三、侦查中AI过度依赖的风险 四、侦查中AI过度依赖的三维规制体系构建 五、结语
一
引言
以大语言模型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性进展为核心标志,AI技术正式迈入2.0发展阶段。相较于此前以单一场景、零散应用为特征的发展模式,此阶段的AI技术呈现出规模化渗透、体系化应用的显著特征,其技术触角已深度延伸至各行各业的核心业务流程,在重构社会产业运作模式的同时,也对社会治理方式产生深刻影响。AI侦查便是技术深度赋能社会治理的重要场域之一,AI技术凭借其强大的数据处理与智能分析能力,已实现从辅助支持向协同办案的功能跃升,依托深度学习算法与大数据挖掘技术,AI系统可独立完成侦查数据的自动化清洗、结构化分析,为关键侦查环节形成技术支撑,有效提升侦查效率、缩短办案周期。例如,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研发的AI警察已在案件侦办、犯罪热点区域研判、在逃人员智能追逃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其通过AI算法对海量公共安全数据的实时分析,实现了对潜在犯罪风险的精准预警,相关工作模式与实践成果获得公安部肯定,成为AI赋能基层侦查工作的典型案例。
然而,AI技术在侦查环节中的深度参与难免会导致侦查人员对技术决策形成路径依赖,即使其发现决策可能存在问题,也会因质疑成本过高而选择盲从。一方面,质疑AI决策需要侦查人员提供具体理由,从而面临内部审查与外部批评;另一方面,推翻机器决策往往需要额外的时间与资源,与侦查活动的效率导向相悖。但需警惕的是,AI技术在侦查领域的应用仍处于技术探索与风险防控并行的阶段,其在提升侦查效能的同时,亦潜藏多重风险隐患。例如,在美国芝加哥的AI枪声定位系统误判案件中,警方在没有目击者、凶器及明确杀人动机的情况下,仅凭枪声定位系统通过声学传感器和AI算法确定的枪声来源定位,即将迈克尔·威廉姆斯拘捕入狱,而后法庭裁决其无罪并释放,但由此引发的对AI枪声定位系统巨大的反对声不绝于耳。过度依赖AI不仅可能放大技术本身的固有缺陷,而且更可能突破法律程序边界与伦理底线,形成“技术风险—法律失范—伦理冲突”的连锁反应,对传统侦查逻辑、程序正义原则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构成威胁。
现有研究从AI在侦查中的应用效能、价值、技术性内生风险、伦理风险、具体侦查措施风险等层面,较为充分地探讨了AI侦查的现状、风险与规制,但对侦查中已形成的AI依赖趋势,以及AI过度依赖对于侦查活动作为刑事审前程序所具有的风险传导链条尚缺乏考察。据此,本文将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类型化分析侦查中AI依赖的现象,遵循风险链条动态传导的逻辑,探讨过度依赖对侦查决策、侦查行为、侦查结果等侦查活动全流程的影响,立足于我国侦查实践,将AI过度依赖的规制与我国现行侦查制度相衔接,以构建全链条多元协同的规制体系。
二
侦查中的AI依赖
在AI技术深度融入社会治理背景下,侦查领域已逐步摆脱传统人力主导、经验驱动的办案模式,进入了人机协同、智能赋能的新阶段。伴随AI在侦查各环节的深度渗透,侦查领域已然形成了对于AI高度依赖的倾向:从案件初始线索挖掘到后续证据链构建,均离不开AI的数据处理与分析能力,AI分析结果成为侦查起点,侦查人员的工作重心转向为对AI输出结果的核实与补充;随着AI算法精度提升与应用场景拓展,侦查人员在分析、判断等核心决策环节的参与程度逐步呈降低态势,甚至将算法结论直接作为侦查行动依据。以AI技术与侦查业务的融合深度为标准,可将AI依赖的侦查场景界分为侦查基础流程中对AI辅助的依赖、侦查核心决策中对AI研判的依赖、侦查模式转型中对AI驱动的依赖三类。
(一)侦查基础流程中对AI辅助的依赖
在AI辅助侦查场景中,AI技术已成为支撑侦查流程运转的重要工具,侦查人员对AI的依赖贯穿信息检索、画像构建与执行处置等基础环节。一是情报检索作为基础侦查工作的逻辑起点,随着“金盾工程”持续推进,公安机关已建成拥有数百亿条基础数据的海量数据库。传统关键词检索易导致信息过载,而基于自然语言处理与深度学习的智能检索系统,可通过语义理解精准定位重点数据,如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输入案件关键信息即可快速识别同类案件、涉案手机号段与资金账户,大幅缩短情报获取时间。二是在智能模拟画像环节中,传统手工绘制受目击者记忆准确性与画师主观判断限制,画像吻合度难以保证,而AI技术通过多模态特征融合与模板迭代优化,整合低质量监控图像、目击者素描和细节描述,可实现约84%的数据库身份匹配率,成为识别犯罪嫌疑人的关键支撑,缺少AI辅助将使画像制作周期大幅延长、精准度显著下降。三是在智能追缉与打击场景中,“AI+执法装备”的融合模式已被广泛应用。如在群体性事件中,AI可联动扩音设备智能预警,并按分级原则联动防暴装备。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可通过AI分析轨迹并遥控非致命装备实施抓捕,搭载打击装置的警用无人机同智能机巢及专业飞手组成“空中哨兵”,联合巡逻机器人、四足机器狗、水上海防机器人等多型智能机器人,可形成“空地一体”的立体化侦查作战网络。若脱离AI技术,不仅将显著降低案件侦破、追缉效率,而且会使侦查人员面临更高的人身风险,难以实现对复杂场景的高效处置。
(二)侦查核心决策中对AI研判的依赖
在侦查核心决策场景中,AI技术已超越单纯辅助工具范畴,能够独立完成数据智能化分析研判,直接参与证据审查、讯问策略制定、特征识别等关键流程,侦查人员通过AI技术突破传统侦查瓶颈,以提升案件侦破质效。一是在智能识别领域,传统人工比对效率低且易受主观因素影响,AI技术通过深度学习实现多维度特征精准匹配,如视频图像识别可综合多段录像跨场景追踪犯罪嫌疑人。二是在智能讯问环节,传统讯问依赖经验积累,策略调整缺乏客观依据。而AI智能讯问系统通过语音识别实时生成结构化笔录,同时借助多模态设备采集犯罪嫌疑人面部表情、心率等数据,通过情感计算算法分析心理状态并推送针对性策略,可实现审测一体化应用。三是在全链证据研判方面,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合法性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传统人工审查易因疏漏导致证据瑕疵。而以上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为代表的AI技术,可自动抓取证据关键要素、依据法律规则进行逻辑推演,并对证据瑕疵实时推送补正提示,若案件瑕疵未补正则无法进入下一程序。整体而言,AI已深入核心侦查环节协同办案,对侦办方向与法律事实构建具有决定性作用。
(三)侦查模式转型中对AI驱动的依赖
在特定犯罪行为预警、犯罪趋势预测与警务指挥等前瞻性侦查场景中,侦查人员需依靠AI实现潜在风险挖掘与资源精准配置,AI技术突破传统侦查事后追溯的局限,成为推动侦查模式向主动侦查转型的关键驱动力量。一是在特定犯罪行为预警环节,AI通过构建可疑行为特征库,将频繁出入高危场所、购买敏感物品等行为量化为特征参数,结合机器学习实时分析并计算犯罪风险系数,一旦风险超标即自动推送预警,如对短期内多次购置危险物品且轨迹异常人员的即时布控提示,助力侦查人员提前干预潜在犯罪。此外,通过AI技术还可实现异常大额转账或频繁小额交易的自主筛查,以预警洗钱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危害重大的经济犯罪。二是在犯罪趋势预测领域,AI通过对跨媒体异构数据的深度分析,可构建覆盖犯罪热点、再犯罪风险、违法线索识别的预警模型,既能够预测未来1-7天区域犯罪概率,构建时空预测模型提前锁定高发区域与时段以指导巡逻警力部署,也能通过分析前科人员轨迹识别再犯罪风险、监测互联网文本发现涉毒涉赌信息,为侦查资源科学分配提供依据。三是在警务指挥场景下,AI打破传统层级指令传递存有的滞后性,通过实时整合监控视频、犯罪嫌疑人轨迹、涉案资金流向等多源数据,经关联聚类算法提取核心线索并转化为结构化情报,直接推送至一线侦查人员的移动终端,同时支持指挥中心扁平化调度就近警力,如在团伙诈骗案件中即时推送窝点信息与抓捕方案,确保“情报—指令—处置”高效闭环。整体而言,主动防控与精准调度作为实现主动侦查的前提性条件,离不开AI对于侦查行为的逻辑重构。
三
侦查中AI过度依赖的风险
以依赖程度为界分标准,心理学领域学者将AI依赖划分为功能性依赖和存在性依赖两个主要维度,前者体现为用户对AI功能效用的高度信任,即确信AI能够依据指令输出符合预期的结果,其内核在于对技术工具实用价值的认可;后者在依赖程度上更为深化,特指用户将AI视为生活与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关键支撑,其信息获取、任务执行等核心活动均需依托AI完成,呈现出对技术的深度依附特征。就侦查实践而言,AI依赖贯穿于基础数据处理、核心侦查决策乃至侦查模式转型的全流程,并未局限于单一维度,而是形成功能性依赖与存在性依赖交织并存的复杂格局,对侦查权运行逻辑与侦查主体能动性均具有深刻影响。
麻省理工学院实验数据显示,过度依赖AI会导致个体学习能力下降和大脑功能受损,其负面影响不仅体现在个人认知能力衰退,还包括批判性思维能力弱化、认知偏见加剧等层面。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AI虽具备提供侦查方向、限缩排查范围、印证或排除现有证据材料等功能,但对AI技术的过度依赖和盲信,易取代证据链构建这一侦查核心环节,导致侦查逻辑从“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异化为“AI指向犯罪嫌疑人后,反向搜寻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技术偏差会引发侦查主体认知偏误,进而忽视或放弃搜集与算法结论矛盾的其他证据,这是导致刑事错案的直接诱因。《华盛顿邮报》调研发现,美国存在15家警察局仅凭AI面部识别工具形成的单项证据认定并抓捕犯罪嫌疑人,已造成至少8人被错捕。其中,密歇根州警方仅凭面部识别结果认定一名孕妇为劫车案犯罪嫌疑人,无视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词均无“犯罪嫌疑人怀孕”这一特征;新泽西州警方在AI锁定犯罪嫌疑人后,急于搜罗其有罪的相关材料,甚至无视犯罪现场指纹和DNA等关键物证指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客观事实。美国警方将AI结果作为唯一依据,放弃基础事实核查,或因AI引发的认知偏误陷入选择性取证误区,不仅造成无辜者被错误追诉,而且会让真凶逍遥法外威胁公共安全。更为关键的是,侦查方向的初始错误会随时间推移,导致案发现场遭破坏、关键证据灭失,使案件侦破难度的进一步增大。
对AI技术的依赖已逐渐成为影响侦查行为、侦查决策和侦查结果合法性、有效性与公正性的潜在隐患,并表现出显著的层级化危害:在浅层维度上,侦查活动的公正性,以及侦查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必备职业素养与侦查主体地位被逐步消解;在深层维度上,则可能冲击人类长期积累并维系的社会运行逻辑与伦理体系,从而形成“技术风险—法律失范—伦理冲突”的连锁反应。
(一)技术风险:侦查决策准确性与稳定性挑战
AI侦查的运行以技术系统为核心载体,过度依赖AI的技术风险根源于技术全面在场背景下,侦查主体无法掌控全部技术细节与AI生成逻辑,导致对技术偏误的失察,从而对侦查活动本身产生直接不利影响。AI技术以广泛的关联性逻辑突破了犯罪线索与案件证据的获取面,但数据偏差、算法缺陷、系统故障等技术问题,将会直接引发侦查决策的准确性偏差与稳定性失衡,削弱侦查活动构建法律事实的能力。
1.数据与算法局限制约侦查决策准确性
在AI深度参与办案的情形下,侦查决策的准确性依赖于数据驱动下的算法对案件事实的精准刻画,而数据与算法的固有局限可能会使此过程出现偏差,导致形成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连锁效应。
第一,数据偏差可形成AI侦查决策的源头性缺陷。早在2022年,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领域学者吴恩达教授在接受IEEE Spectrum采访时即表示“未来人工智能发展的瓶颈将会存在于如何获取、开发所需要的数据”,而目前学者在人类数据存量上已达成共识,即在机器学习领域,尤其是在自然语言处理和计算机视觉方面,可用数据面临耗尽问题。数据是AI算法训练的基础,其质量直接决定算法输出结果的可靠性,数据偏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据代表性不足。机器学习遵循“偏差入,偏差出”的逻辑,若训练数据集无法反映侦查实践的真实场景,算法将形成片面认知。例如,用于识别盗窃犯罪嫌疑人的AI模型,若训练数据仅包含青壮年男性样本,将导致算法对女性、老年人等群体的识别准确率大幅下降,可能遗漏关键犯罪嫌疑人,缺乏多样性的数据将使AI无法应对复杂多变的犯罪形态。二是数据真实性存疑。当前AI侦查的训练数据部分来源于科技公司等第三方机构,此类数据的采集过程、来源渠道往往缺乏透明性,数据真实性难以验证。例如,用于网络犯罪预警的AI模型,其训练数据可能包含第三方机构抓取的疑似诈骗网站信息,但这些信息未经过侦查机关的真实性核验,若存在错误标注,将正常商业网站误标为诈骗网站,将导致算法误判,浪费侦查资源。同时,第三方数据缺乏明确来源,会使算法生成的答案缺乏可信性验证,直接影响侦查决策的准确性。
第二,算法局限将导致侦查决策形成逻辑黑箱。算法是AI实现智能决策的核心,但其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侦查决策脱离侦查主体掌控。算法缺陷会使历史偏见在算法中固化并扩大,在算法偏见和算法的不可解释性之外,还存在特征赋权的科学性疑问。AI在犯罪风险评估或生物特征识别等环节中,通常需要对某些特定指标或特征赋予较高权重,作为判断是否具有较高犯罪风险或是否与判断目标同一的重要因素。但AI技术的核心在于对给定数据集的深度学习,其算法依赖复杂的数学模型与神经网络,人类难以追溯其输入、输出的具体逻辑,从而形成难以解释的算法黑箱,导致特定特征价值的权重科学性存疑且难以解释。例如,人脸识别技术可能对发型、肤色等易变特征赋予过高权重,而忽视面部骨骼结构等稳定特征,导致对同一人的识别结果出现矛盾。
2.系统故障与数据安全冲击侦查决策稳定性
AI侦查系统的稳定性依赖于硬件设备、网络环境、数据存储和算力的安全稳定,任何环节的故障或遭受攻击,都可能导致侦查中技术支持中断或信息泄露。一是服务器、监控摄像头、无人机等硬件设备若发生突发性故障,将直接影响侦查数据的采集与分析。例如,警用无人机在追捕过程中若出现信号中断,将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跟踪失败。二是AI系统自身亦可能存在可被恶意利用的技术漏洞,黑客可通过攻击AI的图像识别模块,使系统无法识别犯罪嫌疑人,阻碍侦查进程。三是AI系统还会面临“数据投毒”风险。生成式AI在侦查领域的应用需通过微调数据集适配具体场景,而微调数据量少、来源复杂,易遭受“数据投毒”攻击——犯罪行为人通过在第三方数据或开源数据中植入虚假信息,使AI模型的参数更新出现异常,导致其功能失效。这种“数据投毒”风险在垂直领域的AI应用中尤为突出,少量攻击样本就能对模型造成重大影响。例如,在网络犯罪预警模型的微调过程中,若犯罪行为人将正常聊天记录伪装成诈骗话术植入训练数据,则会导致模型误判,将大量正常用户标记为诈骗犯罪嫌疑人。
(二)法律风险:侦查行为合法性与侦查结果有效性困境
作为刑事审前程序,侦查活动围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展开,刑事诉讼活动的最终价值目标也是侦查活动的追求所在。但AI过度依赖潜藏的技术偏误风险,亦将进一步传导转化为对现行刑事制度框架的背离,在侦查数据收集的边界界定、侦查措施适用的程序规制、智能生成证据的审查判断等核心环节引发合法性争议,进而侵蚀现代刑事诉讼所秉持的程序正当原则。
1.数据收集与使用的合法边界模糊
AI侦查需依赖海量个人信息与政务数据,但当前对于数据收集与使用的法律边界不明确,存在合法性风险。一是对于AI侦查中数据收集行为缺乏合法性授权。侦查机关收集数据的合法性基础是履行法定职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均规定侦查机关可基于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收集个人信息,但这些规定多为原则性条款,并未明确收集范围、收集程序等具体内容。侦查机关为打击电信诈骗,能否收集公民个人的全部通话记录、能否抓取社交软件中的私人聊天信息等仍存在较大争议,这种模糊性导致AI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存疑。二是对第三方数据的合法性审查缺位。当前AI侦查技术多通过公私合作模式开发、建设,第三方科技公司提供的训练数据来源不明,且侦查机关未对其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如OpenAI公司的GPT模型训练数据规模达百亿级,但并未公开数据来源,若侦查机关使用此类数据训练AI,将面临数据是否合法获取的质疑。更重要的是,可能导致AI基于非法数据作出决策,进而影响后续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2.准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合法性质疑
监控类AI侦查措施与技术侦查措施具有高度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需满足特定案件范围、严格审批程序、明确期限等要求,仅能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案件,且需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但AI侦查的适用却几乎不受上述限制:一方面,AI技术可通过自主学习社交软件、监控摄像头等渠道的数据,无需审批便可轻易实现对普通公民的实时监控;另一方面,AI的犯罪预测功能可能对潜在犯罪人进行预防性监控,突破了技术侦查针对已发生犯罪的法定范围,存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风险。
3.证据可采性争议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结果的有效性主要表现为侦查中收集的证据是否能被法庭采纳,成为定案根据。过度依赖AI侦查导致的技术风险与法律风险,将直接影响侦查活动所收集证据的可采性。若证据来源于或受AI技术的错误决策、非法数据影响,在辩护方的有效质证下,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将不被法庭认可。一是在客观性层面,技术黑箱属性与生成机制缺陷,将直接削弱证据可信度基础。机器学习依赖的训练数据若存在样本偏差、标注错误,或算法设计存在代码漏洞、隐性偏见,以及结论的不可解释性均会引发证据结论偏离客观事实。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常借助人脸识别、步态识别等算法工具,对犯罪嫌疑人与作案人的人身同一性进行技术性分析。然而,这种概率测算不仅受算法的可行性、鲁棒性影响,而且还受到灯光亮度、拍摄角度、拍摄距离、像素和分辨率、服装和配饰等多种客观因素影响。二是在合法性层面,AI侦查生成证据材料及其适用流程,与现行法律规范存在多重冲突。一方面是证据种类归属模糊,证据资格面临争议。依靠AI技术形成的证据材料虽常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但其经算法加工的二次生成特性,与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属性不同,难以被现行法定证据种类完全涵盖。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直接生成或分析形成的证据材料应归入何种证据种类,争议纷呈,先后形成了“书证说”“电子证据说”“鉴定意见说”“独立证据说”等不同观点。而在司法实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一方多主张人工智能侦查形成的相关材料充其量仅能作为侦查线索,尚不具备作为诉讼证据进入法庭审查范围的法定资格。即便在部分案件中司法机关认可此类证据的准入资格,但其关联性与证明力的认定仍需依托传统证据予以补强,难以单独达到刑事法定证明标准。另一方面是数据获取程序违规,AI侦查形成证据所依赖的海量数据收集行为,常涉及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如面部识别数据库未经授权收集个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来源合法性缺失将直接导致证据可采性瑕疵。
(三)伦理风险:权责失衡与社会信任危机
侦查活动中对AI技术的过度依赖,不仅易突破现行刑事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力边界与程序要求,更会因算法透明度缺失、数据处理失范等技术层面的固有风险,与法律适用的滞后性、权利保障的模糊性形成叠加效应,传导转化为伦理风险。无论是人机主体地位失衡、权责归属模糊所引发的价值冲突,还是技术中立性表象下的隐性歧视与权利侵害,皆关涉现代化进程中科技伦理的核心议题:前者触及人类主体地位与人格尊严能否得到尊重和维护;后者侵蚀公民基本权利的伦理底线,逐步消解公众对侦查机关及刑事司法体系的信任。
1.侦查权专属性的削弱
侦查权是国家专属权力,根据我国刑诉法及相关规定,为防止权力滥用与法外行权,仅授权公安机关、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等特定机关享有侦查权。然而,侦查主体对AI的过度依赖,实质上形成了对侦查权的让渡。一方面,公私合作模式下,科技公司深度参与AI侦查系统的开发与运行,实质上介入了侦查权的行使。科技公司不仅提供AI技术使用功能,还负责数据清洗、算法优化等核心环节,这种介入打破了侦查权专属于国家机关的原则,私主体可通过设计算法、供给关键数据和维护智能侦查系统等途径,定义侦查标准、控制侦查活动的边界、掌控侦查机关核心技术能力,在侦查活动中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参与,对侦查权的专属性形成立体化、弥散化侵蚀。另一方面,AI凭借其技术优势逐渐形成一种隐性权力,在影响甚至支配侦查决策。AI通过大数据运算调配侦查资源、制定侦查规则,导致侦查人员不断将权力让渡于技术。而这种技术权力具有专业性与隐匿性,不受地域、层级限制,可渗透到侦查的各个环节,以客观、高效为借口干涉侦查决策,导致了侦查权的分散化与无边界化。
当前法律对侦查主体的界定要义在于明确侦查权的归属,但这一规定并未触及AI2.0时代侦查主体争议的本质问题:当AI成为侦查的主导者,人类沦为执行者时,是否违背了人类主体地位不可让渡的伦理底线?科技伦理存在的目的是避免过度追求科研自由而忽视人类主体尊严。在侦查领域,这一伦理诉求体现为:侦查活动的终极目的是维护正义,而非效率最大化,人类必须始终掌握侦查的核心判断权与价值选择权。AI算法可快速筛选线索,但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何平衡侦查效率与权利保障等重要决策,若完全交由AI主导,无异于将人类视为实现技术目的的工具,违背了人类是科技主人的伦理立场。这种主体异化风险无法完全通过法律规制——法律可规定技术不得独立作出终局决策,但无法解决人类过度依赖技术而丧失独立判断能力的伦理困境,这也正是AI侦查伦理风险的核心问题。
2.责任归属的模糊性
如若AI决策导致错误产生时,责任难以在侦查主体、科技企业和AI之间合理分配,此时便形成责任真空,这不仅影响侦查公正,而且更可能使遭受权利侵害的公民无法获得救济。一是AI侦查涉及多个主体,归责链条复杂。若AI因数据虚假或算法缺陷导致误判,在数据提供者、算法开发者、程序使用者、系统维护者和未审查数据的侦查人员之间难以分配责任。同时,当下的AI侦查活动具有较强的人机交互性,AI使用人的行为习惯可直接影响系统运行结果,使用者可以切换云计算服务商、底层大模型、第三方数据处理商,甚至可以直接改变系统设计或运行逻辑,当出现AI侦查行为侵害公民权利、AI侦查决策导致刑事错案时,可能无法确定是AI系统自身设计出现问题,还是后续的使用行为导致损害。此外, AI侦查的多重应用场景意味着多个算法系统在侦查中的叠加使用,算法系统之间会因技术交互问题产生的决策偏差难以及时勘定。二是当前AI的拟制人格仍未得到普遍承认,无法在缺乏现实物质基础和机制保障的前提下独立承担责任,而若完全由负责数据、算法、系统维护的科技企业担责,可能导致侦查中的AI依赖更加严重;若完全由侦查主体担责,必将会打击侦查人员应用技术的积极性。三是责任归属模糊直接导致当事人救济困难,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难以及时得到公平有效的救济。
对AI侦查领域责任归属的探析,其直接目的在于界定AI错案与AI侦查侵权场景中的责任主体——明确侦查人员、技术开发者、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等多元主体的权责边界,为权利受损者提供有效救济路径,这是AI侦查法治化的前提之一。但从伦理深层维度审视,责任归属的探讨触及侦查主体的价值坚守与能力维系,一方面,侦查人员是否因过度依赖AI技术的算法输出,逐渐消解了审慎判断的职业担当,甚至陷入“技术盲从”的认知惰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审慎判断能力的退化;另一方面,技术开发者在算法设计与系统研发过程中,是否将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伦理底线嵌入技术架构与运行逻辑,抑或仅以技术效率提升、商业利益实现为单一导向,忽视侦查技术应有的伦理约束与价值追求。
3.社会信任危机的加剧
AI侦查所固有的技术不透明性与决策不确定性,正逐步侵蚀公众对侦查机关的信任基础,动摇侦查工作赖以开展的社会根基。AI技术的底层逻辑在于通过算法模型追求效率最优化,却疏离了对人类情感价值的感知与认同。但侦查活动绝非单纯的技术推演过程,而是蕴含人文关怀、关乎公民尊严与基本权利保障的法治实践活动。这种技术理性对人文价值的消解,易引发公众对侦查机关的合法性质疑,形成“重效率轻人权”的负面认知。同时,公众对AI技术的认知偏差与对其决策结果的盲目迷信或过度质疑,会进一步放大信任裂痕。此类社会信任危机的蔓延,不仅会直接破坏侦查机关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导致公众配合侦查的积极性下降,而且更可能向司法领域传导,引发对整个刑事司法系统公正性的普遍疑虑。若公众普遍担忧AI侦查的滥用或失准可能诱发冤假错案,便可能滋生对刑事司法工作的抵触情绪,甚至冲击社会治理的信任基石,对社会稳定与法治权威造成潜在负面影响。
四
侦查中AI过度依赖的三维规制体系构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这一重要论述为AI侦查的合规应用提供了根本遵循,规制侦查中AI过度依赖现象及其衍生的权利侵害、程序失范等连锁风险,需坚持“伦理筑基、技术赋能、法律兜底”的协同治理逻辑:伦理筑基以重塑侦查认知、规范权力运行,技术赋能以筑牢风险源头防控屏障,法律兜底以强化程序约束与权利救济,最终构建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追责的全链条、多主体协同的立体化规制体系,实现智能侦查技术创新与司法公正、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
(一)伦理风险规制:以人机协同重塑权责伦理
伦理引导在人工智能风险治理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强调要将伦理道德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并将其视为“促进公平、公正、和谐、安全,避免偏见、歧视、隐私和信息泄露等问题”的途径。AI侦查的规制中亦应坚持伦理引导先行,通过AI价值对齐、伦理审查与素养培育,将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核心价值嵌入AI侦查全生命周期,以此建构规制AI过度依赖的前置防线,避免技术理性侵蚀司法伦理底线。
1.推动侦查中的AI价值对齐
对于侦查中AI过度依赖的现象,伦理引导层面的首要路径在于确立AI与侦查核心价值的深度对齐目标。价值对齐的理念最早由诺伯特·维纳提出,他强调“人类使用机器来实现目的,一旦开始,人类就无法有效干预机器,因为机器如此快速且不可撤销,那么,人类最好确定使用机器的目的是人类真正想要的目的。”从技术伦理视角看,AI技术的工具属性决定其必须服从侦查活动的法治目标与伦理要求。作为刑事审前程序的重要环节,AI与侦查价值对齐是防范AI偏离刑事司法目标的关键。价值对齐的宗旨是推动AI侦查从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转变,确保机器目标与人类期待的刑事诉讼目标保持一致,将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首要价值嵌入技术研发与应用全流程。侦查领域的AI系统需通过算法设计实现技术目标与刑事司法伦理的协同——既要避免将技术效率作为唯一追求,也要通过偏差检测机制防范算法歧视。
侦查中AI过度依赖的深层诱因是“技术神话”催生的信赖失衡——侦查人员因对算法输出的盲目信任,逐渐放弃实质判断与责任担当,形成“算法主导、人类附和”的异化关系,据此,需重塑双重伦理共识。一是对侦查人员而言,需明确“人类主体、AI辅助”的根本定位,认识到AI的算法黑箱特性与概率性缺陷,避免将其视为终极决策者。同时,可通过设置鼓励人类参与的责任追究制度,倒逼侦查人员坚守审慎判断的职业担当。二是对技术开发者而言,需强化嵌入伦理责任的意识,摒弃技术中立的片面认知,在算法设计中预设伦理边界。算法伦理的法律表达需转化为开发者的具体义务,侦查AI的研发应建立伦理审查机制,对可能导致的权利侵害风险作出提前预判与防范。
2.构建双重伦理审查机制
预防和控制AI侦查伦理风险的前提是能够对具体AI应用的伦理风险有所识别,伦理审查制度可借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从多个维度评判侦查中的AI应用是否符合科技和司法伦理要求,是否存在被忽视的科技和伦理风险,以此建立起发现和识别伦理风险的有效路径。
在价值对齐的基础上,可从技术开发公司内部自审和独立审查委员会外部专审相结合的路径展开伦理审查,以此作为AI侦查措施投入实战的前置程序。内部自审可由技术公司组建跨学科审查团队实施,重点审查三项内容:一是数据与模型的公平性,核查训练数据是否存在错误、伪造或歧视性偏差,算法模型是否剔除可能导致偏见的判断标准;二是隐私与安全保障,审查数据采集范围是否符合“最小必要”原则,是否采取联邦学习、加密存储等隐私计算技术防范信息泄露;三是权力边界合规性,评估AI系统是否存在突破侦查权限、扩张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潜在风险。
外部专审应依托独立设立的算法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委员会成员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主体代表组成,实行一案一审查与定期复核相结合的模式。审查过程中,委员会有权调阅AI系统的技术文档、训练数据样本、内部审查报告等材料,必要时可要求开发公司与侦查机关就技术原理、应用场景等作出说明。审查重点聚焦于内部自审的合规性、价值对齐的实效性及风险防范的充分性,具体包括训练数据的代表性与真实性、算法决策的可解释性、权利侵害风险的预判与应对措施等。审查结论分别设置为通过、附条件通过、不予通过三类,附条件通过的需明确整改要求,未通过审查或未完成整改的AI系统不得投入侦查实践,审查结果及整改情况需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作为后续监督的重要依据。这一双重审查机制既发挥了技术开发公司的技术优势,也可通过第三方独立审查保障审查的客观性与公信力,可为防范AI过度依赖筑牢伦理防线。
3.强化侦查人员的伦理培训与能力建设
侦查人员的技术素养与伦理意识是防范AI过度依赖的关键之一,因此,应通过技术、法律与伦理的复合培训,培育正确的人机协同思维。一是培育侦查人员的批判性技术素养,使其理解算法的有限客观性,认识到算法仅为概率性参考而非终局性依据,侦查主体必须摒弃对算法“客观中立”的盲目迷信。二是应强化侦查人员的伦理意识,将AI侦查伦理作为复合培训的关键模块,通过模拟演练、案例研讨等情境化教学方式,引导侦查人员确立“AI辅助而非替代”的人机协同思维,坚守侦查主体在事实认定与价值判断中的终局地位。
此外,还应建立合理的人机分工标准,对此可根据侦查环节的重要性划分人机权责,对事实认定、强制措施适用等重要决策环节,明确由人类主导;对数据筛选、情报检索等辅助环节,可交由AI完成。在侦查讯问中,AI可负责笔录生成、情绪分析等基础工作,但讯问策略制定、供述审查等关键环节须由侦查人员主导,避免AI替代人类判断导致的人文关怀缺失。这种分工模式既符合效率与公正并重的司法理念,也能避免侦查人员因过度依赖技术所导致的技能萎缩。
(二)技术风险规制:以技术优化破解风险根源
针对侦查中AI过度依赖的风险源头,可通过内嵌分层信息披露机制促进AI应用的透明化,以不足性和过程性披露预警AI的能力边界,促进侦查人员主动复核AI侦查形成的案件材料,构建可信任的技术治理机制;通过强化技术研发升级,推进数据安全与质量,优化系统动态适配能力建设等路径,构建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从根源上阻断技术风险的传导扩散,保障AI侦查应用的精准性与运行稳定性,为侦查活动法治化提供技术层面的坚实支撑。
1.嵌入分层透明化信息披露机制
对于侦查中AI过度依赖的现象,技术规制的核心路径之一在于强化算法透明性,通过构建标准化、层级化的信息披露机制,可为侦查机关及使用者提供清晰的技术认知基础,避免因“黑箱操作”引发的盲目信赖与权力滥用。算法透明性的实现并非简单的技术逻辑公开,而是应围绕侦查权运行的合法性、数据运用的完整性及权利保障的安全性,形成面向侦查机关与使用者的专项披露体系。
一是需明确AI侦查措施的性质界定与程序适配披露机制。应在AI系统界面设置专门标识模块,自动判定并标注该AI应用是否属于技术侦查行为范畴——对于符合技术侦查特征的AI措施,需强制弹窗提示其具有基本权利干预性,并关联呈现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流程入口,未完成审批的案件不得启用AI数据处理功能。这种披露既呼应了《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规制要求,亦通过技术手段将审批义务刚性嵌入,避免AI侦查脱离法定程序约束。
二是需完整披露数据运算的覆盖范围与潜在局限。AI系统应自动生成“数据纳入清单”,详细列明参与运算的数据源类型、采集时间、覆盖范围等核心信息,明确告知使用者是否已囊括与待证事实相关的全部必要数据。同时,针对算法可能未纳入但与案件存在潜在关联的数据来源,如特定时段的公共监控盲区数据、第三方平台未授权数据等,需以显著标识进行风险提示,并附上补充采集证据的提示与操作指引,倒逼使用者结合案件情况实质审查AI侦查结果,主动搜集具备法定证据资格的证据材料,而非单纯依赖算法研判结论。这种披露既保障了数据运用的完整性,也能通过揭示技术局限打破“算法万能”的认知误区。
三是需专项披露数据获取与算法设计的权利合规性。AI系统应内置隐私影响评估报告模块,自动披露数据采集行为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小必要”原则,明确标注涉及的如人脸、轨迹等敏感数据类型及加密保护措施。同时,需简要说明算法模型是否存在侵犯公民隐私的潜在风险,如是否存在过度挖掘非涉案隐私信息的设计缺陷,并提供算法合规性检测的第三方报告摘要,确保使用者清晰知晓技术应用的权利边界。这种披露既可强化数据运用的合法性约束,也能为侦查行为的权利保障提供技术层面的双重校验。
四是设计面向侦查人员的论证解释功能。算法设计需嵌入决策解释模块,要求AI对输出结果提供因果性说明而非仅呈现结论。例如,AI锁定某犯罪嫌疑人时,需同步说明“其与已知团伙成员的10次通话记录、3次共同出入作案地点”等具体依据。同时,应建立算法结果复核机制,侦查人员可申请技术团队对算法逻辑进行拆解论证,确保决策过程可追溯、可验证。技术黑箱必须为使用者打开,唯有如此才能避免侦查人员异化为算法的执行者。
2.构建“数据安全—质量管控—动态更新”的数据治理机制
数据是AI侦查的基础载体,数据安全与质量直接决定算法输出的可靠性,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数据治理规则可从三方面展开。一是强化数据安全防护。引入联邦学习、同态加密等隐私计算技术,在不泄露原始数据的前提下实现跨部门数据协同建模。公安机关与金融机构合作分析涉案资金流向时,可通过联邦学习在各自数据端完成模型训练,仅共享参数结果,避免数据集中存储导致的泄漏风险。同时,建立分级授权的访问控制体系,对生物特征、涉案人员隐私信息等敏感数据设置双人双锁访问权限,确保数据使用全程留痕可追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对重要数据的保护要求。二是破除数据偏差困境。数据偏差是导致AI误判的核心诱因,需从样本代表性与偏差检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明确训练数据集的代表性标准,要求数据集需涵盖不同地域、性别、年龄、社会经济背景的样本,如开发犯罪预测模型时,需纳入城乡差异、职业类型等维度数据,避免对特定群体的算法歧视;另一方面,建立算法偏差检测机制,由独立技术团队通过边缘案例测试、统计公平性分析和人工决策对比等方法,并辅以专家复核机制校验关键决策的合理性,全面识别并缓解算法系统性偏差,提升算法公平性。三是推动系统动态迭代。犯罪形势的动态变化要求AI侦查系统具备持续更新的能力,因此,需立法强制要求AI系统设定定期更新义务,更新频次需与犯罪手段迭代速度相匹配;同时,允许侦查人员根据实战反馈提出更新需求,避免系统因僵化落后而导致误判。
3.强化侦查机关的技术自主能力
加强内部科技能力与多元化外部协作,提升技术识别与监督能力,是解决侦查机关对外部技术过度依赖的关键路径之一。一方面,应在侦查机关内部建设专业化科技团队,设立AI技术审查部门,吸纳计算机科学、数据法学等专业人才,负责AI系统的日常运维、风险评估与争议应对。该部门可定期对在用AI系统开展全面技术检测,及时发现并整改算法偏差等问题,逐步降低对外部技术支持的依赖程度,如荷兰警方自主开发维护AI系统的实践表明,内部技术团队能更好地保障数据安全与算法合规性。另一方面,需引入外部技术服务的多元竞争与第三方评估模式。对于侦查机关尚无法独立研发的技术,可推行AI侦查系统多厂商竞标模式,通过市场竞争倒逼技术合规,如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25家技术公司共建智慧司法系统,有效避免了单一厂商垄断导致的技术绑架;同时,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与清华大学共建互联网司法研究院的模式,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等第三方主体对AI系统的合法性、公正性开展独立评估与中立审查,以此构建使用、评估、改进的闭环,体现技术规制引入多元监督的法治逻辑。
(三)法律风险规制:以程序规制划定行为边界
AI过度依赖的法律风险集中表现为AI侦查对刑事制度框架的突破,因此,需通过完善法律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权利救济保障与归责体系,将AI侦查活动全面纳入法治化运行轨道,确保侦查行为始终恪守合法性原则与正当程序要求。
1.完善AI侦查的法律授权与程序规则
法律授权的缺失是导致AI侦查无序应用的根源,因此,需通过立法明确AI侦查的适用边界与程序要求。一是应明确适用范围与审批程序,可在刑诉法或司法解释中增设“AI侦查措施”专章,参照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逻辑,明确其可适用的案件范围和审批层级;在期限限制上可规定为单次授权最长不超过30日,到期需重新审批。对于AI实时监控、预测性侦查等准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机关须对AI侦查措施适用的必要性进行说明,证明无其他替代侦查手段,以避免随意适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适应比例原则对侦查措施的合法性要求。二是应确立数据收集和证据生成的合法性标准。应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侦查领域的适用规则,明确公安机关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定职责边界,禁止超出案件需要收集无关数据;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训练数据,要求侦查机关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核查数据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未完成审查的数据集不得用于算法训练;规范AI生成证据材料的过程标准,如数据清洗、数据分析、结果生成标准等。三是在个案中建立AI披露和侦查人员出庭制度。侦查机关应在具体案件中向检方披露侦查中使用的AI技术种类、使用目的、方式和结果,建立侦查研判人员的出庭规则、责任追究与绩效惩戒制度。
2.构建多元协同的监督机制
监督缺位易导致AI侦查权力滥用,因此,需建立检察监督为主、社会监督与第三方监督为辅的多元监督体系。一方面,应强化检察监督的全程性与专业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需对AI侦查的全流程开展监督,重点审查数据收集的合法性、算法决策的合理性及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可推动检察机关建立数字检察监督专职队伍,依托法律与数字技术复合型人员优势,对AI侦查成果开展实质审查,就排查出的算法歧视、程序违法等问题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对AI基于偏差数据锁定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检察监督要求侦查机关说明名单生成依据;若侦查机关不能作出合法说明,应当依法启动证据排除程序。另一方面,需引入社会监督与第三方监督,建立针对AI侦查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应用情况报告,公布人脸识别系统的准确率、使用次数、排除率等涉及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全的AI侦查技术,应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同时,应由国家网信部门牵头,联合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建第三方监督委员会,定期对AI侦查系统进行合规性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系统是否继续使用的重要依据。
3.健全权利救济与责任归属机制
权利救济的缺失会加剧技术霸权下的权利失衡,因此,需通过完善救济路径与归责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完善当事人权利救济路径方面可赋予当事人算法异议权,允许其对AI作出的不利决策申请复核,并可聘请算法专家作为辅助人对算法逻辑进行质询;保障刑事被追诉人对侦查中使用AI收集证据材料的知悉权与质证权,针对AI证据的技术门槛,构建控方释明、辩方及专家辅助人质证机制。控方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AI证据的生成过程合法、可靠,必要时要求算法开发者、侦查研判人员出庭说明技术原理。
同时,应明确多元主体的责任划分,构建侦查人员、技术开发者和审查监管主体的分布式责任体系。一是侦查人员责任。若因侦查人员未履行实质审查义务,怠于收集证据搭建印证体系,盲目采纳AI错误输出结果而导致错案,或故意规避审批程序使用AI侦查,需承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技术开发者责任。若算法存在重大缺陷且未设置偏差检测机制,或未履行系统局限性告知义务,导致证据无效或权利侵害,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纳入行业禁入名单。三是审查和监管主体责任。若因伦理审查、法律审批不严,监督不力导致AI滥用,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监管失职责任。此外,明确AI侦查导致公民权利受损时的赔偿责任,若因算法缺陷导致错误羁押,由侦查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技术公司存在未告知算法缺陷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避免技术免责导致的救济真空。
划定AI侦查责任归属的终极目标,绝非简单的责任划分与追责惩戒,而在于通过制度约束与伦理引导,确保人类在科技赋能侦查的进程中,不丧失价值判断的自主性与责任担当的主体性。在AI技术深度渗透侦查全流程甚至对侦查决策形成“技术支配”的背景下,研究人类主体地位的维护,其核心要义在于确立“技术辅助、人类主导”的根本原则——无论技术迭代发展至何种程度,人类作为侦查活动的法定主导者与最终决策者,必须对侦查行为的法律后果与伦理责任承担最终主体责任。这一命题既是AI侦查风险规制的核心诉求,亦是伦理责任研究的价值归宿,更是现代法治精神在科技时代的必然要求。
五
结语
AI侦查已成为技术赋能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场域,人机协同的理想形态在于“知己知彼、优势互补”。当前可通过构建面向侦查实践的技术性信息披露机制,明确AI侦查措施在数据来源、算法逻辑、适用边界等方面的局限性,推动侦查主体深度互动于AI侦查结果与技术局限之间,以主体能动性理解、融合并优化技术结论,避免对技术决策的盲从。技术迭代发展的多样性与持续性决定了对AI侦查的规制是一项动态工程,本文基于整体视野构建了AI过度依赖的规制框架,但具体制度安排仍有待进一步展开。未来研究可立足侦查实践,聚焦AI生成信息的证据属性,围绕其证据资格认定、证明力评估及法庭可采性等问题,深入探讨AI侦查结果的呈现形式与法律效力;依托司法实践典型案例构建实证评估模型,进一步细化伦理引导、技术优化与法律规制的协同机制,探索适配不同侦查场景、案件类型的分层分类差异化规制方案;立足侦查体制改革语境,完善人机协同的权力配置与责任划分规则。通过多维度的深化研究,可为实现AI技术赋能与侦查法治的动态平衡、防范技术滥用风险提供更具操作性的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唯有坚持AI与侦查价值对齐,守住程序正义底线,方能有效规避技术异化陷阱,确保AI始终作为侦查治理的有益辅助工具,保障侦查权在法治轨道内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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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6年第3期目录
【刑事科学技术研究】
1.赤足迹足型特征在4种运动状态的稳定性研究
孙凯、曲富平、吴姿颖(5)
【信息技术与网络安全研究】
2.基于轻量级层级门控网络的深度伪造音频检测
张非凡、张红兵、陈鹏泽(15)
【犯罪学与犯罪侦查研究】
3.侦查中AI过度依赖的风险与规制
胡向阳、官畅(25)
【国家安全与反恐研究】
4.国家安全问题界定的逻辑框架与实践展开
——国家利益、威胁认知、安全议程化
武旭强(37)
5.从“维护安全”到“塑造安全”:暴力形态演变下的社会安全治理转向
张学文(49)
6.技术禀赋视域下网络恐怖袭击的演变、挑战与规制
刘展鹏(59)
7.德国反恐数据挖掘的利益考量与边界限定
——以联邦宪法法院违宪裁判为中心
马振东(69)
【刑事法律研究】
8.大数据时代间谍行为嬗变的刑法应对
陈京春、罗紫泠(82)
9.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定性及处置程序
黎晓露(95)
10.数字时代持有儿童色情制品行为的刑法应对
——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为视角
张民兴(106)
【治安治理与公安管理研究】
11.“技术—组织”互构式驱动:“情指行”一体化运行机制样态解构与优化策略
胡翔、张旭(117)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双月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21-1310/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2095-7939)1983年创刊,是我国公安高等院校的第一本学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管,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主办,以反映和介绍公安学、公安技术、国家安全学、法医学和刑事法律研究成果为主要理论特色,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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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沈尧方
审核人员 | 孙妹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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