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东认缴而尚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司数量较多。公司拟注销时,未实缴部分如何处理,涉及出资期限规则、清算财产范围、注销程序选择、税务处理及注销后的责任承担。本文分五个部分梳理。
(一)新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二)存量公司。依据国务院令第784号第二条及《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剩余期限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的,无需调整。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无法调整的,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三)出资期限与注销的关系。上述规则确定的是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现行法律未将缴足注册资本规定为公司注销登记的一般前提,是否需要实缴,取决于清算中公司财产能否清偿全部债务。
(一)属于清算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公司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原司法解释与新公司法不冲突的,可以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9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表述,但截至本文写作时该解释尚未正式施行。
(二)出资加速到期。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三)清偿顺序与破产衔接。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二百三十七条)。
(四)实务判断。公司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通常无需为注销另行实缴;不足清偿的,股东应当在未缴出资范围内缴纳,用于清偿债务。
(一)普通清算注销。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第二百三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申请注销登记(第二百三十九条)。
(二)简易注销。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第二百四十条)。依国市监注发〔2021〕45号,申请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减资。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六十六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第二百二十四条)。违法减资的,股东应当退还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第二百二十六条)。减资主要适用于公司继续存续而需调整注册资本的情形,不能用以对抗已有债权人。
(一)认缴未实缴。公司未实际收到出资,按现行规定一般不产生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亦不计入营业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二)实缴出资。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印花税法,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万分之二点五;以后年度合计金额增加的,按增加部分计税。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清算与分配。公司清算应依财税〔2009〕60号计算清算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其持股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超过或低于投资成本的,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个人股东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收回款项扣除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资金合规。股东实缴后无合法依据将出资转出的,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一)清算组责任。清算组成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八条;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二)未经清算注销。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相关股东或作出书面承诺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三)登记撤销。依《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有证据证明通过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
综上,未实缴注册资本在注销环节的处理,以公司能否清偿全部债务为核心判断:能够清偿的,依法清算或简易注销;不能清偿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必要时进入破产程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