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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董秘合计被罚560万,比公司还多60万:*ST动力信披罚单落地

*ST动力(300152)2026年10月16日公告,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这单罚单里最值得算的一笔账,不是公司被罚500万元,而是两位时任董秘程芳芳、宗冉合计被罚560万元——程芳芳360万元,宗冉200万元。两位董秘的罚款加起来,比公司自己的500万元还多60万元。

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6月至2024年10月,毛凤丽为新动力实际控制人;毛凤丽不晚于2020年9月28日实际控制河北诺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因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共同被毛凤丽控制,诺安基金成为新动力的关联人。2020年9月30日,新动力公告拟以自有资金1.5亿元与诺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却声明诺安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此后公司实际签订合伙协议、向普益基金划转投资款1.4亿元,基金完成备案。监管认定,这笔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那份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年报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2021年半年报、2021年年报也未披露关联关系,未在关联交易章节说明该笔交易,构成重大遗漏。

责任落到个人头上,切片并不一样。处罚决定书认定,程芳芳时任新动力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对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2021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360万元;因违法情节严重,对其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宗冉时任新动力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办理那份对外投资公告的信息披露事项,并对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罚200万元,没有禁入措施。两人罚款合计560万元,正好比公司罚款多出60万元。

这单罚单的新意,在关联方认定没有停在工商股权名单上。处罚决定书写明,毛凤丽通过控制诺安基金印章等多种方式实际控制诺安基金。对董秘和高管来说,这意味着核查关联关系不能只收交易对手一句“我们无关联”的说明,也不能只看股权结构;谁控制印章、谁控制资金、谁做决策、合伙协议怎么签、投资款怎么走,都要进底稿。公告里“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这类表述,是高风险措辞,不是套话。

另一个信号是罚款结构。公司500万元,毛凤丽800万元,毛军亮400万元,程芳芳360万元,张猛320万元,宗冉200万元;个人罚款合计2080万元,是公司罚款的4倍多,总罚款2580万元。信息披露违法不再是“公司交钱、个人过关”,签字的人要自己掏钱,情节严重的还要丢职业资格。程芳芳目前还是公司董事长,处罚决定对4年禁入的表述是,禁入期间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也不得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她后续是否辞任董事长、公司怎么改选,是比360万元罚款更值得跟踪的治理变化。

新动力在公告中称,本次处罚不触及创业板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依法行使救济权利。罚款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入国库,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对投资者来说,公司存续风险暂缓,但2580万元罚款、后续救济程序、董事长禁入后的治理安排,仍是需要跟踪的变量。所有信息以巨潮资讯网公告为准。

数据核对:程芳芳360万元加宗冉200万元等于560万元;560万元比公司500万元多60万元;个人罚款800加400加360加320加200等于2080万元,是公司500万元的4.16倍;总罚款2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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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芳芳:女,中国国籍,硕士学历,曾任职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督察组巡视员、法务部总监、董事长助理,2020年9月起至2023年4月20日担担任公司总经理,2022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担任公司财务总监,2022年4月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2023年1月16日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宗冉:男,中国国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历任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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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2证券简称:*ST动力

公告编号:2026-058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动力”)于2025 年 9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6202500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 9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2026 年 8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2号)。

2026 年 10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或公司),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A栋西区。

毛凤丽,女,时任新动力实际控制人,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毛军亮,男,时任新动力董事长,住址:河南省太康县。

程芳芳,女,时任新动力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张猛,男,时任新动力财务总监,住址:天津市河北区。

宗冉,男,时任新动力董事会秘书,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定,我局对新动力、毛凤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新动力、毛凤丽、毛军亮、程芳芳、张猛、宗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于 2026 年 9月 8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动力、毛凤丽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6 月至 2024 年 10 月,毛凤丽为新动力的实际控制人。

毛凤丽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实际控制河北诺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安基金)。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因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共同被毛凤丽控制,诺安基金为新动力的关联人。

2020 年 9 月 30 日,新动力披露《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称拟以自有资金1.5 亿元与诺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诺安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2020年 12 月 10 日,新动力与诺安基金签订《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2021 年 1 月 7 日,新动力向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益基金)划转投资款 1.4 亿元。2021 年 2 月 10 日,普益基金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普益基金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新动力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中,声明诺安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新动力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在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均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也未在关联交易章节中披露该笔交易为关联交易,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毛凤丽时任新动力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新动力董事会报告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关联关系情况,并组织、指使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实施关联交易,导致新动力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毛军亮时任新动力董事长,未勤勉履职,审议通过《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并对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程芳芳时任新动力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并对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猛时任新动力财务总监,未勤勉履职,并对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宗冉时任新动力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办理《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信息披露事项,并对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新动力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认定毛凤丽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实际控制诺安基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新动力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量罚过重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二)毛凤丽的陈述申辩意见

毛凤丽非诺安基金实际控制人,本案认定毛凤丽为诺安基金实际控制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部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三)毛军亮的陈述申辩意见

毛军亮不存在主观过错,已勤勉履职;普益基金设立事项属于公司管理层集体决策,非由毛军亮个人发起或决定;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部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四)程芳芳的陈述申辩意见

程芳芳不存在主观过错,已勤勉履职;普益基金的设立完整履行了新动力审议及披露程序;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部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五)张猛的陈述申辩意见

张猛不存在主观过错,已勤勉履职;张猛未参与普益基金设立和对外投资决策事宜;判断诺安基金是否构成关联方不属于财务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张猛担任普益基金财务负责人系短暂挂名;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部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量罚过重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六)宗冉的陈述申辩意见

宗冉不存在主观过错,已勤勉履职;询问笔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宗冉未交接过诺安基金印章;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部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一)关于新动力的陈述申辩意见

新动力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本案中毛凤丽通过控制诺安基金印章等多种方式实际控制诺安基金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相关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对新动力的量罚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并无不当。综上,我局对新动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毛凤丽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中毛凤丽通过控制诺安基金印章等多种方式实际控制诺安基金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相关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毛凤丽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毛军亮的陈述申辩意见

毛军亮时任新动力董事长,未能勤勉履职,应当承担责任;相关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毛军亮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关于程芳芳的陈述申辩意见

程芳芳时任新动力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职,应当承担责任;相关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程芳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五)关于张猛的陈述申辩意见

张猛时任新动力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履职,应当承担责任;相关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对张猛的量罚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并无不当。综上,我局对张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六)关于宗冉的陈述申辩意见

宗冉时任新动力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职,应当承担责任;询问笔录经宗冉本人签字确认;交接诺安基金印章相关事实清楚;相关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宗冉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鉴于毛凤丽已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

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 万元罚款;

对毛凤丽处以800 万元罚款;

对毛军亮给予警告,并处以400 万元罚款;

对程芳芳给予警告,并处以360 万元罚款;

对张猛给予警告,并处以320 万元罚款;

对宗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 万元罚款。

鉴于毛军亮、程芳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毛军亮、程芳芳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毛军亮、程芳芳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本次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公司将依法行使救济权利,维护自身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就该等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巨 潮 资 讯(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