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融圈
2026年10月16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3名自然人因操纵市场及内幕交易被罚。其中,周某A、周某B操纵证券市场共计被罚没约3.28亿元,陈某某因内幕交易被罚没近1.82亿元。3人合计被罚没5.1亿元。
01
周某A、周某B共计被罚没约3.28亿
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周某A、周某B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周某A、周某B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6月5日,周某A、周某B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操纵相关股票。操纵期间,周某A、周某B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相关股票交易价格及交易量,违法所得81,951,026.14元。
证监会决定:责令周某A、周某B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周某A、周某B违法所得81,951,026.14元,其中周某A承担65,560,820.91元,周某B承担16,390,205.23元;并处以245,853,078.42元的罚款,其中周某A承担196,682,462.74元罚款,周某B承担49,170,615.68元罚款。
对周某A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周某A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02
陈某某被罚没近1.82亿
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某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陈某某违法事实如下:
2024年10月10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筹划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3月22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10月11日。陈某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10月8日。
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0日,陈某某控制、利用多个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25,811,493.61元。2024年10月8日至10日,陈某某将内幕信息告知他人。
陈某某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证监会决定:没收陈某某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5,811,493.61元,并处以154,868,961.66元罚款,对其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1,000,000元罚款。合计对陈某某没收违法所得25,811,493.61元,并处以155,868,961.66元罚款。对陈某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处罚决定书〔2026〕46、47号原文如下:
当事人:周某A,男。
周某B,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周某A、周某B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周某A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周某A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周某B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周某A、周某B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6月5日,周某A、周某B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操纵相关股票。操纵期间,周某A、周某B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相关股票交易价格及交易量,违法所得81,951,026.1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设备信息、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周某A、周某B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周某A在陈述申辩与听证中主要提出:交易标的及交易策略均由其他方决定,其在涉案过程中仅充当咨询顾问角色,不应认定为违法,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认定周某A、周某B实际控制使用涉案账户交易相关股票系综合了在案多个证据,足以认定。周某A主张其不具有账户控制权及交易决策权,我会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周某A、周某B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周某A、周某B违法所得81,951,026.14元,其中周某A承担65,560,820.91元,周某B承担16,390,205.23元;并处以245,853,078.42元的罚款,其中周某A承担196,682,462.74元罚款,周某B承担49,170,615.68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周某A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周某A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鉴于周某A的违法行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周某A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陈某某,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某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某某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陈某某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10月10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筹划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3月22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10月11日。陈某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10月8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0日,陈某某控制、利用多个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25,811,493.61元。
三、泄露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10月8日至10日,陈某某将内幕信息告知他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有关公告和文件、有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某某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申辩与听证中,陈某某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不具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主观故意、违法所得计算错误、量罚过重等申辩意见,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相关事项属于重大事件,具备未公开性,属于内幕信息。陈某某主张对内幕信息属性“认知不足”并不影响对其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认定。违法所得计算及量罚并无不当,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陈某某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5,811,493.61元,并处以154,868,961.66元罚款,对其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1,000,000元罚款。
综上,合计对陈某某没收违法所得25,811,493.61元,并处以155,868,961.66元罚款。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陈某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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