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听到“减刑”“假释”这两个词,第一反应是:是不是有人又靠关系提前出来了?
这种担心不是没有来由。过去一些地方确实出现过“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问题,个别罪犯明明判了重刑,却因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环节不规范,实际服刑时间比公众想象得短得多。正因为如此,这些年中国的减刑假释制度一直在收紧、细化、透明化。
到2026年,这一轮改革又迈出了重要一步。2026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监狱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条文从78条增加到121条,其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罪犯权利保障都是重点。
很多人关心:以后还能不能“找关系减刑”?判了重刑的人会不会轻易出来?新法其实给出了更明确的答案。
过去的关键问题出在哪里?
减刑和假释本来是刑罚执行中的正常制度。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获得减刑;符合条件、没有再犯罪危险的,也可以依法假释。它们不是“特权”,而是激励改造、帮助回归社会的制度安排。
问题出在执行环节不够透明、监督不够充分。
过去,减刑假释建议多由监狱内部提出,再报法院裁定。程序相对封闭,公众很难了解具体依据。个别案件中,考核材料、立功认定、病情鉴定、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环节,都可能成为争议点。
尤其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重刑案件,社会关注度更高。公众担心的是:判得重,是不是就能减得轻?交了罚金,是不是就能换减刑?生了病,是不是就能保外就医?
这些疑问,正是近年改革重点回应的对象。
2015年,“终身监禁”法律条款堵住了一个关键口子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一个重要制度: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罪犯,如果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同时决定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
这个制度不是普通无期徒刑,也不是一个新刑种,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措施。它介于死刑立即执行和一般死缓之间,主要适用于原本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极严重贪腐案件。
白恩培、赵正永、孙力军、傅政华、王立科、张中生等人,就属于这类情况。他们不会被“坐几年就放出来”,也不存在通过减刑、假释提前回归社会的可能。
这一步很关键。它回应了公众对“重罪轻放”的担忧,也让贪腐重罪的刑罚执行更严肃。
2016年以后,减刑假释开始逐渐“从严把关”
2017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减刑假释作了更细的限制。
其中有一个重要变化: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如果不积极退赃、不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不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减刑假释,就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也就是说,不能只看劳动表现、考核分数,还要看是否真正认罪悔罪,是否履行了财产性判项。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减刑假释会被从严掌握。
这对职务犯罪尤其重要。过去有人担心,贪腐罪犯交了部分钱,就能获得减刑;现在规则更清楚:有能力不退、有赃不追,减刑假释就很难通过。
2026年新监狱法:把减刑假释放进“阳光”里
新修订的监狱法,把过去主要靠部门规章、内部文件运行的程序,上升为更明确的法律规定。
1. 减刑假释不再由个人说了算
今后,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必须先经过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后还要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复核不成立后,再由监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对无期徒刑、死缓减刑等重大案件,还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由监狱管理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这意味着,过去那种“个别人员审批、内部材料流转”的空间被明显压缩。能不能减、减多少,要看考核记录、奖励材料、立功证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合规积累,而不是临时找人运作。
2. 法院裁定必须说理
新法要求,法院如果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不予假释,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这一点很实在。过去有些裁定理由比较简略,当事人和公众看不懂为什么减、为什么不减。现在要求说理,裁定更透明,也便于检察机关监督。
3. 检察监督更靠前
减刑、假释建议书要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在裁定前提出书面意见;认为裁定不当的,还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监督从“事后看结果”变成“事前、事中都能介入”。这对防止权力寻租、减少不规范裁定有直接作用。
4. 申诉不等于不悔改
新法还明确,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不能被简单认定为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
这也是一个容易被误解的地方。很多人以为,只要申诉就是“不认罪”。但法律上,正当申诉是权利,不能因为申诉就剥夺减刑假释机会。真正影响减刑假释的,是是否有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而拒不履行,是否利用关系谋取不当利益,是否确实不符合悔改条件。
假释为什么用得少?
很多人会发现,新闻里减刑多,假释少。
数据显示,我国假释适用率长期偏低,减刑和假释之间存在明显失衡。原因比较复杂。
一方面,假释要求“没有再犯罪危险”,这个判断本身难度较大,办案人员往往更谨慎。另一方面,假释后需要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如果社区接收条件不足,假释也很难推进。此外,2021年对全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开展倒查后,一些地方对办理假释更加保守。
2023年,“两高两部”发布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推进假释适用,避免假释被过度压缩。因为假释并不是“放人不管”,而是让罪犯在社区矫正中继续接受监管,也更有利于其逐步回归社会。
所以,改革的方向不是简单扩大减刑,也不是随意放开假释,而是让该减的依法减,该假释的依法假释,不该减、不该放的坚决不放。
公众最关心的几个核心问题
第一,以后还能靠关系减刑吗?
制度空间被明显压缩。新法要求评审、公示、集体讨论、检察监督、法院说理,整个链条更可追溯。靠人情、关系操作减刑的难度大幅增加。
第二,贪官会不会坐几年就出来?
对适用终身监禁的贪腐重罪,不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对其他职务犯罪,也要看退赃、履行财产性判项、悔改表现和监管条件,不是自动减刑。
第三,减刑是不是越改越严?
总体趋势是更规范、更透明、更严格。对严重犯罪、职务犯罪、有能力拒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假释会更严;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条件的人,也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办理。
第四,保外就医会不会被滥用?
新法也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要求评审、公示、审核,并赋予家属书面申请权,同时强化检察监督。这既防止该保外的不保外,也防止借保外就医逃避刑罚。
减刑假释制度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它是否公开、公正、可监督。过去公众的不信任,主要来自程序不够透明、个别案件处理不规范。现在的新变化,是把减刑假释从“内部审批”推向“阳光执行”。
对严重犯罪,尤其是贪腐重罪,制度越来越严;对普通罪犯,依法改造、确有悔改的,也仍有通过减刑、假释回归社会的机会。两者并不矛盾。
在大众眼里,减刑和假释哪一个更该扩大适用?对职务犯罪,是否应该一律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想法。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公开法律、司法解释和权威报道梳理,仅作普法与公共讨论,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以法院生效裁判和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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