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结清社保欠费,协助员工办理退休审批。贵州六盘水一名女员工到退休年龄后,公司停发工资,却因欠缴社保迟迟没有完成退休手续办理,导致她长达 11 个月既拿不到在岗工资,也领不到养老金,生活陷入困境。劳动者起诉维权后,法院判决企业赔偿养老金损失 26501.53 元。
黄某是六盘水某公司的老职工,在公司综合管理部门任职,双方在 2020 年 1 月 1 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黄某一直在岗位上工作至 2025 年 2 月,公司工资也发放至该月份。2025 年 3 月,黄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口头通知黄某不用再来上班,自此停止向其发放工资。
虽然已经通知员工退休,但公司存在历史社保欠费,没有及时完成单位部分养老保险补缴,退休审批手续因此被搁置。黄某按照公司要求,在 2025 年 2 月 26 日就已经把个人应当承担的养老、失业保险款项上交到公司,可公司迟迟没有缴清单位承担的社保欠费。直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公司才补齐全部欠缴社保费用,黄某才完成退休审批,从 2026 年 2 月起才正式按月领取养老金,每月养老金合计 2409.23 元。
这就造成 2025 年 3 月至 2026 年 1 月整整 11 个月的待遇空窗期:黄某不再上班拿不到工资,又办不了退休领不到养老金。黄某多次和公司沟通无果,2026 年 3 月 9 日向六盘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黄某随后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 11 个月的养老金损失合计 26501.53 元。
庭审当中,被告公司辩称,自身属于市属特困国有企业,社保资金依靠财政拨付,执行 “退一补一” 政策。公司收到财政资金后马上补缴社保、提交退休材料,并非主观故意拖延,希望法院考虑企业经营困难的客观情况。同时表示愿意在法院主持之下协商处理纠纷。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3 月 11 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黄某及其代理律师、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庭审。法院结合劳动合同、缴费凭证、退休核定表等全部证据审理后,于 2026 年 6 月 9 日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26)黔 0201 民初 3498 号:判令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黄某 2025 年 3 月至 2026 年 1 月基本养老金损失 26501.53 元;案件受理费 5 元由原告黄某自行负担。
案件法律分析:企业为何最终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缴纳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强制义务,企业经营困难不能直接免除责任。 依据《社会保险法》,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便企业被认定为特困国企、资金来源于财政拨付,也不能以此对抗法律义务,不能把自身资金周转风险转嫁给退休职工。员工已经按时交清个人承担部分社保费用,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清单位部分,保障职工顺利办理退休。
第二,因果关系明确,单位过错直接造成劳动者待遇空白损失。 正是因为公司长期拖欠单位应缴社保,导致黄某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无法办理退休审批。2025 年 3 月之后黄某已经被通知离岗,不再提供劳动,无法获取劳动报酬,又因手续问题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11 个月养老金损失与公司未补缴社保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符合社保待遇损失赔偿的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造成劳动者不能按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此产生的损失,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法院参照黄某正式退休之后每月实际发放养老金 2409.23 元标准,乘以损失的 11 个月,核算得出赔偿金额。
法官提示
-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不能简单一停工资了事,有义务及时清缴社保欠费,配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 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紧张不等于可以拖欠职工社保,经营风险应当由企业自身承担,不应由劳动者承受待遇受损后果。
- 劳动者遇到因单位欠缴社保,造成延迟退休、养老金晚发的情形,留存好劳动合同、缴费收据、退休审批材料,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对应的养老金损失。
- 退休待遇直接关系晚年基本生活,职工临近退休要主动关注自身社保缴费进度,发现单位存在欠费及时沟通维权。
案件来源: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6)黔 0201 民初 3498 号民事判决书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