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规及缴费重大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政策的核心点为:
将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保费纳入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
11月1日施行!单位欠缴社保,最高罚3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原文: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2754/content.html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52757/content.html
施行时间
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对税务违法行为事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进行了全面优化:
✅一是统一体例结构。
总体上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裁量阶次,逐项列明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二是统一裁量标准。
遵循立法本意,选择与违法行为关联度高且能客观反映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改正情况的裁量因素进行合理组合,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科学评价。
✅三是统一执行口径。
明确关键概念的内涵外延,如明确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中的“首违”界定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即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首次发生”,进一步提升执法确定性。
逾期仍未缴纳社保的处罚裁量划分为3档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明确:用人单位存在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般:
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不满50万元的;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50万元以上且不满500万元,数额占应缴社会保险费不满30%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
✅较重:
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50万元以上且不满500万元,数额占应缴社会保险费30%以上的;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500万元以上,数额占应缴社会保险费不满30%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500万元以上,数额占应缴社会保险费30%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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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误区
职工可以“自愿”不缴社保吗?
职工“自愿”不缴社保,可以吗?
✅案例
“我是公司的HR,最近公司新招了一名员工,他在入职时主动向公司表示不需要缴纳社保,要求把本人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折为现金发给本人,说自己也不一定在上海长期发展,以后社保转来转去的也麻烦。请问这样可以吗?如果让他签一份自愿不缴社保的协议呢,公司能免责吗?”
✅解答
这可绝对不行!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与用人单位签署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或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缴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约定。而且,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现行的养老待遇水平的高低与缴费时间、缴费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水平越高,则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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