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孙晓明刑事律师团队
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新旧规定对比
■ 旧规定
①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19类疾病)
②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法〔2016〕305号,最高法,含附录A、附录B)
■ 新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司发通〔2026〕55号)
施行日期:2026年11月1日
一、暂予监外执行,到底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简单说就是:被判刑的人,如果得了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可以暂时不在监狱里服刑,而是去医院治病或在监外执行。
此次规定变化的核心,就是认定“得了什么严重的病”“什么算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有所变化。
二、新旧规定,一眼对比
看什么
旧规定(2014 / 2016)
新规定(2026)
管什么病
19 类严重疾病(2014年《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22 类严重疾病(多了 3 类)
生活不能自理
最高人民法院 2016 年标准(30 条)
沿用 30 条,但门槛收紧
文件出处
两份文件、分别发布
一份文件统一规定(六部门联合发布)
何时生效
早已施行
2026年11月1日施行,旧标准同时废止
三、22类严重疾病范围 · 完整逐项对照
序号
旧规定
新规定
一
严重传染病(肺结核、重型肝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其他)
严重传染病,新增“耐多药结核与广泛耐药结核”,将“监狱医院”调整为“执行机关医疗机构”
二
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
持续加重、无服刑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分裂症、双相、妄想型等)
三
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NYHA三级以上、严重心律失常、急性冠脉综合征、高血压很高危、动脉瘤、急性肺栓塞等)
心功能不全“Ⅲ级以上”;心律失常限定“导致血流动力学不稳定”;主动脉疾病范围扩大;急性肺栓塞调整至呼吸系统
四
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支扩反复咯血、哮喘持续状态)
增加 PaO₂≤60mmHg 或氧合指数≤300mmHg 量化标准;将急性肺栓塞(中危以上)纳入
五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肝硬化失代偿、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肝衰竭、消化道出血、急性梗阻化脓性胆管炎、肠道疾病)
肝硬化要求“肝功能损害中度以上”;胰腺炎改为“重症急性胰腺炎”;新增“布-加综合征”
六
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肾功能损害:慢性肾脏病(CKD)分期 G3b 期以上
七
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增加脑梗死、自身免疫性脑炎、中枢脱髓鞘病变、认知障碍性疾病(阿尔茨海默病等)、中高风险颅内动脉瘤等
八
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
细化糖尿病并发症判定:心(Ⅱ级以上)、脑(痴呆/失语/肌力≤4级)、肾(CKD G3b以上)、眼(DR双眼增生Ⅳ期以上)
九
严重血液系统疾病(再障、严重贫血、白血病/MDS、恶性组织细胞病、淋巴瘤/骨髓瘤、严重出血性疾病)
增加“严重型以上再生障碍性贫血”;出血性疾病增加 ITP、TTP、DIC;新增骨髓增殖性肿瘤
十
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
脑脊髓损伤要求“三级以上智力残疾”;肺/肾/肾上腺切除要求“对侧仍有病变并有严重功能障碍”
十一
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删除“手指缺损6个以上且含两拇指”等复杂手部条件,简化为“双手完全失去功能”
十二
五官伤、病后严重功能障碍(视力<0.1、前庭功能障碍、咽喉瘢痕挛缩、张口困难二度、咀嚼功能障碍)
表述基本保留;“视力障碍”改为“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查需要手术治疗”
十三
周围血管病(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保留“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列举“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十四
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临床明确诊断且需要手术/放疗/化疗等治疗的各种恶性肿瘤
十五
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同前三项)
十六
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
造成多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
十七
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伴严重功能障碍
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伴严重功能障碍
十八
职业病(尘肺病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职业中毒伴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等)
职业病;标准提升为“三级以上智力残疾”
十九
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
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
二十
(旧标准无)
重大脏器移植术后需长期抗排异药物治疗(心、肝、肾等移植术后)
二十一
(旧标准无)
各种原因导致的急性多器官功能损伤(如心肺复苏术后仍需机械通气、脓毒性休克需血管活性药及CRRT等)
二十二
(旧标准无)
各种原因导致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范围以外经两所三级医院评估的其他严重疾病、罕见病
四、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 完整对照
旧规定
新规定
法〔2016〕305号
2.1:罪犯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不能自主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且上述情况达到《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所称严重程度的,属于生活不能自理。
4.30:上述条款未涉及的残疾,影响四项内容,其中一项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司发通〔2026〕55号
第二十三条: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一项以上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且经过一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的,可以鉴别为生活不能自理。
生活不能自理鉴别除考虑罪犯身体状况外,还应当结合监管场所特殊环境综合判定。
生活不能自理,到底怎么算?
内容
4 项日常活动
吃饭、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走路)
门槛 A
4 项中有 1 项“完全不能”自己完成
门槛 B
4 项中有 3 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己完成
必要条件
还要经过 1 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
五、注释与技术判定标准更新(18项)
新标准在注释部分对多项技术性判定基准进行了更新和细化,核心变化如下:
项目
旧规定
新规定
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疾病范围)
至少半年后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
至少一个月后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
治疗护理观察期(生活不能自理)
未设观察期要求
经一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
监管场所特殊环境
未规定
应当结合监管场所特殊环境综合判定
反复发作
间隔<1月且至少发作3次及以上
间隔<1月且至少发作3次及以上(表述一致)
需要手术治疗
未单独解释
包括需手术,及经评估难以手术或无法耐受手术的情形
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未规定
病情危重、有生命体征改变、确有短期内死亡可能(病危通知书等)
高血压指南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0》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24年)》
工伤/职业病致残标准
GB/T 16180-2006
GB/T 16180-2014
呼吸功能障碍
GB 18667-2002 和 GB/T 16180-2006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 GB/T 16180-2014
肝衰竭指南
《肝衰竭诊治指南(2012年版)》
《肝衰竭诊治指南(2024年)》
内科学/实用内科学版本
第13版、第7版
第16版、第10版
支气管哮喘指南
未规定
《支气管哮喘诊疗指南(2024年)》
肺栓塞指南
未规定
《中国肺血栓栓塞症诊治、预防和管理指南(2025年)》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未规定
《我国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临床诊疗指南(2022年)》
心功能分级
简要描述 NYHA I—IV 级
参照《中国心力衰竭诊断和治疗指南(2024年)》,细化IVa/IVb,增BNP/NT-proBNP
艾滋病诊断标准
WS 293-2008、艾滋病诊疗指南(2011年)
WS 293-2019、艾滋病诊疗指南(2024年)
罕见病
未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罕见病目录所列疾病
智力残疾分级
未明确引用标准
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六、对家属和本人最重要的 5 个变化
01
变化①:多了 3 种大病,能“保外就医”了
重大脏器移植术后——比如换肝、换肾之后,需要长期吃抗排异药的人
急性多器官功能损伤——多个重要器官同时出问题、很危险的
短期内可能有生命危险的重病——病情凶险、随时有危险的。
兜底条款:其他极严重的病、罕见病,经两家三甲医院评估,也能算。
02
变化②:老人只凭“身体弱”想保外,门槛变高了
旧规(2016年标准):65 岁以上老人,吃饭、上厕所、穿衣洗漱、走路这 4 项里,只要有 1 项“大部分做不了”,就算生活不能自理,能申请。
新规(2026年标准):取消这个“宽松通道”。统一要求:4 项里“有 1 项完全做不了”,或者“有 3 项以上大部分做不了”。
03
变化③:要“治了一个月还不见好”,才算数
旧标准:规范治疗至少半年,还恶化或不见好。
新标准:规范治疗至少一个月,还恶化或不见好。
04
变化④:不只看身体,还要看“在哪儿服刑”
新标准明确要求:判断是否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光看病历,还要结合实际的关押环境(比如看守所、监狱)来综合判断。同样的身体状况,在不同环境里,结论可能不一样。
05
变化⑤:医学标准全面更新,更科学
高血压、肝病、肾病、艾滋病、肺栓塞等疾病的诊疗指南都更新到最新版(2024、2025版),伤残评定标准也同步更新。相当于“判定尺子”更准了。
七、最常问的 3 个问题
01
❓ 老标准还能用吗?
不能。2026年11月1日起新标准施行,2014年的旧标准废止。正在办理的案子,按“病情诊断当时有效的标准”来认定。
02
❓ 家属能帮忙申请吗?
可以。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辩护人提出,附上病情诊断、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材料,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意见,再走法定程序。
03
❓ 批了之后就一直不用回监狱了吗?
不是。保外就医有期限;期满、或者病情好转、不再符合条件的,要收监继续执行。
小结
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新旧规定的变化,就疾病范围而言,是明显的扩容(19类增至22类,新增移植术后、急性多器官功能损伤、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及罕见病兜底);就生活不能自理而言,30项条款整体承继、一般门槛保持不变,但新增一个月以上治疗护理观察期与监管场所特殊环境两项要件,并取消了年老体弱原有的低门槛通道,实际认定难度可能上升。办案人员、辩护人及医疗机构应准确理解这一“疾病扩容、自理收紧”的双向调整,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依法、精准、规范运行。
本文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最高法法〔2016〕305号、司发通〔2026〕55号 整理,仅供大众了解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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