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6日晚间,联美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及股东联美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和泰装修有限公司、沈阳茵芙诺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美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均因涉嫌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经上述股东自查,本次调查涉及其相互之间可能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事项。
案件最终事实、违法认定,以监管后续出具的正式处罚文书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联美控股首次触碰信息披露合规红线,公司此前已多次收到监管措施。
早在2024年8月,辽宁证监局向联美控股出具警示函(〔2024〕13号),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苏壮强、时任总经理朱昌一、张学森、董事会秘书刘思生等相关责任人予以警示。同月,上交所下发监管警示函(上证公监函〔2024〕0181号),直指公司募集资金项目长期延期披露不及时问题:总额19.72亿元募投项目,仅投入7.53亿元;项目原定2019至2023年完工,却迟至2024年4月才补充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公司与时任董秘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2025年6月,上交所再度针对其2024年年报信息披露问题,向联美控股下发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5〕0673号),持续对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予以重点关注。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北京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暂定在2026年10月16日前买入联美控股股票,且在2026年10月16日收盘时仍持有亏损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进一步了解。
说明: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均来源于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及交易所公开信息、现行法律法规,科普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流程,不代表该个股必然满足索赔条件,不承诺可获赔偿。仅作为投资者维权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案件最终事实、赔付标准及结果,以监管处罚文书及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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