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无小事,生猪定点屠宰是保障肉类产品安全的重要关口。部分不法分子为追逐私利,规避监管私设 “地下屠宰点”,将未经检疫猪肉流入市场,严重威胁群众饮食安全。禹城法院依法审结该起非法经营案件,以司法利剑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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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被告人孙某林从养殖户处大量购进生猪,为牟取经济利益,与被告人孙某英在位于禹城市某乡镇家中私设屠宰场,私自屠宰生猪,后将自己屠宰的生猪肉和猪下货对外销售,销售价值374,000余元,非法获利34,000余元。2025年1月23日,被告人孙某林、孙某英被查获时,购进的六头生猪(价值6700余元)已被私自屠宰,未对外销售。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孙某林、孙某英提起公诉。禹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林、孙某英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林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孙某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屠宰销售活动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违反国家生猪定点屠宰规定,私设屠宰场,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及副产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3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对群众食品安全构成重大隐患。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二被告人定罪量刑,并适用缓刑和财产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有力打击了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又警示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文中均系化名)

承办法官:胡荣宾

来源:禹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