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郑某酒后驾车搭载朋友王某,将正在执勤的交警撞倒。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对郑某提起公诉。郑某承认自己酒后危险驾驶,但辩称:撞倒执勤的交警系过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证人王某称他们只喝了两瓶啤酒。
法庭审理过程中,郑某的辩护人提出:执勤交警在提取血液进行酒驾检测时,用含有酒精的消毒液进行消毒,违反相关规定,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报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进行了侦查实验:设置A、B对照组,A器材经过含有酒精的消毒液擦拭,B器材则用不含酒精的消毒液擦拭;实验表明,即使采用不含酒精的消毒液进行擦拭,所获取的验血结果也同在现场进行的检测结果一致。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判决郑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构成妨害公务罪。宣判后,郑某上诉。期限届满后,上级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量刑过轻为由向法院补充抗诉。

问 题

1 对郑某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 法院对于王某的证言应当如何进行审查?

3 本案针对血液检测的侦查实验是否适当?

4 血液检材(由于采血的消毒液是酒精消毒液,可能污染检材)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

5 对于某市检察院在法定抗诉期满后对抗诉进行补充,中院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超过法定抗诉期限,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可以。谈谈你的理解。

6 若本案侦查中查明郑某2年内曾因违法酒驾被处以两次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的记录能否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量因素和定罪、量刑的依据?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对郑某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不能适用。
根据《认罪认罚意见》第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中,郑某对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对妨害公务罪不认罪,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法院对于王某的证言应当如何进行审查?

根据《刑诉解释》第87条的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①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②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③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④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⑤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⑥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规定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⑦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的情形。⑧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本案中,由于王某系郑某的朋友及同乘人员,存在包庇郑某的可能,法院应当结合全案其他证据,重点审查王某与郑某的利害关系及其对证言真实性的影响。根据《刑诉解释》第87条第3项的规定,审查证人证言应当注意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法院应当将王某的证言与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监控等客观证据进行比对印证,不能仅凭其单方言词认定郑某的饮酒量。

3.本案针对血液检测的侦查实验是否适当?

不适当。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律程序,在相同条件下对某一事件或现象进行模拟实验,以验证某种假设或推断是否成立的活动。本案中,血液样本已被污染,侦查实验不是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的模拟实验。侦查机关的对照实验无论结果如何,都无法改变本案原始血液检材在提取时可能已被乙醇污染的客观事实,该实验无法修补取证程序的严重瑕疵,不具有实质的证明力。

4.血液检材(由于采血的消毒液是酒精消毒液,可能污染检材)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刑诉解释》第98条第3项的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在提取血液时违规使用含酒精的消毒液进行消毒,严重破坏了检材的纯洁性,导致血液鉴定意见丧失了客观真实性保障。由于该取证违法行为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该鉴定意见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对于某市检察院在法定抗诉期满后对抗诉进行补充,中院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超过法定抗诉期限,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可以。谈谈你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正确。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抗诉期限。如果人民检察院未在法定期间内对特定罪名提出抗诉,期限届满后,该项请求权即告消灭。本案中,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上级检察院才以“妨害公务罪量刑过轻”为由提出补充抗诉,实质上是超期提出了新的抗诉请求。二审法院对此不应受理,而应按被告人郑某一方上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不能采纳该超期补充抗诉意见而加重郑某妨害公务罪的刑罚。
其次,是否启动抗诉和抗诉的具体内容由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决定,上级检察院是以支持、撤回、指令抗诉的方式对下级检察院抗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不能直接对下级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提出补充抗诉。

6.若本案侦查中查明郑某2年内曾因违法酒驾被处以两次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的记录能否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量因素和定罪、量刑的依据?

(1)可以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量因素。两次酒驾行政处罚记录反映出郑某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是判断是否有必要对其适用逮捕或继续羁押的重要依据。
(2)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因为过去的行政处罚只是类似行为,与此次郑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无关联。
(3)可以作为量刑依据。根据办理醉驾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年内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的,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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