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判了无期徒刑的重刑犯,在牢里熬到七八十岁,彻底瘫痪在床、连大小便都失禁了,监狱真会管他“养老”送终吗?难道狱警还得当护工伺候他到咽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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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真要把他们扔一边任其自生自灭,法律能答应吗?要是真得管,这笔账到底该怎么算、谁来掏钱?

法治国家之所以叫法治国家,就在于惩戒绝不是私人报复。法律惩罚的是罪行,但绝不会通过剥夺人的基本生存底线来彰显正义。

按照现行规定,国家要求监狱必须设立专门的内设医疗机构,配备基本的生活和卫生设施,建立严格的防病、治病制度。哪怕这个罪犯当年罪恶滔天,只要他一天没出狱,监狱就有保障其基本生命健康权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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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可能要问了:监狱民警真去端屎端尿吗?当然不是!监狱有一整套针对老年、残疾、病患罪犯的科学照护机制。

在监区内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病残犯人,管理上会专门调整劳动定额甚至免除重体力劳动,安排在无障碍设施完善的低层监舍。

在生活起居上,除了专门的医务民警每天巡诊用药之外,还会依法依规安排经过培训的其他服刑人员在民警严格监督下进行日常帮扶照料,既维护了监管秩序,也保障了人道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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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法治的尊严。如果一个国家把失去行动能力的犯人扔在墙角任其自生自灭,那监狱就退化成了野蛮的角斗场。管他,不是同情他的恶,而是守住我们社会的善与法治底线。

不少人对刑罚有个极大的认知误区,不少人总觉得“无期徒刑就是把牢底坐穿,直接关到火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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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要是真这么想,可就被早些年的港台影视剧给带偏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设立的初衷,从来都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第一宗旨”。

无期徒刑绝对不是无休止的绝望深渊。只要服刑人员在里面真心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思想和劳动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没有故意抗拒管教或者重新犯罪的行为,依法是可以获得减刑或者假释的。

大家仔细琢磨一下这背后的社会管理智慧:如果一个人进了监狱,知道自己无论怎么努力表现都一辈子出不去,那他会变成什么样?破罐子破摔、对抗管教、甚至在里面闹事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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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给真正洗心革面的人留一条依法重见天日的缝隙,是维持整个监管场所长治久安的核心法宝。无期徒刑从来不是‘一关到底扔钥匙’,有盼头才能守规矩,这才是改造的真谛。

通常情况下,表现良好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若干年后,经过法定的严格裁定程序,可以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转为有期徒刑后,后续如果立功或者继续表现良好,还能继续按规定呈报减刑。

这也是为什么开篇老管教提到的那个罪犯,三十多岁进来,到了七十多岁如果还没能出去,往往是因为他的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或者中途服刑表现达不到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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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如此,只要他的刑期转为了有期徒刑,并且执行了一定年限、符合全部法定审查指标,在完全失去人身危害性的前提下,法律同样给这类老年犯人保留了按规定假释的机会。

假释出来后回到社区接受矫正,既减轻了国家监狱的监管与照护负荷,也符合人道主义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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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到这里,肯定又有较真的朋友会拍桌子了:“那些富商或者罪犯,是不是装个病、搞张病历纸,就能申请‘保外就医’直接回家享福了?”

大家常说的保外就医,法律上的正规学名叫“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怀孕或者哺乳婴儿,才可以直接暂予监外执行;单纯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无期徒刑罪犯,不能直接办保外就医,必须先减刑为有期徒刑之后,满足条件,才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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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请千万看清楚后面的前置红线和极其苛刻的审查程序!

对于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故意不配合治疗的罪犯,法律明确规定一律不得暂予监外执行!你如果想通过吞个指甲刀、故意绝食绝水来装病换取出去,门都没有,不但出不去,还会受到严厉的监规惩戒。

保外就医绝不是有权有钱或者装疯卖傻的‘后门’,法网恢恢,容不得半点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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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要是敢在司法鉴定、病情诊断环节弄虚作假搞权钱交易,那就是砸自己的饭碗、往监狱里送自己。

这套极其透明严苛的制度,一方面严防了“假立功、假立病”的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确保了真正生命垂危、完全丧失危害能力的老年失能罪犯,能被合情合理地移交给家属或社会矫正机构,维持法律应有的分寸感。

再把目光拉回到大家最关心的“钱袋子”问题上:罪犯服刑期间看病吃药,还有刑满释放之后那些七老八十、无家可归的老犯人,到底是哪来的钱在养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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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在监狱服刑期间,看病花的是财政预算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国家保障罪犯的基本医疗。服刑人员在监狱内设医院看病,或者因严重病情转诊到监狱总医院、地方社会三甲医院会诊治疗,其合规的基本诊疗费用,由国家监狱经费予以统筹保障。

但是有一点必须分清:监狱保障的是“基本医疗”,保的是生命权和基本健康底线,而不是让你去住特需病房、享受高端自费药!想享受特权?绝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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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国家医疗保障局早有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由于丧失了工资收入和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暂停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服刑期间的医疗服务费用由财政和公共卫生经费渠道安排,根本不会占用普通老百姓看病报销的医保统筹基金。

第二阶段,熬到刑满释放之后,回归社会靠社保与民政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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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名罪犯七十多岁终于熬到了刑满释放的那一天,他走出监狱大门的那一刻,身份就从“罪犯”恢复成了合法的“中国公民”。

这时候,他的生老病死归谁管?不能再由监狱管了,而是平稳过渡移交给各地的社保和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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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服刑前曾经连续交过社保,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条件的,出狱后可以按程序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理恢复养老金发放,或者按政策补缴相关费用。

如果这老汉出狱时已经无儿无女、彻底无家可归、一身是病又没有劳动能力怎么办?当地的民政部门会依法将其纳入特困供养、低保救助或者医疗救助的范围,安排在当地的公办养老院或者救助站度过余生。

有人听到这里又要说:“这种坏人出狱了国家还给兜底养老送终,公平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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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刑满释放人员一张最基础的民生安全网,本质上不是在犒劳一个有劣迹的人,而是在拔除隐藏在社会角落里的治安引线,是在保护千千万万老实本分的普通守法群众!

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在这个社会安身立命的最大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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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觉得对于监狱里那些七十多岁、彻底失去自理能力的重刑犯,是应该严格按照现行法律给予基本医疗和人道照护,还是觉得只要罪大恶极就该彻底削减待遇、由其自生自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