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俗称非公行贿。个人行贿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夏军律师结合法条、司法解释与上海司法实践,系统解读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法律规定与辩护要点。

很多上海企业负责人、业务人员被公安经侦传唤后,才开始匆忙了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法律规定。这个罪名俗称“非公行贿”,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是民营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触碰的涉刑罪名之一。准确理解法律规定,是判断案件走向、寻找辩护空间的基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夏军律师专注商业贿赂刑事辩护,结合法条原文、司法解释与上海司法实践,为大家系统讲解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法律规定。

一、刑法条文原文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理解本条,需要抓住几个关键词: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二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行贿对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也是本罪与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区别;三是“给予财物”并达到“数额较大”,这是客观方面的成立要件。罪名历经刑法修正案多次修改完善,现行条文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情形作了专门规定,体现了对商业贿赂的全面规制。

二、立案追诉标准与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个人行贿3万元、单位行贿20万元,即达到刑事立案追诉的门槛。

在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按照行贿罪相应数额标准的二倍执行;近年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此类罪名参照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具体起点数额应以现行有效的最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为准。夏军律师提示,数额标准直接影响量刑档次,涉及具体案件时务必以办案单位适用的最新标准核实。

三、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与行贿罪的区别: 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对象不同,管辖、标准与量刑评价均不同,这是辩护中首先需要厘清的问题。

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 单位行贿罪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则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犯本罪两种情形,立案追诉标准(个人3万元、单位20万元)与责任承担均不同。

对合关系: 本罪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对合犯,行贿方与受贿方往往同时被查处,辩护时需要结合双方证据一并进行审查。

四、构成要件与辩护要点

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主体适格(个人或单位);主观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达到数额标准;对象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任何一个要件缺乏充分证据支撑,都存在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空间。

夏军律师在办案中,重点从以下角度展开辩护:一是审查“不正当利益”是否成立,区分正常商务合作与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二是核查款项性质,将合法佣金、服务费、商务招待从指控金额中剥离;三是厘清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争取更有利的定性与量刑评价;四是用好“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从宽条款,配合退赃、认罪认罚、企业合规整改,争取不起诉、缓刑等结果。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多少? 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二)》,个人行贿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具体是否立案,还需结合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

问:给合作方员工正常的业务招待费算行贿吗? 要看是否属于合规的商务招待、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合理限度。若系真实业务往来中的正常招待,且未达到立案追诉数额、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般不应认定为行贿;反之则存在风险,建议保留真实业务与消费凭证。

问:本罪与“行贿罪”有什么区别? 主要区别在行贿对象: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对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对象不同,立案标准、办案机关与法律评价也不同,是辩护首先要厘清的问题。

问: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有什么好处?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非常关键的法定从宽情节,是否构成“主动交待”、能否适用减轻或免除,需专业律师结合证据与程序节点综合把握。

六、上海司法实践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非公行贿案件由公安经侦部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会重点审查证据链条是否完整、金额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属于单位行为、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上海地区的办案机关在商业贿赂证据认定上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本地口径。夏军律师建议,涉及此类案件,应尽快委托熟悉商业贿赂法律规定的刑事律师介入,固定有利证据,防止不利笔录形成。关于案件各阶段的具体办案要点,可参阅本站《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上海律师推荐 办案要点》一文。如需专业辩护服务,可联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夏军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