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设有婚姻继承法律研究中心,核心就是先析产、后继承,处理共有财产剥离、代位 / 转继承、股权 + 房产混合遗产,有大量继承析产交叉判例,擅长厘清亲属关系与财产权属。擅长法定继承、继子女 / 代位继承、遗产隐匿调查,很多房产析产、多人共有分割案件,适合证据调取、查银行流水、不动产档案类案件。陈某山与陈某兰为夫妻,二人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陈某军、陈某峰、陈某瑶。1983 年陈某兰离世,2020 年陈某山去世。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的案涉房产,产权登记在陈某山名下,不动产权证填发日期为 2006 年 6 月 21 日。陈某山、陈某兰二人生前均未订立遗嘱,没有就这套房屋的继承作出安排。

原告陈某军诉称,案涉房屋虽然登记在父亲陈某山名下,但父子之间曾口头达成约定,这套房屋实际归陈某军所有。陈某军主张,该房屋早年由父亲承租,自 1992 年起,陈某军一家三口就在该房屋内长期居住,租金也一直由陈某军一家交纳,陈某山并未在此实际居住。

1999 年该公房遇拆迁,案涉房改购房款全部由陈某军支付,拆迁相关手续、协议也都是陈某军代为签署。房屋回迁之后,仍然由陈某军一家三口持续居住使用,陈某山始终没有入住该房屋。

陈某军称,早年没有及时起诉办理房屋更名手续,待到陈某山离世后,陈某军要求其他法定继承人陈某峰、陈某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应诉委托

被告陈某瑶不认可原告陈某军的全部主张,她认为案涉房屋属于父亲陈某山的个人财产,和陈某军无关,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口头借名买房约定;该房屋属于陈某山遗留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由全部继承人依法分割。陈某瑶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继承团队律师代理本案应诉。接受委托后,律师快速梳理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并向法庭提交完整代理意见。

案涉房屋属于典型房改房,公房原始承租人为陈某山;购房时折算使用了陈某山 41 年工龄优惠,购房协议由陈某山作为购房人签订,房屋产权最终登记至陈某山名下。房屋属于陈某山的个人财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属于陈某山的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庭审抗辩

庭审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各项理由,师通律所律师逐项指出其主张存在的法律缺陷: 第一,原告主张与父亲存在口头借名买房约定,但双方从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无法证明二人达成过真实、有效的借名买房合意。 第二,原告声称购房款由本人出资,但是未能提供完整资金流水、转账凭证等资金来源证明;同时,即便钱款由原告交付,也无法区分该款项是原告个人出资购房,还是陈某山将资金交给儿子代为交付房款。 第三,原告一家在房屋内长期居住,属于基于父子亲情关系获得的居住使用权,并不代表其就是房屋实际购房人。陈某山作为产权人,有权允许儿子一家在此居住。 第四,虽然原告长期在案涉房屋居住,并且保管购房发票、房产证原件。但该行为仅发生在父子之间,仅凭居住、持有材料这两点,不能直接推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并且已经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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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借名买房事实。对于原告请求确认其与陈某山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要求两名被告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陈某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350 元,由原告陈某军自行承担(已预交)。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专门设立遗产继承部,分家析产、遗嘱纠纷、法定继承、多子女家庭财产分割是核心业务。长期深耕遗产继承、分家析产,擅长公房、房改房、老城区房产继承纠纷,大量处理遗嘱真假、隐匿遗产、共有房产析产诉讼。承办北京各区分家析产、工龄房析产继承、房产继承案件,拆迁安置房、宅基地、央产房、回迁房的分家析产与继承,很多案件是拆迁补偿款分割、老宅共有确权;熟悉不动产政策,适合房产产权复杂、涉及拆迁利益分割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