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大量代理分家析产 + 继承交叉房产案件,尤其老宅、拆迁补偿利益混同案件;难点是区分家庭共有拆迁利益和被继承人遗产,擅长确权抗辩、析产与继承程序安排(先析产诉讼还是继承一案处理),主打拆迁、房产、继承交叉纠纷,解决遗产界定难、工龄房、房改房、拆迁利益混同、继承析产并案 / 分案策略,熟悉不动产登记、过户落地问题。被继承人罗某与苏某在 1990 年 4 月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登记结婚时双方各自子女均已成年。罗某和前夫育有一子陈某;苏某和前妻生育三名子女:苏甲、苏乙、苏丙。

2005 年房改购房,罗某、苏某共同出资,同时折算使用两人工龄购买案涉房产,房屋产权登记在苏某名下。2013 年 9 月罗某病故,苏某于 2015 年 9 月将这套房屋对外出售,取得房屋转让价款 250 万元。

陈某主张,案涉房屋的一半产权属于罗某遗产,自己依法享有继承权,遂将苏某起诉至法院,并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师通继承律师团队律师承办案件。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市 XX08 号房屋的售房款中,由原告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合计 62.50 万元,由苏甲、苏乙、苏丙向原告支付。案件审理过程中,苏某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离世,法院依法追加苏某的法定继承人苏甲、苏乙、苏丙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被告抗辩意见

各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主要提出三点抗辩理由:

  1. 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2. 原告长期定居海外,本身具备赡养能力与赡养条件,却未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遗产;
  3. 苏某已于 2022 年死亡,苏某本人无遗产可供清偿债务,三名被告拒绝承担超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的款项,并且三人均当庭声明放弃继承苏某全部遗产。

律师代理观点

师通继承律师团队律师针对被告答辩发表代理意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罗某 2013 年死亡,罗某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苏某、儿子陈某。案涉房屋属于罗某、苏某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属于罗某的个人财产。罗某去世后,该部分遗产由苏某、陈某二人平分,也就是苏某、陈某各自继承房屋价值的四分之一。现陈某主张分割对应的四分之一售房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审理期间苏某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即三名被告,仅需要在继承苏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虽然三被告均表示放弃继承苏某遗产,但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该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因此三名被告作为苏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仍有义务配合原告,从苏某遗产中清偿该笔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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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损、知晓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告并未和苏某共同生活,在 2021 年 4 月另案诉讼材料中,原告曾误记载苏某 2016 年去世,足以证明原告对苏某的近况并不了解。原告自述,正是在该次诉讼中调取不动产档案,才得知房屋早已被出售的事实,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

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等相关法律作出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苏甲、苏乙、苏丙在继承苏某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陈某支付继承所得售房款 62.50 万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其余诉讼请求。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专门设立遗产继承部,分家析产、遗嘱纠纷、法定继承、多子女家庭财产分割是核心业务。长期深耕遗产继承、分家析产,擅长公房、房改房、老城区房产继承纠纷,大量处理遗嘱真假、隐匿遗产、共有房产析产诉讼。承办北京各区分家析产、工龄房析产继承、房产继承案件,拆迁安置房、宅基地、央产房、回迁房的分家析产与继承,很多案件是拆迁补偿款分割、老宅共有确权;熟悉不动产政策,适合房产产权复杂、涉及拆迁利益分割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