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嘉兴500多年历史的明代古宅蔡厅5根承重木柱被人锯断,5个石绌被撬走。警方已立案调查。
蔡厅出事后,当地社区的反应不算慢:垫砖头、浇水泥、临时加固,动作麻利。但这座五百年老宅真正的坍塌风险,从来不只在木柱底下。砖头垫得住柱子,垫不住“不定期巡查”这四个字暴露出的责任真空。
社区工作人员说得很坦白,蔡厅“一直锁着没人居住”,社区“不定期进行巡查”。国庆期间还有游客想进去参观,节后就被发现五根承重柱被锯断、石础被撬走。贼当然要抓。但贼之所以能从容地锯、撬、搬,是因为这栋市级文保单位在案发前处于一种近乎“无人真正看管”的状态。“不定期”三个字,翻译过来就是:巡不巡,看运气;查不查,看心情。
这不是苛责基层。恰恰相反,正因为基层文保力量薄弱是普遍现实,才更需要追问:在力量有限的前提下,责任到底被放在了什么位置?多地明文规定的市、县级文保单位常态化巡查底线,通常是每季度不少于1次,要求宽松的地方也不过是每半年不少于1次。蔡厅的“不定期”,对照这条最低线,连一个可以核验的频次承诺都没有。“不定期”不是一种巡查方式,它是一种免责修辞。 出了事,可以说“我们巡了”;没出事,谁也不会去数到底巡了几次。文物安全在这种模糊地带里,被托付给了概率。
“监管装睡”的代价已经在别处被反复验证。山西宁武明长城被煤企持续破坏近二十年,知情人从2015年起实名举报,当地文保部门以“没有新的破坏”为由不处罚、不上报,直到2026年3月省级专案组介入,纪检监察部门才“正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注意,是调查刚刚启动,不是追责已经完成。长城案和蔡厅案,级别不同、破坏方式不同,但底层的逻辑是同一个:当负有监管职责的人把“没发现”当成“没问题”,把“没上报”当成“没责任”,文物就只剩下一种结局——在无人负责的缝隙里,被一点一点拆走。 媒体评论把话挑得很明:“罚款和刑拘不应成为调查的终点”,“追究企业责任的同时,也必须追究监管责任”。
法理上,追责的门从来没有关过。2025年3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嘉兴本地也不是没有制度文本——南湖区2026年6月29日印发的《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南政办发〔2026〕12号)写得清清楚楚: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度不是没有写,问题是写了之后,有没有人真的去对号入座。
这里还绕不开一个法理上的结构性难题。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典型对象,是“珍贵文物”或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保单位要进入这个罪的评价框架,通常需要借助“两高”司法解释中“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参照路径,门槛明显更高。这就制造了一个尴尬的局面:一座市级文保古宅的承重结构被整体性破坏,法律首先要评估的却是“被盗构件值多少钱”,而不是“这座建筑还能不能站住”。 江西金溪2021年判决的那起案件就是注脚:两人偷石匾获利2200元,造成门楼坍塌和构件断裂,刑事端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一年三个月,民事公益诉讼判赔逾41万元。民事赔偿的力度上去了,但罪名框架仍然停在“盗窃”而非“损毁文物”。蔡厅的贼如果也走这条路径,他锯断的是一根承重柱,法律看到的却是一块被撬走的石头。
这不是在为贼开脱,而是在指出一个必须正视的落差:贼偷文物,赌的是销路;文物防盗,赌的却是监管的密度。两种赌局,胜率从来就不对等。 当刑事入口对市保“门槛偏高”,而行政巡查又停留在“不定期”的模糊承诺上,蔡厅这样的空置古宅实际上被夹在了两道防线之间的缝隙里。
蔡厅案的追责,不能停在“抓贼”这一步。贼是破坏者,但让一栋市级文保单位在“不定期巡查”的名义下长期处于实质性看护缺位状态的,是另一条线上的失守。抓贼是给文物一个交代,问责是给制度一个交代。只做前者不做后者,下一次被锯断的,不过是从蔡厅换成另一座同样“锁着、空着、不定期巡着”的老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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