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

11.6亿美元

大睿×罗氏 · RNAi全球独家授权

10月16日

第48号公告

40项技术拟入出口管制目录

两条新闻,相隔三天。

前一条:10月13日,大睿生物宣布,将一款靶向ALK7、用于肥胖及代谢性疾病的RNAi候选药物,全球独家授权给罗氏。首付款与近期里程碑付款合计最高1亿美元,后续开发、监管及商业里程碑最高10.6亿美元,另有基于全球净销售额的分级特许权使用费。候选药物依托大睿自有的肝外递送平台开发。[1][2]

后一条: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拟将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的40项技术增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其中拟禁止出口14项、拟限制出口26项,并同步启动相关技术出口前的临时登记。[3][4]小核酸药,正是涉及的领域之一。

放在一起,问题就具体了:

类似的创新药授权还能不能做?中国模型进入海外应用、光伏企业赴海外建厂,又会受到什么影响?

01

公告要求说清交付

第48号公告并没有把三个行业的出海业务整体划入禁止范围。它要求企业进一步说清:出口的是什么技术,通过什么方式交付,接收方取得哪些权利和能力。

对已经在做国际生意的企业,这些区别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项目进度和合作方式。下面我试着用三笔真实交易来解读。

02

大睿×罗氏:授权一款药,不等于卖掉平台

公司新闻稿披露的交易对象,是一款依托技术平台开发的候选药物的全球独家许可,并未披露出售整个平台。这个区别,恰好对应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一项重要安排。

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siRNA药物技术工艺平台,草案拟禁止所有权对外转让,同时明确排除不转让所有权的对外授权、外包研发生产服务等情形。特定药物品种在对外合作中,为研发、试验、生产、质控、上市及合规所必需的相关技术工艺,也作了排除。所谓“技术工艺平台”,指可复用、能够支持开发多款药物的成套底层共性技术。[5]

这里至少要分清三件事:利用平台开发一款药;让合作方取得这款药的相关权利;把可用于开发多款药物的平台所有权转给合作方。

它们可能出现在同一份合作协议里,却不能被当作同一种交易。

因此,不能看到“RNAi药物授权”几个字,就推导出交易将被禁止;也不能因为合同叫“许可协议”,便省略对实际交付内容的核查。大睿与罗氏的完整合同没有公开,具体适用仍要结合技术来源、权利范围和履行安排判断。

这笔交易也说明,正常国际合作的价值来自双方能力的组合。大睿提供候选药物及相关研发基础,罗氏拥有全球开发和商业化能力;首付款、里程碑和特许权使用费,把不同阶段的风险与收益分开安排。对一家研发企业而言,这种合作能让成果进入自己暂时难以独立覆盖的市场,也能分担后续投入。

把这种分工笼统理解为“技术流失”,会低估合作本身创造的价值。

政策真正需要划清的,是哪些合作可以正常开展,哪些技术转移需要管理,以及管理到哪一层。企业也要据此把药物项目、背景平台和实际交付资料区分清楚。边界越清楚,双方越有条件作出可靠的投入承诺。

03

AnyMind×千问:调用模型,不等于交出模型

9月24日,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AnyMind Group宣布与阿里云建立战略合作,将千问Qwen作为多模型架构中的模型之一,整合进其AI直播电商平台AnyLive,用于理解观众提问、生成回答及支持多语言直播业务。[6]

这是一种很具体的中国技术出海:日本及亚洲市场的商家需要更好的直播工具,AnyMind提供应用和本地运营能力,中国模型进入其中,成为服务的一部分。

如果只看“模型在国外使用”,很容易把各种业务混为一谈。调用一个模型,与把模型核心技术交给境外主体自行部署,技术转移的程度完全不同。

商务部的解读区分了这些情形:[4]

●限制类人工智能技术海外本地化部署,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部署在海外自有云等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形,仍在管理范围内,但可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利用限制类大模型对外提供API调用、APP/网页交互、SaaS应用、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哪些模型算限制类?附件给了具体指标:利用我国重要数据训练后提供服务的大模型;或满足任一条件的大模型的核心技术,即计算量≥10²⁶次浮点运算、参数量≥2万亿,或能力达到全球领先水平。“全球领先”指出口活动发生时,在主流测评机构、大规模产业平台等的公开评估中全球排名前10。核心技术包括权重参数、关键检查点、底层源代码、架构设计,以及训练优化、推理加速等技术。[5]

“前10”按出口时点判断。 同一个模型,今天不在线内,下一个版本、下一次榜单就可能在线内。跨期较长的合作,交付节点要单独评估。

还有一层:千问系列中有相当一部分模型以开源权重形式发布,而已通过开源、发表论文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管理范围。[5]AnyMind接入的是哪个版本、以何种方式部署,公开信息没有披露,不宜据此给这笔合作贴上任何监管结论。

对中国模型企业而言,出海方案需要把技术架构与商业合同一起设计。客户要求“本地化”,究竟是语言和行业适配,还是模型在当地运行?当地运行又涉及哪些模型、哪些技术资料、由谁控制?这些问题回答清楚,销售承诺才有准确的交付依据;对海外客户来说,清楚的服务和技术边界,也决定了系统能否持续使用、升级和获得支持。

04

晶科×沙特:技术跟着设备和产线走

光伏的情况又不同:技术可能随设备和产线一起转移。

2024年7月,晶科能源披露,其全资子公司晶科中东与沙特公共投资基金(PIF)全资子公司RELC及Vision Industries签订股东协议,拟设立合资公司,三方分别持股40%、40%和20%,建设年产各10GW的高效电池和组件项目,预计总投资约36.93亿沙特里亚尔(约合9.85亿美元)。公司公告还写明,晶科将依据相关协议向合资公司提供IP授权、研发、销售和市场营销等服务。[7]同期新闻稿中,RELC方面表示将借助晶科的N型技术,结合本地化优势。[8]

这类合作的商业逻辑很清楚:中国企业通过本地生产扩大市场覆盖,合作方获得制造能力与产业发展机会。双方要共同解决的,是工厂怎样建成、技术怎样落地、产品怎样稳定交付。

第48号公告对光伏的安排,正好进入这一层。官方解读指出,管理范围涉及承载达到管控指标技术的部分关键设备;光伏关键技术的出口往往伴随产线的出口、安装、调试、改良和升级而发生,从事这些活动应按规定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4]

所以,海外工厂项目的评估,不能只看股东是谁、资金从哪里来、设备能否报关,还要看具体工艺及其交付方式。设备本身、控制软件、工艺参数和现场调试,可能共同构成一项技术交付。把它们分散写进设备采购、工程服务和人员支持合同,并不会改变实际转移的内容。

对项目管理而言,影响也很直接:某项关键技术能否交付、何时完成相关程序,关系到设备选型、工程排期和试生产节点。这些条件,最好在投入大量建设资金之前衔接好。

需要说明,现有公开材料不足以判断晶科沙特项目是否受新规影响;它提供的是一个真实场景,让我们看到技术出口规则会怎样进入海外制造项目的执行过程。

05

三笔交易,三种交付

大睿与罗氏围绕具体药物分配开发和商业化权利;千问进入AnyLive,把模型能力嵌入海外应用;晶科与沙特伙伴共建制造设施,让技术与资本、当地资源结合。

都是出海,交付的内容、技术转移的程度和风险位置却不一样。这次公告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要求,是让权利清单对应到交付清单。

大睿×罗氏

交付什么一款靶向ALK7的RNAi候选药物的全球独家许可

技术转移程度公开信息为单一药物品种许可,未披露平台所有权转让

▶ 要核查什么项目用到哪些平台技术;合同授予哪些权利;哪些资料是临床和生产必需交付;平台共性技术与单品种必需工艺的边界

AnyMind×千问

交付什么千问作为模型之一接入海外直播电商平台AnyLive

技术转移程度调用服务与交付模型本地运行差别很大,部署方式未披露

▶ 要核查什么具体版本与是否已开源;使用方式;部署位置;是否交付权重等核心技术;技术访问权限由谁控制

晶科×沙特

交付什么合资建设电池及组件项目;公告称晶科将向合资公司提供IP授权、研发等服务

技术转移程度可能涉及工艺、设备、软件与现场调试的组合转移

▶ 要核查什么工艺、设备、软件和技术服务合起来实现了什么;是否达到附件指标;登记、许可节点与工程排期如何衔接

以上依据公开信息整理,仅作结构对照,不是对任何具体交易的合规结论。这些判断需要研发、业务、法务和知识产权团队共同完成,仅凭专利名称或合同标题,很难得出准确结论。

06

商业许可不能替代行政许可

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授权,解决的是合作方能否依约使用;技术出口管理,回答的是相关技术能否、以何种条件跨境转移。前者不能自动替代后者。

程序会实实在在影响交易节奏。按现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限制出口的技术须先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合同,再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9]如果目录正式实施后某项技术落入限制类,谈判、签约、首付款和交付的先后顺序都要按这个流程重排。

眼下更紧迫的是临时登记。目录修订仍在征求意见,反馈截至11月15日;相关技术出口前的临时登记,已经从10月16日起实施,覆盖向境外转让所有权、授权境外使用、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等情形。[3]不能把“尚在征求意见”理解为当前没有义务,也不能把登记等同于取得所有必要许可。

已签约但尚未交付完的项目,同样在登记范围内,宜尽早评估。

对海外合作方而言,也需要把中国技术出口要求纳入尽调和项目安排。能否取得约定权利、能否按期获得技术、后续升级如何履行,都是交易确定性的一部分。

07

自查六问

1我们交给境外的,是使用权限、授权,还是可以独立运行和改造的能力?

2交付物清单里,有没有权重、源代码、工艺包、设备图纸、关键参数?

3涉及的技术,是否达到附件里的具体指标?由谁判断,依据是否留档?

4已经开始、尚未完成的项目,是否已经评估登记?

5交易结构里,是否有所有权转让,或所有权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

6合同里,登记和许可由谁办、办不下来怎么办,付款和交付期限是否与之挂钩?

— 知产力判断 —

一款药物获得全球授权,一套模型进入海外应用,一座工厂在境外建设,体现的都是中国技术被国际市场采用。规则的作用,应当是在明确安全边界的同时,让正常合作拥有可理解、可执行的路径。

企业的能力,也会在这里拉开差距:不仅能拿出客户愿意购买的技术,还能说清权利授予到哪里、技术交付到哪里、相关手续如何完成,并把合同真正履行下去。

海外大单的含金量,最终要由交付兑现。

参考资料

【1】Rona Therapeutics(大睿生物):Rona Therapeutics enters into global license agreement with Roche for ALK7-targeting RNAi therapy for obesity and metabolic diseases,PR Newswire,2026年10月13日。

【2】界面新闻:《罗氏与大睿生物达成至多11.6亿美元授权协议,布局肥胖症创新疗法》,2026年10月。

【3】商务部、科技部:《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6年第48号 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相关技术出口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6年10月16日。

【4】商务部:《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答记者问》,2026年10月16日。

【5】第48号公告附件1:《拟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范围(征求意见稿)》,含各领域政策说明。

【6】AnyMind Group:《AnyMind Group 与阿里云达成战略合作,携手推进亚洲 AI 驱动的直播电商发展》,2026年9月24日。

【7】晶科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沙特公共投资基金等相关方签订股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2024年7月17日。

【8】晶科能源:《晶科能源将与沙特阿拉伯RELC和VI成立合资公司,建设10GW高效电池及组件项目》,2024年7月16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本文为政策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目录修订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