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不在于观众有没有看见AI标签
10月18日,媒体报道称,演员吴越凌晨发文,指有人利用AI制作她的带货视频。一个名为“花姐”的账号以“吴越推荐”为卖点推销护肤品,视频里合成了吴越的声音,称产品由她亲自试用、效果明显;片尾还出现了邓亚萍相关的带货画面。报道配图显示,视频页面标有“作者提示:含AI生成内容”。
这个提示让事件显得格外刺眼:内容已经承认用了AI,观众却仍会看到熟悉的脸和声音,听到仿佛由本人作出的推荐。标记说的是内容经过合成,消费者真正想知道的却是:吴越有没有授权?她是否真的用过产品?这场促销是不是她参与的?
“AI生成”说明制作方式,不等于说明身份真实,更不代表当事人同意代言。报道没有说明标签由账号主动添加还是平台识别后添加,也没有披露平台何时收到投诉、之后如何处理。因此,不能仅凭这张截图断定平台已经明知而放任;但同样不能把标签当成免责凭证。
仅凭一枚AI标识,平台不能当然免责。
为什么这种假冒很难一次清干净
难点首先在技术成本。公开影像、采访和影视片段长期留在网上,少量素材就足以被加工成换脸、仿声、口型同步的视频。生成工具降低了制作门槛,剪辑、拼接和转码又会影响识别效果。平台能用模型筛查一部分明显合成痕迹,难的是稳定判断某个具体商业内容有没有得到肖像、声音和广告使用授权。即使识别出合成,误伤合法的数字人、影视二创和已授权广告,也会带来新的争议。
其次,违法者可以不断换号、换商品和换说法。一个账号被封,团队能把同一段素材改个封面,换个名字,再发到另一个平台。2026年8月《检察日报》披露的一起AI直播诈骗案里,涉案人员循环播放合成视频,把观众引到微信群和小程序付款;账号被封后,又用真人直播“养号”,再切回AI录播。这个案子和吴越事件不是一回事,却说明了假冒带货为何难查:内容发布、支付和售后可能分散在不同平台,单个平台看到的只是一截链条。
更根本的原因是,名人形象能快速借来信任。一个素人说“我用了这个护肤品”,消费者会问效果;熟悉的演员用本人语气说“我试过”,这份熟悉感会替商品完成一部分说服。侵权者借用的,是明星长期积累的公众信任。AI让这份信任可以被批量调用,而维权和追查仍得逐条找账号、存证、核实商品和经营主体。
有标识,不等于有授权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起施行。它要求相关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标识,也要求传播平台核验文件中的隐式标识;平台发现标识或其他生成痕迹时,应在内容周边作出提示。用户发布生成合成内容,也应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
这套制度解决的是来源透明问题:内容是不是由AI生成,用户能不能得到提醒。它并不审查“吴越是否同意”,也不证明这句推荐真实。打个直白的比方,给假冒广告贴上“合成内容”标签,只是告诉人们这段画面怎么做出来的,没有把广告里的虚构经历变成真事。
标签也没有回答消费者最关心的交易问题:这个账号是谁在经营,商品由哪家公司销售,出了问题找谁退款。有人看到AI提示后,仍可能相信明星团队授权了数字分身,或把“明星推荐”误当成真实背书。来源标注若要发挥作用,必须与经营者公示、授权核验和售后责任信息接上,单独悬在视频下方,只能减少一部分误认。
更不能把“标识”理解成“授权”。法律对肖像、姓名和声音的保护,恰恰覆盖了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形象的情形。商业广告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原则上应事先取得书面同意;代言推荐也要依据事实,不能让未使用过商品的人替它背书。若确如报道所述、且未获吴越授权,冒用她的面容和声音推销商品,不会因为公开承认用了AI而当然合法。
现行规则已经直接写到AI假冒带货
对于属于直播电商活动的带货行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AI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必须持续向消费者标识;同时明文禁止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利用AI编造或传播虚假、误导性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违规时,管理或使用该AI人物图像、视频的直播间运营者依法承担责任。此次报道说的是账号发布的视频,公开信息尚不足以确认背后的销售链条是否属于该办法所称的直播电商;即便不适用这部规章,民法典、广告法和标识办法的要求仍然存在。
这几条放在一起读,意思很清楚:标识是必做的合规动作,不能用来抵消“假冒他人”的违法性。如果AI人物是授权的虚拟主播,标识能帮助消费者理解内容属性;如果拿吴越的形象伪造本人推荐,贴了标也没有把侵权行为洗成合规经营。
责任还可能落到广告发布和交易环节。《广告法》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审核有关证明,对明知或应知的虚假广告仍发布的情形设有相应责任;《电子商务法》也规定,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构成责任,要看平台在具体链条中的角色、掌握的信息、收到通知后的反应,以及它有没有采取下架、断链、限制交易等措施,不能只看页面上有没有一枚标签。
平台责任看处置过程,不看一张标签
平台并非要对每一条上传内容都先完成司法式审查。民法典的网络侵权规则,主要看平台是否收到有效通知后及时处理,以及在具体情形下是否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却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用户的投诉、视频里直接出现的明星姓名和肖像、明显的虚构代言话术、同一账号反复搬用多位公众人物,都可能成为判断平台是否应当提高警惕的事实因素。具体是否达到“应知”,仍须结合证据认定。
但直播电商已经有更具体的要求。《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平台建立内容审核和风险识别机制,对AI假冒商业宣传采取有效防范、处置措施;平台还须核验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保留交易信息,并处理集中投诉。它要求的是一套能发现问题、能追到运营者、能制止交易的流程。如果平台只把标签挂出来,收到权利人投诉后仍让假冒视频继续引流或成交,标签很难替代它应做的处置。
反过来,单凭一次侵权内容被上传,也不能自动推定平台承担全部责任。若平台没有事先获得明确线索,收到合格通知后迅速下架、封禁并保存证据,法律评价会不同。判断重点是平台是否履行了与其业务规模、控制能力和具体风险相匹配的义务,而不是给平台设一个“有标必免”或“一出事就全责”的简单答案。
治理要从视频识别走到交易追责
标记仍然有用,但它只是第一道提示。平台和监管部门还要把仿冒账号、商品链接、经营主体、支付记录、投诉记录串起来;对反复利用同一公众人物、短期批量起号、引流到私域收款的账号,采取更及时的限流、冻结交易、封禁和跨账号关联处置。新规要求直播电商平台保存交易相关信息至少三年,正是为了让责任不随着直播结束或账号注销一起消失。
艺人和普通消费者也可以把证据留完整:保存视频、账号主页、发布时间、商品页面、聊天和付款凭证;艺人工作室及时发布明确的授权声明或否认声明,向平台提交权利证明;消费者发现付款后失联、商品与宣传严重不符,应同时通过平台和支付渠道申请处理,必要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假冒带货有时是肖像侵权,有时还会叠加虚假广告、消费欺诈,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还可能进入刑事追责范围,不能只靠举报一个视频了事。
吴越这次遭遇里,视频已经标出AI生成,接下来仍有几个实际问题:谁核实了授权,谁还在让它触达消费者,交易的钱最终流向哪里。AI标签应当让来源更清楚;治理还得让假冒者无法靠名人信任获利,让放任交易的一方承担相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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