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自10月16日起,客户当日买卖黄金价值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时,必须进行非现金支付,取代此前2000万越南盾的门槛。
该规定出自10月16日由副总理阮文胜(Nguyễn Văn Thắng)签署的第390号议定书,对第24号议定书和第232号议定书中关于黄金经营活动管理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
据此,当日买卖黄金价值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时,客户必须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扫码支付、使用银行卡或电子钱包等。该规定自10月16日起生效。
此前,第232号议定书规定,当日买卖黄金价值达到20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交易必须通过账户进行支付。因此,强制非现金支付的交易门槛降低至原来的四分之一,从每日2000万越南盾降至500万越南盾。
在胡志明市的一家珠宝店里,人们买卖黄金
除支付规定调整外,第390号议定书还废除了第24号议定书中关于首饰、工艺黄金生产、加工及买卖的规定。据此,国家银行在10月16日前颁发给组织和个人的首饰、工艺黄金生产条件合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首饰、工艺黄金生产活动的必要条件。
对于尚未处理的新发、补发申请档案,国家银行将停止处理并通知提交档案的组织和个人。已缴纳的费用和规费(如有)将按规定处理。
新议定书还修改了与原料黄金进出口相关的若干规定。据此,从事首饰、工艺黄金生产加工并与外国伙伴签订加工合同的企业,将被考虑批准进口原料黄金。进口数量须与履行加工合同及出口产品的实际需求相符。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银行将按年度审查并考虑批准原料黄金进口许可证。审批将依据企业的生产能力、加工合同或出口合同履行情况。
同时,企业必须建立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存储原料黄金进出口、买卖、使用以及进口原料黄金库存数据。这些数据必须按规定与国家银行系统连接并提供。
该议定书还补充了各相关部门在黄金经营活动中的职责。其中,国家银行负责检查、监督金条生产经营及黄金进出口活动。科学技术部负责制定并公布首饰、工艺黄金及金条的国家标准,同时对市场上流通黄金的质量、计量进行检查和管理。
10月16日前已颁发的黄金进出口许可证、原料黄金临时进口再出口产品许可证以及进出口配额,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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