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刷到一个案子,说辽宁有四个男的,在村里一块地上挖土筛金,九天就弄了三百多克黄金,卖了二十六万多。可钱还没捂热,人就上了法庭,最后判了刑。我一开始也想不通,地里的东西咋就不能挖?
后来我把经过看了一遍。四个人提前商量好,口头约了股份,一起出钱一起分钱。有人买水银,有人雇挖掘机、装载机,还准备了筛金的溜子。
他们第一次在某个村的地里挖土,被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并移交处理。按理说该收手了,可他们没停,又换到另一个乡镇的村里,连续好几天从凌晨干到清晨。
这次采出的黄金净重三百一十点一克,纯度百分之八十二点五。他们把黄金卖到海城市一家店铺,拿到二十六万四千四百四十元。后来又在另一个村的牛棚里继续挖,被现场查获,提炼出的黄金有三点六克。
法院认定四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属于共同犯罪。分别判了十个月、十个月、七个月和六个月,都是缓刑一年。违法所得二十六万四千四百四十元被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矿产品也被依法没收,采金现场土地已恢复平整。
很多人可能觉得缓刑就等于没事,其实不是。缓刑也是刑事判决,会留下犯罪记录,钱和矿产品也都没了。那为啥在村里挖金会犯罪?关键就在矿产资源不是谁挖到归谁。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黄金还是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砂金也一样。想采矿,得先拿到采矿许可证,没证擅自开采就是非法开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也写了,无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这个案子里的人没证,还用了机械和水银,把砂金采出来卖掉,所以不是简单挖土,而是非法采矿。
从钱上看,二十六万四千四百四十元对应三百一十点一克黄金,一克大概八百五十二元。表面很赚,但成本没算。雇机械、买水银和工具、人工都要钱,一旦被抓,违法所得被追缴,还要承担刑罚。要是加上生态修复,这笔账根本不划算。
除了法律账,还有生态账。采砂筛金会破坏表层土壤和植被,把土地结构弄乱。用水银提金,管理不好还可能污染土壤和水体。具体污染程度要看检测,但“土地恢复平整”不等于生态功能完全恢复。
类似案子也有。最高法二〇二二年发布过一个典型案例,谢某俊以采砂石料为名,擅自采挖砂金一百七十多千克,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判五年六个月,罚三百万元。青海海西也抓过十七名盗采砂金的人,查获挖掘机、洗金床等工具。漠河老沟从十九世纪中叶起就有越界盗采砂金的事,说明这从来不是小事。
这个案子还有几个地方值得想。缓刑不是免罪,只是执行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等于地下矿产开采权,自家承包地、村集体地、牛棚都不是随便采金的理由。
黄金收购端也该被关注,店铺收黄金有没有登记来源、有没有查验、是否明知违法,都得核实。治理不能只盯挖的人,还要看采、选、炼、销整条链。第一次被移交处理后他们为啥还能继续作案,也说明基层巡查和行刑衔接可能还有薄弱环节。
要减少这种事,源头得管住。挖掘机、装载机、水银、采金溜子这些工具和药剂,流通环节不能太随意。黄金收购和加工环节也该严格登记来源,把非法黄金的变现路堵住。
生态修复不能只把地推平,还得评估污染、恢复植被和土地功能。村里也要多普法,让大伙儿明白,地下矿归国家,土地承包不等于采矿权。对第一次发现的非法采挖,该制止就制止,该处罚就处罚,该移送就移送。
说到底,辽宁这四个人不是输在技术上,而是输在资源国有、许可管理和生态保护的法治红线上。黄金再诱人,也不能突破法律。短期暴利,最后可能变成刑事记录、没收违法所得和生态欠账。治理盗采砂金,得让想挖的人不敢挖、不能挖,还得让他们挖了也卖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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