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0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老纠纷典型案例。 85岁老人腿脚不便,把存单、存折连同身份证、户口本一股脑交给儿子保管。2023年大半年里,儿子和儿媳分11笔转走80余万元。西城法院认定双方成立保管合同,扣除有票据佐证、确实用于老人医疗生活的8万余元,判决儿子返还母亲剩余70余万元。

85岁的常某1因腿脚不好、行动不便,将其名下存单、存折以及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证件交由儿子常某2代为保管。2023年1月至7月期间,常某2与其配偶在未征得常某1同意的情况下,分11笔擅自支取、转移常某1名下存款,累计金额80余万元。2025年6月,常某1发现存款被擅自处置后,明确表示从未授权常某2取款,亦无赠与款项的意思表示,多次要求常某2返还存款本息未果,遂诉至北京西城法院。庭审中,常某2抗辩主张常某1曾作出存款由其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视为赠与,且部分款项已用于常某1生活、医疗开支。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1自愿将存款凭证、身份证件交由常某2保管,双方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常某2仅享有代为保管、依委托人指示处置财物的权利,不享有所有权。常某2主张双方成立赠与关系,但“继承”属于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财产流转方式,与生前赠与存在本质法律区别,其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常某1存在无偿赠与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主张不能成立。常某2未经委托人授权擅自支取、转移保管财物,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对于常某2能够提供有效票据佐证、确实用于常某1日常生活、医疗的合理支出8万余元,依法予以扣除。最终,北京西城法院判决常某2向常某1返还剩余款项70余万元。

本案是法院依法规制擅自处置老年人财产行为、守护高龄老人养老积蓄的典型家事案例。现实生活中,高龄老人因行动不便、认知能力下降,委托子女代为保管财产、证件的情形十分普遍,但部分子女擅自处置老人财产,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违背孝老敬老传统美德。本案通过裁判清晰界定了亲属间财产保管行为的法律权责边界,明确子女代为保管老年人财物仅为受托行为,不当然取得财产所有权,厘清了保管、赠与、继承的法律区别。同时,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子女主张老人无偿赠与财产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无充分证据佐证的不予支持。本案通过裁判树立行为指引,教育引导子女恪守法律底线、履行赡养义务、诚信保管老人财产,对防范涉老家庭财产纠纷、维护老年群体财产安全、弘扬优良家风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