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起诉追索三百万元货款,法院查封了企业正在使用的一栋厂房。老板觉得厂房至少值两千万元,第一反应是:“差这么多,为什么不能马上解封?”

可以提出审查和调整的请求,但仅有这个价格对比,往往还不够。需要继续看保全裁定载明的范围、厂房实际价值和权利负担、能否分割,以及有没有足以实现保全目的的其他财产或担保。

我更建议把问题从“这栋楼值很多钱”,转成一份能够核实的调整方案:现在控制了哪些财产,为什么范围或者方式需要调整,换成什么以后仍能保障对方的债权。

先确认这是保全,还是已经进入执行

同样叫查封,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判决生效后的强制执行,程序目的、审查依据和救济方式并不完全一样。

本文主要讨论企业在财产纠纷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先拿到保全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可取得的登记信息,核实案号、裁定金额、财产范围和实施情况。不能只凭员工转述“法院封了厂房”,就判断究竟限制了什么。

还要看厂房是不是案件本身争议的标的。单纯追索货款时,为保障将来履行而查封厂房,与双方正在争执这栋厂房归谁、是否应当返还,并不是同一种情况,后面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的要求也可能不同。

如果已经进入执行,应当按执行阶段的规定审查,不能照搬诉讼保全的申请模板。

价值明显超出,可以审查,但有分割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要求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规定,对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高于裁定金额的情况,进一步规定应当控制其相应价值部分,同时保留了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价值的例外。

因此,“价值高”与“必须立即解除整栋厂房查封”之间,还隔着实际能否分割的问题。

假设园区内有几栋分别登记、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与一栋生产流程、消防设施和出入口高度一体化的厂房,审查条件可能不同。单纯在平面图上画出三分之一,不等于法律上和使用上就能够独立分割。

企业可以整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单元、总平面图、实际使用状况和有关价值材料,说明是否存在只控制其中一部分便足以保障债权的方案。对分割影响有专业问题的,也需要相应依据,不能只靠企业自己的估算。

估价要把现有负担一起摊开

账面原值、老板认为能卖出的价格、某一时点的评估结果,并不必然等于当前可用于保障债权的价值。

已有抵押、其他查封、租赁及处置障碍,都是需要核查的内容。比如看上去价值很高的厂房,已经承担较大抵押债务,就不能只拿一个总价数字证明这次保全明显过量。相关负担究竟影响多少,也不能简单用不准确的数字随意相减。

还应核对同一案件是否同时冻结了存款、查封了其他房产,实际控制到的金额和财产情况如何。企业提供的是完整控制情况,而不是只挑厂房这一项来说明。

这些材料不是为了替对方把保全做得更重,而是为了让调整请求建立在可核实的事实之上。如果原先价值判断或者财产信息有误,说明错误在哪里,通常比反复强调企业经营困难更有针对性。

有其他财产时,提出能够落地的替代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规定要求,在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又能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选择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企业可以据此提出具体财产清单,说明权属、价值、现有负担、查控便利程度,以及改用该财产为何不降低保障程度。不能只说“客户还欠我们不少钱”,却拿不出债权是否真实、是否到期、是否存在争议的材料。

另一个方向是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财产纠纷作了明确安排,但“充分有效”需要审查,不能把关联公司盖章的一纸承诺,直接等同于足额可靠的担保。

担保文件的范围、责任承担、担保财产或主体的履行能力、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手续,都应核实。申请保全人原先为申请保全提供的担保,与被保全人现在为解除保全提供的担保,作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如果请求解除的财产本身就是争议标的,还涉及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的特别要求。即使双方已经谈妥,也要通过法院办理相应手续,不能把私下约定当成查封已经消失。

查封并不当然等于停止生产

厂房不能转让,与工人不能进入、设备不能使用,是不同程度的控制。需要查看实际措施和保管安排,不能看到查封登记就自行停产,也不能因为想继续经营就擅自拆除封条或者处分财产。

财产保全规定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由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规定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具体使用仍应遵守法院的安排,并注意财产保管及价值维护,不能借正常经营之名转移、拆卖被控制的资产。

企业确有订单和生产需要的,可以把生产计划、履约节点、保管方案及对资产价值的影响说明清楚,申请明确继续使用的范围。这样的请求未必要求整项查封完全解除,也可能围绕具体实施方式进行调整。

提出请求时,要把希望法院审查的事项写明

认为范围明显过大的,说明裁定金额、实际控制范围和价值依据;希望换财产或者提供担保的,提交完整方案;对裁定或者实施行为有异议的,则应核对适用的复议、异议等救济渠道及期限。

这几类请求不能只用一句“申请解封”全部代替。提出申请也不意味着原措施自动停止,企业仍需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对企业老板来说,最有用的思路,是把保护生产与保障债权放在同一份方案里。能否调整保全,不是看谁把损失说得更严重,而是看现有控制是否适当、替代方案是否可靠,以及生产经营能否在合法范围内继续。把这些问题说明白,才有进一步争取的基础。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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