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老纠纷典型案例。武某因原用人单位注销、早年未签书面合同致社保断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诉请确认2003年4月至2006年12月、2009年1月至2月事实劳动关系。西城法院通过工资流水、个税记录、开卡信息交叉比对,认定争议时段用工具备连续性、稳定性,确认劳动关系。
60岁的武某于2003年入职某监理公司,从事监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4月至2006年12月、2009年1月至2月期间,该监理公司未为武某缴纳社会保险。后续该监理公司于2012年注销登记,某建设公司为其唯一全资控股股东。武某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早年社保断缴、用工主体注销、无书面劳动合同佐证,社保部门无法办理社保补缴手续,导致其无法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武某为维护自身养老权益,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后,武某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监理公司存在对应时段的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某建设公司仅认可2003年12月至2009年2月的劳动关系,对2003年4月至11月的劳动关系不予认可。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工资发放、个税缴纳、工作内容、用工管理等综合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某监理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某建设公司认可2003年12月至2009年2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北京西城法院予以确认。针对2003年4月至11月的争议时段,武某提交了工资卡开卡记录、工资流水、个税缴纳记录等证据,通过细致梳理时间线,逐一核实、交叉比对,最终认定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工资发放具备连续性、稳定性,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北京西城法院依法确认武某与原监理公司在2003年4月至2006年12月、2009年1月至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表示,本案系司法维护老年劳动者劳动权益,明确已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依法主张退休前劳动权利的典型案例。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办理社保补缴、享受养老待遇的核心基础。部分企业存在用工不规范、未签劳动合同、欠缴社保费用等问题,企业注销后用工主体灭失,极易导致临退休劳动者社保权益受损,面临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的困境。
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西城法院坚持实质公正原则,充分考量早年用工纠纷证据留存难的特点,结合工资流水、纳税记录、主体关联情况等客观证据,还原多年前的事实用工状态。通过司法确认劳动关系,为老年人向社保部门申请补缴社保、申领养老待遇打通合法通道,提示已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可以依法主张退休前的劳动权利,同时督促市场主体规范用工,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以司法力量守护老年人晚年物质保障根基。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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