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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6日,四川省雷波县秋季教育行政会上,台上有20余名身着白衬衫和黑西裤的教师,台下坐满参会人员。

上台合影的教师身后大屏写着“雷波县2025-2026学年初中期末考试平均成绩15分以下教师合影”。

另一张图片显示,上台合影的教师身后大屏写着“雷波县2025-2026学年小学期末考试平均成绩30分以下教师合影。”

两张图片正中间都有两个大字:“耻辱”。

雷波县召开秋季教育行政会议,出现了不尊重教师的错误做法,给与会教师带来严重心理伤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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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县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每学期召开一次教育行政会,2026年举行的秋季会议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委分管负责同志、县教育体育局局长、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等参会。

因会前安排有教学成果现场观摩环节,首次将期末考试平均分数较低的科任教师纳入参会范围。

会议议程结束后,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临时提议,其本人、相关参会的领导干部、低分科任教师及所在学校校长一起上台合影。

这一环节中,相关县领导片面理解“知耻而后勇”,安排将“耻辱”二字设为合影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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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错误做法严重伤害了教师职业尊严。

2026年10月16日,凉山州已责令雷波县政府向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整改,责令雷波县教育体育局向州教育体育局作出书面检查并整改。

同时,对雷波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按程序调离县长岗位,对县委分管负责同志给予诫勉处理,对县教育体育局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并调离教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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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官方通报: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临时提议,其本人、相关参会的领导干部、低分科任教师及所在学校校长一起上台合影。

这一环节中,相关县领导片面理解“知耻而后勇”,安排将“耻辱”二字设为合影背景。

这些都与县教育体育局无关,那为何对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并调离教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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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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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照这一条规定,县教育体育局局长有责任吗?

首先,这件事是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临时提议,相关县领导片面理解“知耻而后勇”,安排将“耻辱”二字设为合影背景。

这些都与县教育体育局局长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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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和相关县领导,作为上级,他们上述决定或者命令是错误的。

但问题在于,当时的突发状态下,县教育体育局局长有无能力、有无准备认定“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这值得商榷。

县长和县领导都不认为有错,如果认为有错他们绝对不会这样做,你让一个县教育体育局局长在那样的情况下认定有错,是不是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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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体育局局长也不属于“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情形,因为很简单,“不尊重教师的错误做法,给与会教师带来严重心理伤害”是一种事后认知,不是杀人放火等自然犯罪。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在当时情形下,不能认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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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的发生,当然与县教育体育局以及局长的认识不到位有关。

但在县长和县分管领导临时起意的情况下,你让一个县教育体育局局长来违反县长和县领导的决定,肯定是不现实的。

因此,追究公务员责任还是分清责任才行。

2026年10月18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