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女子在社交媒体上爆料,在当地法院起诉时,自家监控拍下丈夫多人发生性关系,她丈夫已经60多岁了,涉嫌转移财产,并与多名按摩女有性关系,本来以为信心满满,有充足的证据,没有料到法院竟然因“不法取证”不予采用,对此她满面疑惑:如何维权?网友纷纷追问:那法官你来说一说,如何取证才有用?
日前,厦门吴女士反映,因为安全考虑在家安装监控,拍下近六旬丈夫王某岩涉嫌转移财产,并与多名按摩女有性关系。
起诉离婚后,法院认为吴女士取证行为具有不法、背俗性,对视频拍摄内容证据不予采用。吴女士表示,自己不知道该如何取证维权。(新京报)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爆料:离婚之前安了追踪器取证法院不认可,所以我离婚钱款都被前夫转走,没有要回!要三人以上警察持执法证站在床边上拍摄!
还有不少网友提醒:这个不是转移财产的问题,是嫖娼!顺序搞错了,先报公安嫖娼,公安受理后再去法院!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到底该怎么办?
第一,就算是自家房屋,私密区域秘密偷拍,也会被认定非法证据!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同时,《民法典》第1032条也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夫妻之间,也依然享有隐私权。
很多人存在误区:房子是夫妻共有,我在家随便装摄像头,拍到的内容就一定能用。这个案件给所有人敲响警钟。法院的裁判逻辑很清晰:虽然房屋是家里,但卧室属于高度私密空间。
所以说,秘密安装摄像头,刻意窥视私密活动,属于严重侵犯隐私权、违背公序良俗。不能只看拍到的内容是否真实,取证手段本身违法,证据直接排除。
简单区分:客厅、过道这类公共区域安装普通监控,一般可以采信;卧室、卫生间等私密区域,私自隐藏摄像头偷拍,大概率会被认定非法证据。
第二,私自给车辆加装追踪器取证,同样属于法律雷区,证据无效!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活动,收集他人的私密信息。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留言,自己离婚时在车上偷偷装定位追踪器,记录配偶行踪,结果证据不被法院认可,眼睁睁看着对方转移财产,钱追不回来。
按照法律规定,个人行踪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私自安装GPS追踪,属于侵扰他人生活安宁、侵犯隐私权。
所以说,提醒大家私自加装追踪器,不仅证据无法提交法庭采信;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想要调取对方银行流水、车辆出行记录,不要自己偷偷跟踪,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或者法院依法调取,这样拿到的材料,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发现婚内嫖娼,优先报警固定证据,公安笔录、处罚文书是法庭认可的硬核证据!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嫖娼就属于典型的重大过错。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友说得没错,本案不单单是出轨,丈夫的行为涉嫌嫖娼。很多人顺序搞错,直接自己偷拍取证,最后证据作废。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公权力机关依法取得的证据,离婚诉讼里法院普遍认可。
正确思路:嫖娼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可拘留并处罚款。发现涉嫌嫖娼线索,第一时间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做笔录、固定事实。
后续起诉离婚时,拿着报警回执、处罚文书,既能证明对方婚内重大过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酌情对过错方少分财产,应对财产转移问题。
最后,很多原配维权,出发点是保护自己,却一不小心踩进取证的法律陷阱。明明占理,最后证据作废,损失财产,得不偿失。
维权不是不择手段,合法才是维权的前提。
大家觉得,夫妻家中卧室,能不能装监控取证?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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