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玉良
关于嫖娼与包养,有网友义愤填膺地与我探讨为何普通人嫖娼犯法,有钱人长期包养二奶却只属于作风问题或道德问题。这个追问粗粝、直白,却像一根针,精准刺中了法律文本与生活直觉之间那道隐秘的裂缝。“嫖娼拘留、包养没事”的质问,揭示的是一套谁在被惩罚、谁在被默许的社会规则,我为他做了如下的解读:
从纯粹的法律技术层面看,嫖娼与包养的区别是清晰的,甚至可以说是“理性”的。嫖娼被归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范围,核心在于“对象的不特定性”:它是一种即时性的金钱与性交换,今天面对这个人,明天可能是另一个,缺乏固定关系的外壳。法律将这种行为视为“公害”,因为它极易成为性病传播的温床,且常与组织卖淫等犯罪伴生,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介入拘留、罚款。而包养,在法律上是一个模糊得多的概念。它通常表现为长期、相对固定的经济供养关系,披着情感或同居的外衣,危害被界定为主要集中在“私密的婚姻家庭领域”,对显性的公共秩序冲击较弱。法律因此选择克制,将其留给《民法典》去处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财产分割的倾斜,而不是手铐和拘留所。
这套区分在法理上自洽,但在社会观感上,却给人一种刺眼的不对等感觉。一个农民工或普通打工者,用几百元完成一次即时交易,面对的是明确的行政拘留记录;而一个拥有更多资源的人,以“包养”之名长期维持金钱与性的关系,只要不触碰重婚罪那道极高的刑事门槛,法律几乎无从介入。两者的经济实质并无根本不同,区别在于支付方式:一次结清,还是分期付款。法律的“理性”在这里显露出了它的选择性:它惩罚的是那些暴露在公共视野中、易于取证、缺乏私密关系外壳的交易,而默许了那些被长期关系、情感包装和资源壁垒所遮蔽的同类行为。
这个问题真正的锋芒所在,指向的并非仅是法律条文,还有法律在现实运作中与阶层位置的隐秘共振。嫖娼之所以被严厉规制,不仅因为它“不特定”,更因为它的参与者往往是那些没有能力将交易“长期化”“私密化”“关系化”的人。包养之所以常被放过,也不仅因为它“固定”,更因为维持一种长期供养关系所需要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本身就是一道筛选机制。法律在这里并非“偏袒”富人,但它所依赖的“对象是否特定”“关系是否稳定”等形式标准,恰好系统性地有利于那些拥有更多资源去塑造关系形式的人。当一个社会的规则在形式上中立,却在后果上系统性地让弱势者承担更直接的惩罚时,普通人的吐槽就发生了。
这种不对等所暴露的,是一种关于“性”与“钱”的隐性社会评价。嫖娼被建构为一种底层男性的、粗鄙的、失控的越轨行为,它威胁的是可见的公共秩序与卫生安全;而包养则被包裹在“感情”“陪伴”“私人生活”的叙事之中,被划入公权力“不宜过度介入”的领域。同样的金钱逻辑,一旦披上长期关系的外衣,就从“妨害社会管理”降格为“道德瑕疵”。这套区分的背后,是一套关于体面与不体面、可见的越轨与不可见的越轨的阶层化编码。穷人用即时交易的方式满足需求,因为负担不起关系的“长期成本”,于是暴露在法律的直接打击之下;而富人用供养的方式将同一逻辑延长、隐藏,于是就获得了事实上的豁免空间。
因此,我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穷人与富人是有心理落差的。承认这种落差,并不意味着否定法律区分嫖娼与包养的技术必要性,也不意味着主张将包养一概入刑。它意味着,当一个社会的法律只能有效惩戒穷人版本的越轨,而对富人版本的同类行为保持沉默时,法律的道德信誉就会一点一点流失。社会规则的残酷性在于:它并不总是以赤裸裸的偏袒出现,而是藏身于那些看似合理、技术中立的区分之中,让被惩罚者连喊冤都找不到一个可以指认的“不公”条文,只能化作一句带着苦涩的调侃,在网络流传。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