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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非洲工作的中国工人丁某,回国后突发重病,经医院抢救无效离世。家属聂女士向成都市某区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部门作出该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死者病历中的一份“未查见疟原虫”检验报告单。对聂女士一家而言,这一结果确实难以接受。案件一波三折。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与上海劳动法专家、重庆医学专业人士积极合作,能否为聂女士一家争取到转机?

一、丈夫回国后病逝,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受阻

丁某受川内某公司派遣,前往中国中铁八局海外公司项目部工作,工作地点位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卢阿拉巴省科卢韦齐一带。在非洲工作期间,因为条件艰苦,丁某曾两次患上疟疾。2024年2月初,他休假回国。2024年2月15日,丁某出现发热等症状,先在四川射洪当地医院就诊,后因病情危重转入上级人民医院救治。2024年2月16日,丁某经抢救无效离世。突然降临的变故,让家庭失去了支柱。家中尚有80岁的母亲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对于妻子聂女士而言,除了面对亲人离世的悲痛,她还需要弄清丈夫究竟因何离世,以及这一死亡是否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我丈夫丁某在非洲感染疟疾,回国后复发身亡”,聂女士说。为此,她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希望查明事实、维护家人的合法权益。但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决定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病历中重症肺炎、脓毒症、急性脑梗死、多器官功能衰竭等多项未确诊的诊疗信息作出该判断。当然,在病历中有一个“未查见疟原虫”的检验记录,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这也成为后续诉讼必须回答明白的关键问题。

二、从法律判断到医学细节,团队寻找案件突破口

聂女士最初找到其他律所的律师代理本案,但结果并不理想。聂女士回忆说,第一个接手的律师在看卷后就退出了代理;其他律师也曾尝试寻求突破口,却未能改变案件所面临的“疟原虫”未查见检验记录。

面对这份检验记录,这就像一只拦路虎。那么,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潘嵩主任律师团队又该怎么来解答呢?

潘嵩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工作30年,长期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且是成都市金牛区优秀律师;团队中,李洁副主任律师善于从细节中发现问题,曾多次获评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律师;杨顺琴具有专业医学知识,在事务所工作多年,能够协助团队理解病历中的专业信息。上海劳动法律专业人士夏梦娜最初就参与到本案中,她阅读材料后认为,案件仍有积极争取的空间,值得进一步研究。这也给整个团队增添了信心和力量。与一般代理思路不同,团队没有把工作停留在对行政决定的法律分析上,而是将病历、检验项目、诊疗过程和既往病史逐一对照,希望找到影响案件判断的具体问题。

梳理过程中,那份标注“未查见疟原虫”的检验记录经过多方求证和网络查询,找到了突破的方向:医院所用的设备迈瑞BC-7500血液细胞分析仪不是做疟疾检测的,那是做红白细胞检测的。这一重大发现,几乎就是一个根本扭转本案的信号;接着,律师们进一步研究发现,按照行业规范,应该采用“金标准”进行检测,然而,在病历中并没有这样的检测记录;同时,团队用人工智能方法分析病历档案,结果显示符合“疟疾”病症。在得到了这些信息后,律师们马上把相关信息提交给了金牛区人民法院的主办法官。

三、专家证人出庭,庭审质证直指关键问题

“虽然问题在纸面上似乎解决了,但总不能说法庭最终都只能去依靠人工智能吧?!”潘嵩主任律师如是说。毕竟,人工智能有可能产生幻觉。要以“科学”方式回答本案所涉疟疾问题,就需要找到专家证人。为此,律师开始在全国寻找专家证人,而这个过程最初并不顺利,律师先后联系了成都、上海、北京等数十家鉴定机构,但这些机构都拒绝担任专家证人。正在团队为此苦恼时,一次偶然的机会,潘律师通过微信朋友圈找到了重庆临床医生马太容。马医生不仅具有多年的临床工作经验,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经过联系后,马太容审阅了病历材料,同意从临床医学角度提供专业支持。随后,聂女士在律师陪同下专程前往重庆,办理相关委托事宜。

第一次庭审中,人社部门也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围绕疟疾诊断方法、检验结果的证明力以及疟疾复发的可能性,该专家证人当庭陈述,并接受了双方质证。根据团队对庭审内容的梳理,专家证人主要谈到了四个方面:第一,疟疾诊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能仅凭单次检验结果作出确定判断。第二,专家证人介绍,疟疾检测所采用的“金标准”,是采血后在显微镜下反复检查。第三,专家证人提及,2021年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中国已无原发性疟疾。第四,专家证人指出,疟疾经治疗后仍有复发可能,并谈及潜伏期可达一至两年。这些陈述经过庭审质证后,案件的关键争议更加清晰。

如果疟疾诊断不能仅依靠一次检验,如果治疗后仍存在复发可能,那么病历中的“未查见疟原虫”,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排除疟疾?这一结果是否足以支撑行政机关对死亡原因作出的判断?况且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

当然,潘嵩律师团队肯定该专家证人的陈述同时,也进一步指出,因为该专家证人不是临床医生,因此,针对具体的病历,其未能分析,这需要更进一步结合临床医生的意见来确定。这样,专家证人马太容的意见就尤为可贵了。

伴随马医生的出庭,案件更加清晰。马医生与对方专家证人的意见一致,并从诊疗规范角度进一步说明了“金标准”检测的依据,以及应如何看待病症、为何可以得出“临床型疟疾”的判断等。颇为有意思的是,马医生在法庭上指出,科学本身是一个大概率,换言之,在没有反证的前提下,这个大概率就是真实的。虽然,最终确诊要用“阴性”或“阳性”来表述,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临床确定也能作为判断的依据。当时,值得高兴的是,对方出庭的科长也当庭明确承认“临床型疟疾”这个判断。案件至此似乎可以皆大欢喜了。

四、第一次决定被撤回,争议却没有结束

庭审后,聂女士向单位人事工作人员表示衷心感谢,两位女同志在法庭上紧紧拥抱在一起。这一幕令人动容。随后,人社部门撤回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聂女士亦撤回起诉。

新的决定会完全不同吗?

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大约一个月后,人社部门再次作出内容基本相同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且表示已经重新调查。潘嵩主任律师看后十分生气,打电话去质问对方,对方回复这是集体决定。无奈之下,聂女士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面对新的诉讼,团队重新整理证据,继续围绕疟疾诊断、检验记录的证明力及死亡原因展开论证。马太容再次参与案件相关工作,并且再次出庭证明医学问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进一步说明疟疾诊断和复发问题,团队还提交了世界卫生组织相关疟疾指南的英文资料及中文译文,供法庭审查。

与第一次诉讼相比,第二次诉讼有所不同:两家医院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针对迈瑞BC-7500血液细胞分析仪的用途,第一家医院确认该设备是血液细胞分析仪,并非用于检测疟疾。该医院也承认,疟疾检测的“金标准”是采血后在显微镜下检查;但其代理人进一步声称,医院当时做过“金标准”检测。不过,这一陈述与医院病历档案记载不一致,法庭最终未予采纳。

另一家医院的代理人张利彬则实事求是地向法庭作了陈述。该代理人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也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他说,据其了解,最初临床医生考虑过疟疾,只因丁某当时病情急转直下,被迅速送入ICU抢救,所以未做“金标准”检查。此外,针对人社局提出丁某死于脑梗的说法,张利彬认为,从丁某红细胞、白细胞快速下降的情况看,这种可能性很低。据此,潘嵩律师团队进一步研究发现,丁某所患有可能为脑型疟,属于恶性疟疾;只有这种疟疾才会导致红细胞、白细胞指标快速下降。团队在法庭上陈述了该意见。

庭审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法官赵泽龙主持,人民陪审员王春、艾希在法庭上也共同参加审理。庭审围绕检验记录的证明力、诊疗过程是否完整、疟疾复发可能性是否得到合理排查,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充分查明死亡原因等问题展开。案件再次回到最核心的事实问题:当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排除一种重要的死因可能时,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具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充分依据?

五、法院判决:关键事实尚未查清,原决定依据不足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人社部门原有的判断。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现有材料未能证明已经进行了相关的“金标准”检测;相关专业人员的陈述与丁某的临床表现之间存在需要综合考量的联系;病历中的相关记录也不足以直接排除疟疾复发的可能。法院据此认为,人社部门未能充分查明丁某死亡原因,也未能充分排除疟疾复发这一可能性,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依据不足。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人社部门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指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区人社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丁某因脑血管疾病死亡,亦不能证明丁某的死亡不是因疟疾复发所致的情况下,应当倾向于保护遭受伤害职工的利益,作出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伤认定。杨顺琴在回顾本案时说:“这个案件很具有代表性,我们在法律上的一次确认,会给更多援外人员以更大的鼓励和信心。”